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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淵渟凝眸看著靠在自己懷里的楚岳峙,抬手輕輕攬住了那已經不如從前硬朗的肩膀。 交待給楚慎獨的那些話,想來楚岳峙也是想了很久,他并沒有什么要補充;若平心而論,他其實并不介意楚岳峙在帝位上再多坐幾年,因為對他來說,只要兩人是在一處,那便足夠,可他也知道,楚岳峙永遠都把他和他們之間的承諾擺在首位,即便他說沒關系,楚岳峙也不會對他食言,所以他什么也不說,只默默地讓楚岳峙依靠。 這是他的楚七,心中有百姓,有大蘅國,有理想,更有他。 第161章 有違禮法 十二月初,早朝時由內閣次輔鐘清衡提出,現有的大蘅國律例,與和離有關的部分有失偏頗,故而他提出應對律例做出修改。 第一條,改“義絕”認定標準,夫妻雙方若對本人及其親屬做出任何故意傷害行為,一旦造成實質性身體傷害,便可判為“義絕”,若傷人致殘,傷人者應酌情收監判刑;第二條,若為夫者若強迫其妻與其他男子通jian,抑或為夫者外出三年未歸,婦女前往官府里請求和離,一旦官府判定符合和離條件,此和離將不必經過夫君或是夫家同意;第三條,民間女子遭拐賣為妻妾之事雖明令禁止,卻依舊有此類違法之事發生,故凡被拐賣被迫嫁入夫家為妻或為妾,經查若情況屬實,此婚姻關系將不予以承認,另,行買妻、買妾之事者將收監判刑,并徹查追捕拐賣之徒,抓捕歸案后罪人販賣人口所得之財歸于受害女子。 在鐘清衡提出此議案后,一度遭到部分朝臣的反對,其中尤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壬最為激烈。 王壬堅持,女子出嫁從夫,夫為妻綱,為夫者對其妻行教導之責便是有體罰之舉也屬天經地義之事,若以身體傷害為標準判“義絕”,不僅有違禮法更會讓妻不從夫鬧得家宅不安。 對此,鐘清衡當庭辯駁:“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此為三從中的兩從;夫為妻綱,父為子綱,此為三綱中的兩綱;王左都御史可記得,此綱為何意?沒錯,正是夫應為妻的表率,父應為子的表率??扇羰?,為夫者以教導之名毆打其妻又或將其妻關起令其挨餓,其妻以此為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又該如何說?再有,為夫者也為夫,他的這些行為落在其子眼中,其子該如何想?他會想,父親做的對。于是日后仿照其父之行,毆打其母甚至囚禁其母令其挨餓,此舉,難道就不有違孝道,有違禮法嗎? “何為禮法,有禮方有法。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律例之法乃國家長治久安的開端,而德才兼備的君子乃律例之法的本源。而何為君子?孟子有道:‘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說明君子應當心懷仁德,懂得禮讓尊敬他人,如此方能為自己贏得同等的敬愛??鬃右嘌?,‘人而不仁,如禮何’。更說明,仁德的重要性,一個人若是連最基本的仁德都沒有,又怎會將禮制當回事?一個會做出動手打妻子等有失斯文之事的人,若說心中還懷有仁德,王大人信嗎?其他反對鐘某議案的大人,你們信嗎?這樣的人,教導出來之子,恐會有樣學樣地對待其母,行不孝之事,如此,又將禮置于何地?長此以往,君子何在,禮制何在? “對于實質性身體傷害的程度,自當給出標準,絕非任何傷害都能被判‘義絕’,有明確的規定,又怎會讓妻不從夫家宅不安?在鐘某看來,若是暴行得不到制止,懂君子之道行君子之行的人越來越少,那才當真是有違禮法,動搖國之根本!” 此辯令王壬等人語塞,面色難看至極地過了一會兒后才紛紛斥言:“你這是強詞奪理!” 鐘清衡絲毫不怒,只道:“既說鐘某強詞奪理,那便請諸位大人有理有據地反駁鐘某?!?/br> 王壬難以反斥,唯有轉而對議案第三條開火,直言無論女子是否因買賣為妻為妾,既已被官府記錄在案,那便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斷無承認之后再否定之理;且買妻買妾雖有錯,可并非主使拐賣之徒,若是判刑恐此法過于嚴苛。 而王壬的這一番反斥,鐘清衡尚未開口,禮部尚書江晟已先忍不住辯駁道:“王大人怎的此時又不把禮法掛在嘴上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買妻買妾敢問可有遵雙方父母之命?再者,大蘅國律例規定,定婚成婚需是男女雙方自愿。拐賣本已違法,買妻買妾便更談不上自愿,既是非自愿便是違法,即便官府記錄在案,其本質亦是違法,又何來的合法婚姻關系?官府承認的是經過造假的違法婚事,為何不能否定? “若說買妻買妾有錯卻罪不至判刑,我認為此言差矣。買賣因何而起,正因有買家出價,方有人鋌而走險充當賣家,拐賣者罪不可赦,買者亦然。甚至可以說買者才是拐賣屢禁不止的罪惡之源。當然,我知道王大人一直以來都反對酷法,頻頻以商鞅變法失敗為例證明酷法不可取。然若是商鞅之法當真如此不可取,何以后世不斷以商鞅之法為藍本制立新的律例?荀子言,‘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有此儒學在上,證明禮儀教化為先,律法治理為輔,可若是將禮法不放在眼中,便該重用刑罰禁止這些惡徒的不法之行!王大人身為都察院左都御史,竟連儒學與律例都不研明,這些年來怕是冤了不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