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任上的種肥田不如告瘦狀
根據《明穆宗實錄》的記載,最先彈劾的海瑞是舒化(嘉靖三十八年進士),對于他的奏章在《明實錄》有摘錄 “刑科都給事中舒化言巡撫應天右僉都御史海瑞著節先朝,誠一代直臣,然遷滯不諳事體。 聞其在應天科條約束,切切于片紙尺帛間以難過客,恐非人情。 夫道在日用,當官者不必出尋常之外而別為調停。政貴宜民,善治者,豈在創新奇之法,以抗夫時俗?如瑞,第宜與兩京清秋以見風激天下之士。蓋所以全地方亦所以全瑞也。 得旨海瑞節用愛人,動事任怨,留撫地方如故?!?/br> 概括起來,舒化攻擊海瑞之處其實就是兩點 一是認為海瑞“不諳事體”,即海瑞的人品問題; 二是認為他“切切于片紙尺帛間以難過客”,不做正事。 海瑞的偏激是當時人所共知的事情,至于指責他裁革驛站,但也并不具有多大的攻擊力,并不能構成海瑞“第宜與兩京清秩”的充分條件,因而被拒絕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得旨,海瑞節用愛人,動事任怨,留撫地方如故”。 有些觀點認為徐階案的產生是由于內閣之間的政治斗爭“高拱復位時由于懷恨徐階,故借海瑞勒令鄉官退田之機予以報復,實質希圖借海瑞之手以泄其私怨,并非真正對海瑞有所倚重。 后因事情鬧大,海瑞受到地方權貴豪紳的攻擊,加上張居正為徐階說情,因此高拱權衡利弊,覺得改善與徐階的關系,借以安撫蘇松一代的豪紳權貴,這對鞏固自己的政治地位更為有利。由于這一思想的轉變,海瑞就變得再無利用價值?!?/br>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實際上,高拱于隆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庚申復起用,距明穆宗答諭舒化彈劾海瑞奏疏隆慶四年正月十四日,僅二十余日。從高拱復職旨下至其起于鄉間至京一往一返,二十余日未必能抵京到任。即使高拱人到京,亦是鞍馬勞頓,倉促之中未必就能立即處理部事,所以徐階案的產生與內閣斗爭沒有直接聯系。(姜德成《徐階與嘉隆政治》) 第二個對海瑞進行彈劾的是戴鳳翔。在《明穆宗實錄》和《萬歷野獲編》中對戴氏的奏折均有摘錄,可以互相參校。 根據《萬歷野獲編》卷22的記載,其大意是 一、濫受詞訟,在皇上洞悉民jian,頒行重禁也。瑞則不顧赦前事件,悉聽告訐,又無放告日期,旅進旅退,動盈千紙,累涉萬人,不能按理曲直以剖是非,而但徇情愛憎以決勝負,致使刁徒弗安生理,惟思構訟,以小過而飾成極惡;以虛誕而捏作實情,本以戶婚田土,裝為人命強盜;或未告而揚言以需索,或既告而講價以求和;越訴者不笞,誣告者不杖,律法埽地,羅織成風,人心至此,真大壞矣。 而《明穆宗實錄》卷42中的記載雖相對比較簡單,卻也有值得注意之處 先是吏科給事中戴鳳翔疏論瑞沽名亂法,不論吏事。每日開門受訟,動盈千紙。凡衣冠之族,飽暖之家,遠年祖產,悉聽刁徒告贖。故民間有“種肥田不如告瘦狀”之謠?!?/br> 也就是說戴鳳翔將民間的“種肥田不如告瘦狀”這一說法的產生歸結與海瑞的濫受詞訟。當然他的意圖很明顯,就是要彈劾海瑞,最低的目標也是要將其調離應天巡撫一職(根據《明實錄》的記載,海瑞也正是因為戴鳳翔的這一奏章而離職的)。其中列舉的第一條最有殺傷力,容易給人一種海瑞強逼眾鄉官退田是為了“劫富濟貧”的態勢。 對于戴鳳翔的指責,海瑞給予了嚴厲的批駁 臣于今三月初二日見邸報,該吏科給事中戴鳳翔論臣沽名亂政,大乖憲體。 ……事涉鄉官舉監,又憚勢豪,寢閣不行,臣聞之久矣。 臣到任之后,所準狀果是比前任為多,通民隱、抑豪橫也。 江南民風刁偽,每放告日,狀動以三四千計,臣所準行二十分中之一而已。 循舊規,月以初二、十六二日放告,非無日期也。惟人命、強盜、貪官,不構日抱牌訴,然日止準一二狀。盡批府縣,情重解審,非臣自問。 自十一月以后,則告人減前,所準極少。惟巡歷所至縣分,準多如前。謂越訴不答有之,誣告未嘗不加重刑。駁允招卷,歷可查考。 “種肥田不如告瘦狀”,蘇、松、常、鎮有此民謠久矣。府縣官招呈往往兩可調停,誣告擬罪,輒曰“姑念貧民愚民,改輕擬?!痹捴鞴?,則曰一向如此。江南民刁好勝,非此不能解爭而息訟。 臣披先年招卷,果若所言,謂非法也。曾援“肥田瘦狀”之說,刊告示以禁之。臣援先日民謠以禁府縣,鳳翔乃捏謂民為臣興謠。臣列為告示,乃自彰其過,使鳳翔今日得為借口耶?……(海瑞《被論自陳不職疏》) 在這篇《被論自陳不職疏》中,海瑞首先辯解了自己之所以“濫受詞訟”的原因,接著就表明“種肥田不如告瘦狀”這一說法早就存在,所謂“蘇、松、常、鎮有此民謠久矣”,自己不過是加以援引罷了。這里沒有必要糾纏于“種肥田不如告瘦狀”的說法到底是因誰而引起的問題。 這里的要害在于,透過戴鳳祥的攻訐我們可以知曉,他一定非常擔心海瑞的判決會“促進”此一說法的實現,進而形成于己不利的局面。那么此一說法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嘉慶《松江府志》有一段記載值得注意 萬歷……六年(1578),巡撫都御史張佳允奏上請勘絕田。張之象《上海志》曰“是時,jian民誣告,牽連、sao擾人丁考成事例至三十七萬余畝,華亭、青浦尤多,幾至于煽亂。舉人俞顯卿作十議,其略曰絕戶田畝,系宣德、景泰年人絕田荒,賦役貽累里甲。天順六年奏準召民開墾,以補糧差。 方其初佃,大費工本,及轉佃他姓,即以工本為名,立契得銀,小民既已出銀,又焉得為白占,今欲追價,則價已付之原主,世無一田二值之理;若與原主追價,則原主已前又有原主,展轉追尋,何日清楚?始jian豪倡議,僅欲奪其連界田土數項,不意禍延萬姓,日甚一日?!保ā端山尽肪?0《田賦志》) 朱察卿的《與潘御史》一文中曾有這樣一段話“白發黃童,俱以告訐為生。刀筆舞文之徒,且置弗論,而村中執荷鋤之夫,亦變為雄辯利口。所言者,景泰、天順田土,四世祖與五世祖事也。及問其爾我祖父名,則茫然無以應矣”。 而俞顯卿的說法則更進一步。他認為之所以要上溯到“宣德、景泰”,是因為“天順六年奏準召民開墾無主荒田以補糧差”,而嘉慶《松江府志》印證了此說的可信。那么天順六年的詔令又怎能適用于宣德、景泰年間呢?俞顯卿語焉不詳,但在《明宣宗實錄》中有一些線索 (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直隸蘇州府知府況鐘言近奉詔書“官民田地有荒蕪者召人佃種,官田準民田起科;無人種者,勘實除豁租額?!?/br> 臣勘得昆山等縣,民以死徒,從軍除籍者三萬三千四百七十二戶,所遣官田召人佃種,應準民田科者二千九百八十二頃。其間應減秋糧一十四萬九千五百一四石,已口申達戶部未奉處分。況官田有沒入海者,糧額尚在,乞皆如詔書除豁。 (宣德七年六月)乙已敦諭行在六部都察院曰朕為天下主,惟欲天下之人皆安生樂業,故選賢任能,命之綏撫。又數頒璽書覃布寬恤。 蓋惓捐以求民安,向為所任不得其人,百姓艱難略不衿念,生事征斂,虐害百端,致其逃徒,棄離鄉土,棲棲無依。朕甚憫之,已專遣人招撫復業,優免差役一年。 今聞得諸司官吏仍有不體朕恤民之心,恣意擅為復業之民,來歸未久居廬舍,耕無谷種,逼其補納通租,賠償倒死孳死馬騾牛羊,科派諸色顏料,刑驅威迫,茶毒不勝。此皆任不得其人也,其速行諸司厚加撫恤復業之民,不許一毫攪擾,仍依前救優免差役,所通租稅、孽生等項悉與蠲免。 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廉察各府州縣官吏、里老剝削貪酷及官員軍民之家取索舊債、虐害復業之民治以重罪。如廉察不嚴,坐視民患者罪同。其各勉之,以副朕懷。(《明宣宗實錄》卷91) 可見至少在宣德七年就已經有詔令允許百姓開墾“官民田地有荒蕪者”。按照規定,“復業之民”實際上就“占有”了這些田地,并享受諸多優惠政策,如優免差役、蠲免所通租稅、孳生等當然其后免不了要有田產的“買賣”。 更值得注意的是景泰、天順年間在江南地區具有特別的意義。濱島敦俊認為江南的農田開發,到明初已基本結束;但大規模的農田改良,卻到15世紀中葉才開始,而大體結束于17世紀中期。15世紀中期以前江南的土地開發,以擴大農田面積為主要目的,故濱島敦俊稱之為“外延式開發”;15世紀中期以來的農田改良,濱島氏稱之為“內涵式開發”。(《土地開發與客商活動——明代中期江南地主之投資活動》) 那么我們有理由認為,在他們的“四世祖與五世祖”至徐階案發生的隆慶三年這樣一百多年間,“爭議”中的田土是經過了改良的。土地的改良意味著糧食產量的增加,當然他們也希望從中分得一杯羹;俞顯卿文中所提及“工本”也就是擁有“田面權”的意思。 如果上述結論成立的話,那么“地主——佃戶”關系將因為“田面權”的出現,而演變為“田底主——田面主”的關系。問題的關鍵是“地主”是否承認“田面權”的成立因為這涉及明顯的利益分配問題“田面權”能否被承認,則意味著對新增糧食的不同分配方式,這恐怕是爭論雙方都清醒意識到的(并且也是面對海瑞的第一個解決方案“減租”,徐階極不認可的經濟原因)。 一旦雙方陷入僵持階段,“佃戶”通過打官司的方式極有可能獲得官府對“田面權”的承認,從而占據優勢,這恐怕是“種肥田不如告瘦狀”真正用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