北宋大法官 第35節
張斐道:“李四簽了第一份契約,不代表他就知曉其中含義?!?/br> “那他就應該找人問清楚,這不是理由?!眳喂窒蚶钏牡溃骸袄钏?,你還不從實招來!” 李四嚇得一抖,忙道:“小民是明白,但是小民當時念及妻子,故沒有在意?!?/br> 張斐激動道:“反對!我反對!知府此言,帶有威嚇,這不公平,我要求李四此言不能作數?!?/br> 他手舞足蹈,再加上他鮮艷的服裝,看上去真是如同街邊耍雜技的,令人忍俊不禁。 又來這一招。呂公著沉眉道:“本官也非常同情李四的遭遇,但是這一切后果,皆是由他的不小心所造成的,你們沒有確鑿證據,能夠證明這份契約有問題?!?/br> 張斐當即質問道:“知府又敢保證這份契約,以及祥符縣的判決就沒有問題嗎?” 你小子還敢嚇唬我?呂公著非??隙ǖ卣f道:“本官已經將此事調查的清清楚楚,這契約寫得非常清楚明白,其過程也是完全遵從官府的規定,沒有任何問題,祥符縣的判決亦無錯漏。本官在此也要告誡爾等,在簽訂契約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否則的話,吃虧只會是你們自己?!?/br> 雖然古代是追求結果正義,但是你得拿出證據來,而事實證明,是李四自己不小心,而不是過程中有欺詐嫌疑。 白紙黑字,寫的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張斐仰面長嘆一聲,緩緩言道:“既然這份契約沒有問題,那李四將要面臨牢獄之災?!?/br> 呂公著微微一怔,道:“你此話怎講?” 張斐拱手道:“李四犯下戲賣妻子之罪。小民在此代李四自首認罪,還望知府能夠寬大處理?!?/br> 李四立刻跪下,高呼道:“小民有罪,小民有罪?!?/br> 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 戲賣妻子? 一直在調查此事的許芷倩,聽得這個罪名,不禁都是一臉錯愕。 她都如此,更何況其他人。 門外頓時響起一陣嘩然之聲。 這都哪跟哪呀! 呂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過神來,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準備,是連拍幾下驚堂木,要求肅靜,待門口人聲消失之后,他才問道:“你方才說甚么?戲賣妻子?” 張斐點頭道:“不錯,李四戲賣妻子,依我宋律,應徒二年,杖刑五十,不過小民懇請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認罪,能夠寬大處理,免其杖刑,減徒刑一年?!?/br> “等會!你先等會!” 呂公著擺擺手,道:“你都將本官給弄糊涂了,根據李四的供詞,他們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償本金,何來的戲賣妻子之罪?” 雖然大宋乃是男權社會,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護女性的,比如說這戲賣妻子之罪,妻子是可以賣的,但是必須是在雙方自愿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 當然,作為弱勢群體,在很多情況下,她們是沒有辦法去反抗的。 但站在公堂之上,當然就還是以律法為主。 張斐道:“根據我朝戶婚法,判定二人是否結為夫婦關系,是以納征禮為標準,不知小民說得可對?” 納征就是下聘禮,只要完成這個步驟,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而不是以婚禮為主。 這就是為什么在阿云一案中,最初是判決惡逆之罪,因為當時韋家已經拿出田地作為聘禮,雙方也都簽訂好契約,只不過后面被許遵以守孝不得成婚,給推翻了。 呂公著點點頭道:“你說得很對,是這么規定的?!?/br> 張斐道:“根據李四的情況來看,本金就是聘禮,當這份契約生效之時,就是完成納征之禮,曾氏就是陳裕騰之妻?!?/br> 呂公著又點頭道:“你說得沒錯?!?/br> 張斐道:“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陳裕騰下聘,便急忙將曾氏嫁于陳裕騰,這當然是屬戲賣之罪?!?/br> 呂公著都被張斐給帶偏了,先是點了下頭,旋即馬上道:“不對!陳裕騰是在簽訂那份抵償契約之后,才將曾氏娶過門,這并沒有錯啊?!?/br> 張斐笑道:“簽訂契約,并不代表契約是立即生效的,因為契約有一個特性,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極強的時效性,而不能以簽訂之日來算。請知府對比兩份契約?!?/br> 呂公著立刻拿起借、還兩份契約對比起來。 又聽張斐言道:“第一份契約,所規定的償還時日,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而第二份契約卻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簽訂的,中間相差整整十二日,而據我所知,當日陳裕騰就將曾氏帶回家去了?!?/br> 呂公著認真對比之后,搖頭道:“你說得不對,雖然是提前了十幾日,但是契約上也寫的非常清楚,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償所欠本金,自然是當日生效?!?/br> 張斐搖搖頭笑道:“非也!非也!這一句話只能代表李四答應了此番交易,但不具備時效性。比如說,今日我張三愿娶許氏為妻,是否能說,我今日已經將許氏娶進門?當然是不能得。而契約中也沒有特別說明即日生效?!?/br> 許氏?許芷倩聽得直翻白眼,暗罵,這登徒子真是可惡! 呂公著稍稍點頭,問道:“那你認為該何時生效?” 張斐回答道:“這是一份涉及到借貸的契約,那么何時生效,就不應該根據契約上的簡單表述來判斷,而應該根據契約所產生的利益來判斷?!?/br> 呂公著道:“陳裕騰可從未向李四索要過本金?!?/br> 張斐道:“小民指得并非是本金,而是利息。知府請看祥符縣堂審錄,其中陳裕騰所追究的利息,是計算到六月十五,換而言之,第一份舉債契約的時效性是到這一日才終結的?!?/br> 呂公著直接搖頭道:“雖然中間相差十二日,但利息這么算也并沒有錯?!?/br> 關于李四這份契約的利息,由于是時限一年,故此是以月息計算得,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昨夜呂公著還特別審查這一點,相差這十幾日,是不足以推翻祥符縣的判決。 “這么算確實沒有錯?!?/br> 張斐笑著點點頭,突然話鋒一轉,“敢問知府,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如何判斷,在之后的十二日內,本金就沒有再產生過利息?” 呂公著沉吟少許,道:“這確實難以判斷,因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還是六月十五,利息是不變的,你也無法判斷是算在哪日?” 張斐立刻道:“我當然能?!?/br> “是嗎?”呂公著問道:“那你是如何判斷得?” 張斐笑道:“契約就是這么寫得呀!由于陳裕騰之后追究其中利息,這就足以推斷第二份抵償契約并沒有立刻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二者不是一種取代關系,而是一種并存關系,或者說是補充關系。 雖說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一點,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的,而不是說每月的第一天就產生整月的利息。關于這一點,我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很多舉債契約,是債權一方選擇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算在當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見,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br> 呂公著聽得是稍稍點頭。 這個不難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利息的產生是以天數來論的。 張斐又接著說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論,同時第二份抵償契約,并沒有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以及之后陳裕騰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產生于本金,那么還款日期當然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br> 不足一月,按一月來算,是以終止契約為前提的,沒有終止,又沒有特別說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額,那自然就按契約上的日期來算。 呂公著稍稍點頭道:“確實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br> 由于第二份契約本就是一個坑,陳裕騰方面也就沒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說直接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 既然沒有說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約的時效來算。 張斐繼續說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禮,那么納征之期,就應該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卻在六月初三,便將妻子賣于陳裕騰,這絕對是屬于戲賣之罪?!?/br> 門口圍觀之人,皆是一臉懵逼。 也包括許芷倩在內,事到如今,他們算是聽得非常明白,但他們卻更糊涂了,這么打下去,李四的戲賣之罪,可真就坐實了呀。 戲賣之罪,非常清楚的寫明,賣妻必須是在雙方自愿,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一律視為戲賣。 顯然,李四是在沒有走完整個程序,就將妻子賣給陳裕騰。 呂公著又認真查閱了一番資料,若有所思道:“關于這兩份契約,本官得重新審……” 張斐直接打斷呂公著的話,“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確認,這兩份契約是沒有任何問題,如今知府又認為這契約有問題嗎?” “本官……” 呂公著突然恍然大悟,方才辯論就是一個圈套,誘使他確定這份契約無誤,但同時他又感到非常疑惑,你是李四請來的,你怎么還告李四坐牢,這葫蘆里面賣著什么藥。 但呂公著也是身經百戰,他知道肯定還有下文,突然看向李四,道:“李四,你可認罪?” 李四忙道:“小民認罪?!?/br> 呂公著立刻道:“來人??!先將李四收押?!?/br> 立刻上來兩個衙差,將李四押了下去。 門口頓時又響起議論之聲。 不少書生紛紛指責張斐。 珥筆之人名聲本就不是很好,這一看,就知道張斐絕對被陳裕騰收買了,又是這種戲碼。 可真是令人寒心??! 對于李四的同情心一時間泛濫起來。 許多人大聲嚷嚷起來,為李四打抱不平。 冤案??! 但是呂公著知道事情沒有這么簡單,他方才那么一問,其實是在試探李四,見李四如此爽快地認罪,肯定是他們早就串通好的。 于是他果斷喝止門口喧嘩。 果不其然,待人聲盡散,張斐立刻又掏出兩份狀紙來,道:“小民代李四控訴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以及祥符縣陳裕騰奪妻之罪?!?/br> 許芷倩眼中一亮,激動道:“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br> 門口又是響起一陣嘩然。 比起契約的時效性,他們更懂得什么戲賣,什么是擅去,什么奪妻。 奪妻最好理解,就是搶奪別人的妻子。 至于擅去,就是妻子拋棄原配丈夫,跟了別得男人。 顯然這三者是矛盾的呀。 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不可能三罪共存。 要么就是妻子與老王勾結,要么就是丈夫與老王勾結,不可能三個人同時有罪。 這簡直自相矛盾??! 呂公著還未看狀紙,就道:“既然李四犯下戲賣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從何談起?” 既然是李四戲賣妻子,妻子就應該是受害者,怎么成了被告人??! 張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納征之禮,就自愿委身于他人,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陳裕騰當然也犯下奪妻之罪?!?/br> 審案無數的呂公著,這回也被張斐弄得頭昏腦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