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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認同袁、趙或政府解釋者。如超然百姓姚之鶴仔細分析宋案證據后認為,洪、應二人函電中所講許多事屬于互相欺騙,互相要挾,并不可靠,燬宋酬勛位即其中之一。他說: 蓋群小聚謀,本無真面目之可言,且必各有所挾,以盡驅策之用。洪之假政府以哄應,猶應之假南方黨會以哄洪,互為表里,亦即互相要挾。以應、洪兩犯往來函電對核之,應之張揚南方聲勢,如第十件之購取孫黃宋劣跡,第念一件第三款之去宋必摒〔拼〕當家產二十余萬各等語,何一與事實相符。即小而言之,三月十一、十三等日《時報》登載宋鈍初演說駁論,觀四月二十七日該報之聲明云并非受應犯之意而登載,而檢第二十一件第二款,竟有囑令登記〔轉〕之語,則應犯又藉此居功以報告洪犯矣。幸該函因宋案一并發布,故《時報》得以自白耳,否則《時報》非一嫌疑犯乎?故由此點推之,應、洪二犯之函電,其所隸事實,大半不可依據,而此電酬勛之語,亦其一也。且洪犯之善作大言以欺人,又嘗受衣缽于應犯矣。檢第二十三件洪致應函,囑其具一條陳,而其中即有種種張揚之語。天下有善于教人作賊之人,而自己不能行竊者乎?無是理也。[187] 平心而論,袁、趙的辯解不能說全無道理,但政府在授勛一事上也的確存在無視稽勛局、擅授勛位等問題,[188]難怪徐血兒等根本不相信袁、趙的辯解。但徐血兒等的批駁畢竟又主要是以袁、趙欲對付國民黨為前提演繹出來的,頗多假設性分析,因此反不如超然百姓姚之鶴從宋案證據中所見應、洪互騙情節出發,判斷酬勛位不由中央授意,更具有說服力。 就案情發展而論,洪述祖產生殺意后,曾在袁世凱前試探可否收拾反對黨一二人,結果被袁否決,而以他和趙秉鈞并不融洽的關系,又不可能就殺宋事尋求趙的支持,則他于3月13日致應夔丞電中提出燬宋酬勛位,就應當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過分析洪述祖3月13日電,我們也可以看到,所謂燬宋酬勛位并非袁世凱的既定承諾,而是洪述祖為了應對應夔丞索取回報拋出的一個誘餌。不僅如此,從洪述祖將購買公債一事交財政長核辦可知,袁世凱連應夔丞要求低價購買公債事前也不知情,這就更加有力地證明了袁世凱并非燬宋酬勛位的幕后主使。關于這一點將會在第五章詳細討論。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電中忽然想到將燬宋與酬勛位聯系起來,也是有緣由的。如前所述,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經張紹曾介紹南下與應夔丞結識之初,勛位(或勛章)問題就已成為洪、應二人交流的一個話題。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當年10月24日給應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寫道:吾弟手函望補寄,因要敘勛,非如此不可也。[189]洪要應補寄手函,意思是要應親筆寫出自己的履歷,講述自己的功勞,這是敘勛的需要。此事在當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應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過,[190]為此應夔丞寫了兩份革命履歷,并請洪述祖改潤。1913年1月10日,應夔丞在北京還曾呈文大總統,請求對會黨人士論功行賞,但由于稽勛局和陸軍部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能辦成。[191]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電提出燬宋酬勛位不過一個多月,因此,應夔丞看到這五字并不會感到突兀,反而會覺得洪仍將敘勛一事放在心上。應夔丞知道,酬勛位絕非洪述祖之權力所能辦到,若非中央的意思,洪述祖怎敢做此承諾。而洪述祖將酬勛位與燬宋聯系起來,則又讓應夔丞相信,燬宋乃中央的意思,中央因其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損毀宋教仁聲譽未果,故而改為殺宋,并以酬勛位作為回報。應夔丞被捕后,曾于1913年4月3日在捕房寫一密信給內務部次長言敦源,托其律師海司(即愛理思或愛理斯)及翻譯帶信到北京椿樹胡同言敦源的住所商量營救辦法,信中就有此案無論如何,供狀證據決不與第三人有所干涉的,死則可,累人則萬無此理等語,[192]可證應夔丞始終認為刺宋是中央的意思,故他以不牽連洪述祖以外第三人為言,以求得言敦源對他的營救。 八 應所謂若不去宋的確切含義 在3月13日應夔丞給洪述祖的信中,還有一項重要內容,也就是第三項內容,是直接回應洪述祖3月13日電文中燬宋酬勛位指示的,內容如下: 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但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雖中間手續,無米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產拼擋,足可挪攏二十余萬,以之全力注此,急急進行,復命有日,請俟之。[193] 此處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不過是客套之辭,或假意表示。若應夔丞真是向不希望功賞,也就不會有前文所述應夔丞向洪述祖提供革命履歷,以及呈請大總統論功行賞之舉動了,蓋勛位在吾人觀之,固毫無價值,而在應、洪觀之,則以為至尊至榮之物,莫逾于此。[194]應夔丞愿去殺宋,酬勛位之賞不能說毫無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