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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八厘公債早已停售,這里所謂債票特別準,并不是特別批準售給應夔丞八厘公債之意,而是順著洪述祖3月13日電中恐折扣大,通不過來講的,意思是中央特別批準應夔丞以六六二折的低價來購買六厘公債。然而,從應夔丞方面看,由于他并不知道八厘公債已經停售,因此,接到洪述祖來電后,一定以為是購買八厘公債票獲得特別準。潤我若干,意為給我多少好處,洪述祖毫不掩飾其分利之意;今日復,則可見洪述祖謀財之急,而這必然使應夔丞更加相信,洪述祖幫他購買八厘公債確已有了結果。國民黨人據此認定,袁、趙與洪、應實為同謀,因洪、應函電磋商后,洪電詢應云:債票準,何日交現兌款。是洪已許應也。使不得袁、趙許允,洪又何能令財政長照辦?何以詢兌現之期?應函一再聲言六十二〔六〕萬二千,如不由袁、趙特別允準,洪何能擅許應哉?[239]又有評論道:能飭財政部撥公債三百五十萬者,究處何等地位,豈洪述祖以內務部秘書資格,得指揮財政部發給如許之公債票耶![240] 然而,對于洪述祖所謂債票特別準,袁、趙都堅決否認。袁世凱1913年4月28日致譚人鳳勘電斬釘截鐵云:至公債票三百五十萬,詢據周總長,洪曾兜攬,知其人不足恃,卻之。票有票根,抵押有押主,實事可征,決無其事。[241]趙秉鈞在4月28日自辯勘電中亦稱:至債票一節,查攬售政府公債,分潤余利,本屬稍有信用之人均可引受,況于應、洪亦實無特別允準之事,財政部有案可查。[242] 由事實來看,洪述祖所謂債票特別準,不過是其為了促使應夔丞殺宋而采取的又一誆騙之舉而已。如前所述,八厘公債早已停售,而六厘公債至1913年2月20日才發布相關條例,3月中旬前后,也就是宋教仁被刺前10天左右,才公布施行細則。[243]由于大借款談判失敗,財政總長周學熙曾于3月底呈文袁世凱,請實行六厘公債以為抵制大借款之最后辦法。[244]袁世凱主張緩辦,批復道:目下所籌小借款既可敷衍至正式政府,兩月以后,現狀尚可支持。當茲正式政府成立之初,中央、地方大局均尚未定,此項公債頒行恐必無甚效力,反足以啟外人輕視。應俟正式政府大定后,再行查勘情形舉辦。[245]由此可知,六厘公債直至宋教仁被刺之后仍未發行,以后由于善后大借款成立,六厘公債事實上始終沒有發行。[246]既然沒有發行,洪述祖如何能夠購得公債?尤要指出的是,應夔丞的要求是在上海指定銀行交足,克日成交起息,而洪述祖自3月17日發電聲稱債票特別準,到3月24日應夔丞被捕,中間足有一個星期,在明知應夔丞殺宋已經成功的情況下,卻未按3月17日電文所說另電應夔丞何日繳現領票,這就有力地證明了洪述祖其實是在以空言欺應。鑒于受到國民黨人質疑,袁世凱曾就此事詢問財政總長周學熙,得到的答復是:洪曾兜攬,知其人不足恃,卻之。[247]另外,4月12日北京《民立報》記者也曾向趙秉鈞提及公債票一事,據趙透露:此事近乃聞之于財政部,謂洪述祖確與財政總長商領公債票三十萬,交應夔丞代售,因折扣未議妥,旋作罷論。[248]這與洪述祖3月13日電恰可互證,證明政府并無所謂債票特別準之事,同時也印證了洪述祖的確未向袁、趙報告過蒸電。此外,袁世凱方面還曾于4月7日特電上海,請孫中山、黃興等密查公債究由何處交發,有無部(指財政部;引者)中印記、時日,但并未見孫、黃查出回報,[249]這也進一步證實所謂債票特別準確屬子虛烏有。 那么,洪述祖何以要接二連三誆騙應夔丞呢?這里有兩個原因。其一,如前所述,洪述祖因擔心無法成功購得公債,故在3月13日電中拋出燬宋酬勛位作為誘餌,沒想到應夔丞在當日回信中卻說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這就使得洪述祖不得不繼續以實利來滿足應夔丞的要求。其二,應夔丞在不知八厘公債已經停售的情況下,受利益驅使,不僅于3月13日回信中強調去宋的重要性,作為對洪述祖指示其乘機對宋下手的積極回應,而且很快付諸行動,于3月14日電告洪述祖已發緊急命令,設法剿捕,[250]可以說殺宋已經箭在弦上。倘若此時洪述祖告知應夔丞八厘公債早已停售,或購買六厘公債未獲批準,那么應夔丞極有可能因為殺宋之后無法獲得回報而中止對宋下手,洪述祖的殺宋計劃也就會因此流產。這就是洪述祖誆騙應夔丞的原因。換言之,洪述祖在接到應夔丞3月13日回信及3月14日來電后,原本有機會中止殺宋計劃,可他卻沒有這么做,而是繼續以子虛烏有的債票特別準誘使利欲熏心的應夔丞殺宋,其陰險狠毒,由此可見一斑。 其實,不論財政部是否允準洪、應以低價購買公債,因此舉出自應夔丞要求,請洪述祖幫忙辦理,而洪述祖絕不可能,也無必要告知財政部購買此項公債是作為應夔丞刺宋回報,故財政部與刺宋毫無關系,可以斷言。然而,由于宋案證據中列有應、洪商量購買公債票各函電,財政部遭受懷疑和攻擊不可避免,再加上善后大借款受到國民黨強烈反對,總長周學熙被迫于5月16日請假,由梁士詒署理財政部次長,并代理部務。[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