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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激烈派日日說大話,其結果一無實用,徒為他人添材料而已。一為反對黨構陷國民黨之材料,一為上海少數商人見好政府之材料,一為北京籌備軍事之材料。[187] 由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宋案受阻,國民黨人又缺乏其他解決問題的手段,而袁世凱方面不僅在輿論上壓倒了國民黨,軍事上也步步緊逼,國民黨人的路子越走越窄,不得不以武力倒袁,但因實力不濟,最終以失敗告終。 國民黨人后來對處理宋案及二次革命失敗的教訓,也有反思。但不論孫中山、陳其美還是譚人鳳,都將失敗歸咎于黃興等人主張法律解決,以致錯過了討袁時機,自取其敗。如孫中山致黃興書謂:若兄當日能聽弟言,宋案發表之日,立即動兵,則海軍也,上海制造(局)也,上海也,九江也,猶未落袁氏之手。況此時動兵,大借款必無成功,則袁氏斷不能收買議員,收買軍隊,收買報館,以推翻輿論。此時之機,吾黨有百勝之道,而兄見不及此。及借款已成,大事已去,四都督已革,弟始運動第八師營長,欲冒險一發,以求一死所,又為兄所阻,不成。[188]又謂:猶憶鈍初死后之五日,英士、覺生等在公寓所討論國事及鈍初刺死之由。公謂民國已經成立,法律非無效力,對此問題,宜持以冷靜態度,而待正當之解決。時天仇在側,力持不可,公非難之至再,以為南方武力不足恃,茍或發難,必至大局糜爛。文當時頗以公言為不然,公不之聽。[189]陳其美亦致書黃興道:宋案發生,中山先生其時適歸滬上,知袁氏將撥專制之死灰而負民國之付托也,于是誓必去之中山先生以為,lsquo;袁氏手握大權,發號施令,遣兵調將,行動極稱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無備,迅雷不及掩耳,先發始足制人。且謂lsquo;宋案證據既已確鑿,人心激昂,民氣憤張,正可及時利用。否則,時機一縱即逝,后悔終嗟無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遲鈍,又不之信,必欲靜待法律解決,不為宣戰之預備。豈知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法律以遷延而失效,人心以積久而灰冷。時機坐失,計劃不成,事欲求全,適得其反。設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貽伊戚耶![190]譚人鳳則曰: 最難測者事變,最易失者時機。政府而有暗殺之行為,為有史以來不多見之事,宜其不甚介意,不得議其無保身之哲也。至事變發生,人心鼎沸,乘此時毅然討賊,安見其不能伸大義于千秋?乃悠悠忽忽,欲借法律為護符,俾得從容布置,則其取敗也,不亦宜哉![191] 這些反思實際上變成了對黃興單方面的指責,因此并不是真正的反思,而是推卸責任。這說明孫中山等人始終沒有認識到,宋案處理失敗的根源,其實在于國民黨人在疑袁、反袁心理作用下,對宋案本身缺乏理性研究,對袁世凱壓制國民黨人的手法缺乏深入認識,因此也就無法在對袁斗爭中采取正確的策略。他們始終錯誤地認為,袁、趙主謀刺宋證據確鑿,曲直是非已大白于天下,因此天真地寄希望于法律解決,而一旦法律解決無望,又缺乏其他有效的反擊手段,于是武力討袁就成為必然選項。 五 二次革命的必然性及意義所在 宋教仁被刺是二次革命的導火索之一。傳統的中國近代史書寫,幾乎無一不把袁、趙視為主謀,因此,對于二次革命,基本上也都是把它視為一場反對袁世凱獨裁統治與保衛民主共和制度的戰斗而加以肯定。但近些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研究者對民初歷史投入熱情和關注,特別是對袁、趙是否為宋案主謀提出質疑,相應地對二次革命的認識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當中有些看法很流行,但很有必要加以辨析。 首先有一種看法,認為國民黨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宋案,不該訴諸武力。如唐德剛認為,宋教仁案人證、物證均十分完備,在全國人民眾目睽睽之下,如作公開審判,對中國由專制向法制轉型,實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兩造,當時皆缺乏法治觀念,思想都甚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槍桿,就使歷史倒退,遺禍無窮了。[192]袁偉時認為,宋教仁案是刑事案件,國民黨為了一個刑事案件,就可以舉兵推翻合法政府,這是把政治和國家命運當兒戲。[193]這樣的看法實際上無視乃至歪曲了宋案發生后國民黨為解決雙方矛盾曾在法律上做出巨大努力的基本事實。袁世凱為了應對宋教仁被刺給自己帶來的沖擊,將宋案定性為刑事案件、法律問題,不許國民黨人和輿論將其與政治問題混為一談。而當國民黨人克服內部意見分歧,試圖通過法律途徑搞清宋案真相的時候,卻發現兩名被告遲遲不能到案。原來,唆使殺人犯洪述祖早就被袁世凱故縱到青島德國租界當中去了,而與刺案雖無關系但牽涉宋案其他案情的國務總理趙秉鈞,雖然兩次接到上海地方檢察廳傳票,卻在袁世凱支持下,以種種理由拒不到庭。顯然,并非國民黨不愿或沒有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恰恰相反,是袁世凱阻斷了國民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希望。其實,章太炎早就清醒地看到了這一點,他說:中山、克強均主張穩健,以法律解決,我恐怕做不到。試問:殺人正犯能到法庭受審判乎?若其不能,此案即非僅法律所能解決。[194]這種情況出現,當然是因為對雙方而言,宋案根本就不是單純的刑事案件或法律問題,否則也就不會導致后來二次革命的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