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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趣閣 - 歷史小說 - 庶帝在線閱讀 - 海瑞是仇富的古怪模范官僚嗎?從徐

海瑞是仇富的古怪模范官僚嗎?從徐

    在一般人的眼中,海瑞具有“嫉惡如仇”、“仇富”、“劫富濟貧”的特點,它作為一個“標簽”散見于各類有關海瑞的文章中。

    但從某種意義上講,得出上述印象式的結論怕也是有據可尋的

    至松江日,滿領教益,惟公相愛無異酬昔也,殊感殊感。僅閱推田冊,益知盛德出人意表,但所退數不多,再加清理行之可也。

    昔人改父之政,七屋之金須臾而散,公以父改字無所不可。區區意促裝上道不及盡,惟諒酌之,幸甚。(海瑞《復徐存齋閣老》)

    無意否認海瑞此一“面相”的存在,但想指出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

    其一,海瑞“仇富”很大程度表現為提倡“荒歲”期間“富民”對“貧民”進行“賑貸”

    賑貸之事,古行之矣。

    ……今本縣細訪得各都圖富積谷粟之家,每每乘荒歲勒捎貧民,質物典當,倍約利息。其貧甚慮無可償者,雖倍約亦固不吝不與。

    ……爾輩獨無惻隱之心至是耶!貧民富民,均一天地所生之民也。一偶而富,一不偶而貧。假使以爾等處貧者之地,貧者處爾等地步,亦如爾等坐視,待汝略不加恤。

    爾等無從取食,亦將怨之否耶?恨之否耶?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爾輩偶以利心蔽真心。故令里老人等將本縣言意勸諭爾等,量將所積谷粟,借貸貧民,不許取利。積厚德以遺爾子孫。其有念人之急,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與之者,本縣以尚義名目書扁鼓樂獎之,列名縣志。

    如仍前略無側隱,倍稱取利,許貧民指告以憑重治。夫積財而不能散者,昔人以守財奴鄙之。爾等將為尚義之美,抑將為守財奴之陋?財積無用,德積慶及子孫,爾等念之。(海瑞《勸賑貸告示》)

    一、凡典借銀谷,多取利息者,許被害人告治?;哪杲栀J,尤不宜多取利。(海瑞《禁約》)

    其二,海瑞并非對所有的“富”都要仇視。通觀諸多記載,可以發現海瑞對徐階家族的“紡績求利”的視而不見,也就是說,海瑞實際上是認可士大夫在晚明資本主義萌芽的社會背景下通過合法經商所取得的財富的

    吳人以織作為業,即士大夫家,多以紡績求利,其俗勤嗇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議者,如華亭相在位,多蓄織婦,歲計所織,與市為賈,公儀休之所不為也。(于慎行《谷山筆塵》卷4《相鑒》)

    華亭徐少師三子曰僠、曰琨、曰瑛,俱以蔭為列卿。長太常,次俱符臺。其田賦在華亭者,歲運米萬有三千石,歲租銀九千八百余兩。上海、青浦、平湖、長興者不計也,佃戶不下萬人。(范守己《御龍子集》卷4《曲渭新聞》)

    遍尋《海瑞集》,我們找不出海瑞本人對此一事實曾作出任何“評論”。這并非是海瑞沒有認識到(這在當時可說是再普通不過的現象;)而極可能是因為海瑞“默認”(或者說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此一行為的存在。

    以上我們是從“實踐”層面,探討海瑞對“富”的理解,但仍然不夠。要更好地理解海瑞,仍需要我們從“表述”的層面加以探討。

    首先可以看出,在海瑞眼中,“貧”并非負面的。對此,他曾在《孟子為貧而仕議》文章中有所流露

    人生天地間曰士、曰農、曰工、曰商,皆男子事也。其事雖一,然士在行道,天地間惟道最大,故士居四民首。士當斯世,既貧而無養矣。曰農、曰工、曰商,無非資身策也。

    此其事之在我者。一仕于人,則制于人。制于人則不得以自由。制于人而望于人者,惟祿焉。且云非出處之正。

    吁!非其正者而可以謂之出乎!以不正之出,懸望祿之思,此其心何如也君子之仕,所以行其義。臣子之義,分無彼此,而以言高行道自諉,失君子出仕義矣。

    天地間無可以生此身者,為之可也。舍農工商之養自己出,區區于報關系析之祿由人制者焉,大賢君子之所為,寧若此哉!

    孔子平日進于禮,難于進也退以義,易于退也。乘田委吏,安然受之而不辭。蓋亦順其舉授者而無容心焉。亦且行道之端所系耳?!笆戮雌涫露笃涫场?,為貧以進,寧復能后其食耶?

    孟子平日執不見諸侯之義,公庭杭禮,直若壁立萬初之不可即者,莫非剛且大者為之。斯言一出,吾恐氣體亦有所不允。集義所生者,或不能長江大河浩浩然而來矣。

    這篇文章寫于他未出仕前。眾所周知,海瑞是大致在其四十一歲時才被授予福建省延平府南平縣學教諭的;此前一直在家鄉準備科舉考試。在此期間,他一直以“士人”的身份來嚴格要求自己的,并極力維護士人“清貧”的形象,對自己的言行時刻加以警醒。從上文可以看出,他極力強調的是“君子之仕,所以行其義”不然就是“非出處之正”??傊?,在海瑞看來,“義”是極為關鍵的。

    顯然,海瑞對于“富”并非全然排斥;但也并非全然接受,其關鍵在于是否合于“義”。在處理徐階案時,基于這樣的“財富觀”,海瑞提出兩種途徑一是減租;二是提倡“荒歲”期間“富民”對“貧民”進行“賑貸”。

    但海瑞的觀點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轉變。

    在淳安知縣期間,他認為可以通過“典借銀谷”的方式,但不許“多取利息”但特別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與之者”的“義舉”。

    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他作為應天巡撫的時期,他認可的最佳方式是地主應該實行“減租”的措施——這是海瑞在處理徐階案時,提出的第一種解決方案。

    發生水災后,“富室欲照往例收租”,他認為是不合理的,“苛矣富人”為此,海瑞提出第一種解決方案,即“減租”的要求

    蘇松四府,水荒為甚,……府縣官票說今年水災,富家欲往照往例收租,佃戶稱無收拖賴。

    臣令之酌量災數,二家均認?!翱烈痈蝗?,哀此煢獨”,又當再酌,口說如此,未有禁示,先年糧長往往于收糧時,先除還自己平日私債,后算官數;富豪亦乘出米之時,伺候償債。

    公私并舉,錢糧難完,臣因府縣官之言有告示禁革,謂待完糧后,方私下取償,非禁不許還債也。(海瑞《被論自陳不職疏》)

    與此相對,早在嘉靖二十四至二十六年間(15451547),徐階就己提出“大家恤其佃戶”的辦法(此時的海瑞尚未出仕,正在瓊山老家)

    數日前,傳聞江南有旱災,未敢以為信。及奉來教,知其果然,不覺憂懼之交集也。

    ……竊嘗反覆思之,而得三說焉一曰請折色……二曰舉官糴……三曰使民自相恤。

    蓋松之俗,大家有田而不能耕,必以屬佃戶,佃戶欲耕而不足于食,必以仰大家,其情與勢,不啻主仆之相資,父兄子弟之相養也。故大家于佃戶,雖不能無虐、而不敢甚虐者,懼莫為之耕也;佃戶于大家,雖不能無負,而不敢盡負者,懼莫為之貸也。

    ……邇年以來,有司數下討債之禁,又重之攤放之刑,于是佃戶囂然動其不義不信之心,而大家惴惴焉相猜相仇,不惟債不可取償,而租亦多負矣!債不可取償,其始若止于病大家,而不知佃戶所仰給,則不免于坐斃。

    租之多負,有司者莫不欣然自詫,其茹剛之政,以為前無古人,而不知租無所入,則稅無所出,積之而久,道賦日滋,刑辟日眾,則已亦且受其累,起而欲救之,而其習俗胥已敗壞,而不可猝挽矣!

    昔司馬溫公論荒政,欲召富民有蓄積者,給印歷,聽其舉貸,候豐熟日,官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誑誘,而我圣祖立法,于違禁取利、違約不還,皆有罰焉,蓋至公至平也。為今之計,請罷去新令,專舉圣祖之法,兼仿溫公之意,開諭大家,使各恤其佃戶。(徐階《世經堂集》卷22《復呂沃洲》)

    由上引文可知,在徐階看來面對災荒,“大家恤其佃戶”自屬當然;但他將“官府”的作用放到“大家恤其佃戶”的前面,表明他更強調“官府”的作用,還有一則史料提及此事,從行文內容來看,時間應在上引文之前

    ……又今府庫空虛,賑貸無措,誠根究此曹,傾其囊素以惠貧民,荒政之大者也。

    ……至于富民自可勸諭減價出粟(去歲米價每石六錢,今已一兩,若令減作七八錢,亦未為厲之也),減息貨銀(律取息不過三分,今或取至七八分,若只令依律取息,亦未為厲之也)。

    不率則繩之以法,而不逞之徒乘時黨聚,以貧弱借貸為名,以強暴劫掠為事者,卻須嚴禁痛治以杜盜賊之端(徐階《世經堂集》卷22《復呂沃洲按院》)

    由上述兩則史料可知,徐階的“大家恤其佃戶”主要方式是通過“放貸”。他的此一主張,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畢竟“放貸”屬于“借‘,是需要償還的;可換要換做是“賑濟”糧食,就完全是一種“無私奉獻”了。

    另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徐階對“義舉”是極為提倡的

    有義舉焉,其澤可以及民,而又可以便有司,裨國家,其功甚拒。茲豈非人所樂為者乎?

    ……松之南干巷曹氏巨族也,太學生子勵君賢而能文章,性又喜施予。里人姚信者死,無后,存糧若干石,里之民歲為輸之?;蛑禋q歉,民無所出,輒負瓦揭木,鬻子女以應催科之命。蓋有司者,每病其賦之后期;而為之民者,又每病有司之莫予惜。

    ……夫松之賦,財之所出也。八口之家耕褥之所入,率以其半輸賦,而不足重之以存糧代償乏今民滋病矣!不有好義之士出而救之,民其能有療哉?

    ……昔范文正公置義田以贍族人,至于今為頌。蘇松壤地相接,君之斯舉,似亦聞公之風而興起者。至于推族人之愛,以及其疏無其位,而行其志于勢為難。當范公之時,不為所興哉!予方學公而未能重君之能義,遂書其事,刻之于右,與同志者勉焉。(徐階《少湖文集》卷3《曹氏義田記》)

    但需要注意的是他提倡的“義舉”主要是針對他人;而有關徐階本人從事“義舉”的證據在《少湖文集》、《世經堂集》等文獻中沒有找到。

    對比海瑞與徐階的言論可知,在“表達”層面,雙方均認為在災荒等特殊情況下,地主應該賑濟佃戶,這應該是雙方的共同之處;但不同的地方在于,雙方在“實踐”層面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徐階認為“賑濟”的方式應該是“放貸”,而海瑞在應天巡撫的時期,認可的最佳方式應該是地主“減租”。

    由于徐階、海瑞之間存在差異,且互不相讓(當然里面有經濟等方面的考慮),發生互相攻擊也就在所難免。當然,這些“攻擊”帶有“夸大”、“歪曲”的特點,這在研究徐階案的過程中是需要我們時刻注意的。

    是否是因為自身的“濫收詞訟”導致“種肥田不如告瘦狀”說法的出現呢?

    對于指控可能產生的后果,海瑞是非常清楚的,并為此進行了諸多辯護。他舉出證據,就是在應天巡撫任之初就發布的告示《示府縣嚴治刁訟》

    撫院海示照得江南刁訟太甚,本院已約府縣無憚煩瑣,不為姑息,正欲變刁訟之風為淳睦之俗也。

    近見各府縣申到招詞,往往兩可調停,含糊姑息。本院不能備言。大抵狀詞準行,則便得利。俗有“種肥田不如告瘦狀”之說,誠哉言也。乃知刁訟盛行,皆府縣官號而召之。至論民情土俗,則又以健訟為說。何故?

    為此仰各府縣官曉諭各百姓,今后告狀須從實致詞,不得一語架空,自取重罪。其各官今后斷訟,除非己自訟事,迫不得已陷不知者,與之量情議罪。并吏書作害,告及官府,乃官府不能矜束之過。

    鄉官安靜,族人家人作害,其實皆是倚靠鄉官名色,不可執以誣告論之。外此絕無相干,生端波及,一一執律擬罪。如仍前兩可姑息,如狀求追銀則曰念彼貧難,姑量追,人命不曾下手,亦招量給埋葬之類者,定以故出入人參論不恕。

    從中可知,海瑞發布的這一告示是在徐階案之前。就常理而言,這也就表明此一說法早己在當地流傳。當然關于這一說法的成立還是可以找出不少有力的證據

    屢見鄉人來,道公勞瘁之狀,竊抱不安,幸嘉興、常熟兩獲大捷,滅賊有期,則公之去憂危涉顯榮,固亦當在旦夕,殊以為慰也。仆兄弟、父子宦游久矣,族人、家人輩雖屢戒傷之守法,畢竟不知如何?望時加約束,至于詐冒之徒,尤望嚴禁,非獨保全仆輩名節,公之德政亦必無梗焉者,而后能沛然四達也,垂照,垂照。(徐階《世經堂集》卷23《與方雙江》)

    ……小兒出示公所惠書,似謂仆子弟家人輩頗能守法,但恐士民知公與仆素厚,未以情告,更望詳賜體訪,如有生事及外人作冒為惡者,統望一賜禁緝,此至愛也。(徐階《世經堂集》卷23《復周觀所》)

    展誦來翰,知執事所志卓然,又讀別幅,知一洗宿弊,不覃新澤,甚幸,甚幸?!狠叢蛔x書,不識事,惟執事教之以義,威之以法,仍疏遠之,以豫杜嫌謗,至望此中冬雪、春雨頗各若時,二麥可冀,不知吳下如何有便?幸不惜示慰。(徐階《世經堂集》卷23《與陳春堂大尹》)

    在信中,徐階一再否認家人不法行為的存在,即使有,也是不法之徒詐冒所致。不管事情“真相”到底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當時有關徐階“族人、家人作害”的傳聞流傳很廣。

    進而可以推論出控告徐階的訴狀在海瑞到來之前就應該一直存在——即告狀的情況之出現,并不是只在有災害的情況下才出現的,正因為如此,徐階才要和地方官員通信,要求他們從中協調,以“保全仆輩名節”。

    只不過是因為地方官的“推諉”而作罷,只有這樣才會出現海瑞上引文的說辭“府縣官招呈往往兩可調停,誣告擬罪,輒曰‘姑念貧民愚民,改輕擬?!倍覍τ诋敃r的海瑞來說,要想一些這樣的有力證據應該是比較容易的。

    面對徐階一方的攻擊,海瑞并沒有與之直接針鋒相對,而是開辟了“第二戰場”。

    面對不斷發生的水災,海瑞認為是因為主政官員不作為的緣故,“事起近年以來,水利臣曠職不修,撫按亦不留心,惟此督責”(海瑞《開吳淞江疏》),而要解決此一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開浚吳淞江,排泄洪水,從而達到解除水患的目的。

    然而,問題是,海瑞之前任官員是否真的像海瑞所指責的那樣“曠職不修”、“不留心”呢?在《世經堂集》中,有徐階與幾位當事人之間的通信,其中就有涉及水利的討論。其實對于蘇松水患,徐階是有自己的觀點的,并曾加以詳細論證

    ……頃工部以吳中水利移咨左右,此不獨事體當然,實以此事非旦夕可了。

    況工費所出,取給侵欠,而所謂侵欠者又未必皆已輸官。當此兇歲流離、載途劫奪時作,茍無其財而遽欲興役,郡縣承望,橫加科差,則反失沃洲公題請之意,而其為民之病、朝廷之憂有不可勝言者,故欲公詳議審處為生民造福也,抑有說焉。

    凡言水利者,大率二端蓄與泄是也。而所謂蓄泄有大蓄泄焉,有小蓄泄焉。

    大泄者,以海為壑,鑿白茅諸港、吳淞諸江,導江湖之水而注之尾間也;大蓄者,去江湖之淤淀,使足以受支河之水也。小泄者,以近田之支河為壑,導田間之水而注之其中也。小蓄者,疏浚支河,使足以受田間之水也。

    夫專意于泄,于救潦可矣,即不幸五六月間,復如去歲之不雨,何以濟之?不若致力于蓄,則旱既足以救,而潦亦有所容而不為害也。蓄泄之大者,其勢用財力必多,未易猝舉,今姑治其小,則莫若修筑堤岸,然亦不可概云修筑而已。(徐階《世經堂集》卷22《與撫院論水利書》)

    概括來說,可歸為“蓄”與“泄”兩種方案。蘇松地區出現水災無外乎兩個原因要么上游洪水流量過大,超過河道的洪水設計流量;要么由于海潮逆向頂托,流速降低,泥沙沉降,造成下游河道的淤積。

    而徐階支持前者——“蓄水”方案,既有經驗為依據,也有經濟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是由于自身的特殊身份,他的觀點還影響到了當時的政策制定。

    《與撫院論水利書》收信人是呂光洵,當時官職為蘇松常鎮等府巡按,根據徐階信中的大致內容,兩人來往信中肯定涉及蘇松水患的問題,并且呂光洵借此征詢徐階的意見,以便采納。如果按照徐階的觀點,主政官員確實不需要有多大作為的。

    另外對照呂光洵的奏折,可以看出,呂光洵的奏章就是徐階觀點的“翻版”

    一曰廣疏浚,以備賭泄……凡岡隴支河湮塞不治者,皆浚使復舊。則上流之地,亦治而旱無所憂矣!此三吳水利之經也。

    一曰修堤岸以困橫流?!肆蠲耖g每歲農隙,各出其力以治堤岸,岸高則田自固……而岡隴之地,亦因江水稍高,又得畝引以灌溉……

    一曰復版閘以防淤?!埠悠秩牒V?,皆宜置閘,然后可久而不壅,不獨數處為然也。

    一曰量緩急,以慮工費?!院竽攴?,每于農隙,各自募民興作,至此年二月而罷……

    一曰重委任以責成功?!荚干昝飨瘸沃艹朗吕?,特敕撫臣務長久之計,凡一應錢糧、夫役,與疏浚經略之宜,工程緩急之序,聽其便宜從事,而責其成功……(《松江府志》卷10《山川志·水利》呂光洵《修水利以保財賦重地疏》)

    對于徐階的這一觀點,海瑞其實是故意忽略、不予考慮的,但忽略并不表明就不重視,而是透過一些場合不點名地為自己辯護

    ……又勘得內出之水系清流,外入之潮涌帶泥土,若內水急則足以沖蕩潮泥,免于淤塞。(海瑞《處補練兵銀疏》)

    很顯然這無疑是對徐階的反駁,即他認為由于蘇松洪水頻繁,因而是可以保證一定水量,使得“沖蕩潮泥,免于淤塞”。這樣看來,也難怪海瑞對于徐階以及前任的做法不滿意

    夫事貴善始,尤當善終,若使先年時加修浚,吳淞豈至淤塞?

    自臣到任之后,查得水利官皆分管別事、別差委,問之水年,茫然無知。水利之事,與己若不關涉。上司不以為曠官,本官不以為失職。水利不興,其所由來久矣。

    伏望皇上敦下該部,凡河道堤岸塘浦等處,著令時加修理。撫按以此殿最該府,部院以此殿最撫按,庶乎旱澇有備,年谷豐登,民獲秋收之利,而國計亦有攸賴矣。(海瑞《處補練兵銀疏》)

    可以說。雙方的主張應該說都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徐階的方案更有可取之處。因為當時的技術手段不能很好地解決海潮頂托問題,這也是導致河道屢開屢湮的原因所在。顯然,海瑞指責地方官員是“曠職不修”,這一說法是不成立的。

    綜上可知,首先,海瑞和徐階在地主賑濟佃戶的問題上就“表達”層面而言,雙方沒有本質區別,均認同之;但在“實踐”層面,卻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徐階認為“賑濟”的方式應該是“放貸”;海瑞的觀點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轉變。具體而言,在淳安知縣期間,他認為可以通過“典借銀谷”的方式,但不許“多取利息”但特別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與之者”的“義舉”。在應天巡撫時期,觀點發生轉變,他認可的方式是地主應該實行“減租”的措施。

    其次,如果上述對海瑞的分析成立的話,對于海瑞而言,由于處于江南土地開發的初期階段,徐階其實就是一個“不勞而獲”的典型。因為在這個階段,徐階不需要有任何形式的付出(如果一定說徐階有投入的話,那只能體現在允許佃戶在“自己擁有的土地”耕作),就能獲得收入;即使僅僅涉及“投獻”,同樣也可歸入“不勞而獲”——這是海瑞在考慮第二種解決方案時的出發點。

    因此,我們就能明白海瑞對徐階的不滿,并非因為他的“仇富”心理,而是其“致富方式”的不滿。而歷史上對海瑞本人道德品質的“批判”,恐怕另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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