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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晟之言把王壬氣得差點便在殿上昏過去,王壬向楚岳峙下跪懇請三思,表示律例沿襲多年,萬不可輕言改之,更不能輕易動用酷法。 楚岳峙卻道:“鐘次輔所言,句句在理,禮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說酷法,這杖八十是刑,牢獄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這判刑標準尚未定,怎的就成酷法了?” 王壬啞口無言,楚岳峙干脆讓其就這么跪著,想通了再起來,其余反對的朝臣見狀頓時未敢再多言。 至此,鐘清衡提議律例修改得以確立,將在與刑部及大理寺進一步商議,敲定各項細節后頒布推行。 十二月中旬,離正月休朝尚有大半個月,大理寺卿阮邢與內閣次輔涼忱共同提出,今民間有女子從商,其中以寡婦或因為幫補夫家而不得不從商的婦人居多,但在從商過程中,時有糾紛,因大蘅國并無相關律例,即便上報官府也難做定奪,故提案應對女子從商訂立相關律例,讓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審判。 女子不應拋頭露面,此乃默認之禮,女子從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違禮制,于是再次有大批朝臣進言,比起訂立規范女子從商的律例,更應明令禁止女子從商破壞禮制。 禁止女子從商之言,幾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駁斥,因與之相關的乃女子拐賣案的受害女子在獲救后,若家人不愿領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愿回歸故鄉遭人指點,朝廷都將會幫助受害女子改名換姓,并統一安排她們進入由朝廷設辦的繡房與織布坊中,以自己的雙手養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從商,那便是在質疑朝廷多年來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錯,而那些因被拐賣而人生遭毀的受害女子豈不是又要失去棲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進言,遭拐賣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該納入用以作為對比,且若準女子從商,豈非鼓勵女子罔顧禮制在外拋頭露面? 司淵渟對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為反駁:“《太平廣記》有記,‘唐汴州西有板橋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無男女,亦無親屬,有舍數間,以鬻餐為業。然而家甚富,多有驢畜’。若夫已亡故,又無子女,寡婦不從商該以何為生計?敢情真要讓人餓死,再讓人議論,大蘅國容不下無依無靠的寡婦,還不如前朝?不僅如此,《太平廣記》中還有許多關于女子在紡織、冶金與果蔬商鋪等經營記載,足可見過往朝代歷史上并非沒有女子從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從商,何以到了今日,反倒不能容了? “誠然,大蘅國開國之初也認定工商雜色之流,大蘅國對工商早已開放,海禁解除后海貿更讓大蘅國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如今律例早已參照《全唐文》定下新法,應屬諸軍諸使司等在村鄉及坊市店鋪經紀者,宜與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許商人與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貿繁榮也令百姓衣食有余家給人足,又為何不準部分情況特殊的女子經商立業,讓她們得以憑己謀生? “長久以來,休妻遵從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娘家已無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復存在,則不能休妻。休妻需經過宗族定奪,絕非輕易能定一紙休書。然妻者若只能依附與丈夫,這于男子而言難道就不是一種負擔?準女子立業從商,未見得就不是雙方互惠之事,婦人可名正言順幫補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無子女,也能從商養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遺產。若論事例,《唐代墓志匯編》便有記,皇甫賓之妻楊氏,在丈夫死后經營財產,會陶公之法,固得水旱無懼,吉兇有資?!?/br> 司淵渟之辯出于理據也出于過往記載事例,有此開頭,令阮邢與涼忱在之后的庭辯中也更立得住腳。 而說妻者只能依附于夫于男子而言為負擔,也不過是為了說服那些堅持己見自視甚高的朝臣們。 之后又再經過半個月的庭辯,終于在正月休朝之前決議,將在次年商定準女子從商立業的相關法規,一要合乎禮法,二要關注民生,三則必須嚴規女子可進入的行業。 至此,距離設立女子學堂之后又過去十一年,終于在宴清二十年最后一個月成功推進修改與女子相關種種律例。 和離以及女子立業從商等律例,最終分別在宴清二十一年九月,宴清二十二年十二月正式頒布推行。 ———— 作者有話說: 引用出處: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薄盾髯印ぞ馈?/br> “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薄睹献印るx婁章句下》 “人而不仁,如禮何?”————《論語·八佾》 “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薄盾髯印ば詯浩?/br> 鐘清衡:禮法之辯我熟,讓我來! 楚七:是個人才,幸好當初被涼忱罵醒了。 姬本末:作者本人可能已經耗盡活到現在學習過的禮法存貨了…… 第162章 如岳臨淵 楚岳峙在早朝上倒下那天,是宴清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 那一日朗日風清,萬里無云碧空如洗,楚岳峙在早朝即將結束之際,示意一旁的王忠將禪位詔書呈上。 在群臣的注視下,他自龍座上起身,伸手去拿那份早已寫好的禪位詔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