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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一事令人懷疑,即231.7萬元現金在當時屬巨款,應夔丞的劉、胡、薛三家親戚及其他戚友,是否真有此巨款購買350萬元公債票?共進會遺存檔案向我們透露了背后的秘密。原來,早在2月23日,就有日本藤木商會想通過應夔丞購買300萬元中華民國公債票,應夔丞隨后派死黨吳乃文與藤木商會商談,雙方于3月15日最后達成購買350萬元公債票的協議。[169]這就是說,應夔丞在3月10日給洪述祖發出蒸電,要求購買350萬元公債票之時,他幫藤木商會購買公債票之事也在商談中。應夔丞3月13日函中所謂夔費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從2月23日以后算起),指的就是這件事。顯然,應夔丞試圖通過購買公債票一舉兩得,一方面幫藤木商會的忙,另一方面又可以變相獲取殺宋報酬。 按照應夔丞與藤木商會最后達成的協議,應夔丞幫藤木商會以六八折購買中央政府公債票350萬元,扣一成為南北傭費,限七天交銀付票,隨時起利。[170]據此計算,藤木商會需要拿出238萬元現金,其中23.8萬元為傭金。但要注意的是,應夔丞向洪述祖提出的是以六六二折購買350萬元公債,也就是說需要支付現金231.7萬元,這樣應夔丞又可以從中獲取6.3萬元現金差價,加上傭金,應夔丞總計可獲現金30.1萬元。這個數字與當初應夔丞欲借購買所謂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向中央索款30萬元恰好相符。 由此可知,應夔丞所謂該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將外國銀行存款一例提出,用以購買公債,專為補注中央財政計,以及夔處并不扣用云云,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謊言,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借機獲取私利,并且不許洪述祖染指。應夔丞所謂為克強介紹,將私存公債六十萬,由夔為之轉抵義豐銀行,計五十萬元云云,顯然也是謊言,因為他若真有本領以八三三折將公債票兌換為現金的話,他完全可以利用藤木商會的資金,將所購公債轉手抵押給義豐銀行,這樣藤木商會和他本人,就可以轉眼間獲得更高的回報。那么,他又何必在乎八厘債息,要求克日成交起息或以過付之日起利呢? 七 洪拋燬宋酬勛位誘餌 如上節所言,在應夔丞提出以六六二折購買350萬元公債票后,洪述祖一方面以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回復應夔丞,另一方面又恐應夔丞因此對殺宋一事持消極態度,故緊接著在3月13日川密電中拋出燬宋酬勛位以為誘餌,催促應夔丞相度機宜,妥籌辦理。此為宋案案情發展過程中一個關鍵之點,也是較難解釋之點。有人將此解釋為洪犯造意殺宋之起點,[171]但如前所述,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便明露殺意,因此這一解釋并不準確。當然,洪述祖本人始終不承認燬宋是要殺宋。1913年5月3日,他由青島發表通電,曾專就燬字進行解釋說:lsquo;燬人二字系北京習慣語,人人通用,并無殺字意義在內,久居京中者無不知之,豈能借此附會周內。[172]同月在接受青島德國法庭訊問時又說:余意不過系購買宋曾犯罪之證據,余所用之lsquo;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語,故用之,該字并無殺人之意在內,僅系毀人名譽。又普通燬壞之詞,即如衣裳燬了,即系燬壞之意。[173]1918年在接受京師地方審判廳訊問時,洪述祖仍堅持謂: 毀宋酬勛之句,系與應夔丞同謀毀損宋教仁之名譽,以作其組閣之障礙,非欲將宋教仁殺死,且此毀字僅系毀損之毀,非消燬之燬。再,欲毀損伊之名譽者,亦非出我本心,實系趙總理授意。當際我為趙之寮屬,系含有一種服從之旨,且內有酬勛之語,更顯非我本旨。何也?際茲我僅為內務秘書,何能有酬以勛位之權?由此論斷,其語氣決非我之本心。[174] 今人也有贊同洪說者。如張永認為:lsquo;毀字是指誹謗,并沒有殺害的意思當時以北京話為官話,白話文也以北京話為基礎,此處lsquo;毀字即出于北京口語。查專門字典《北京話詞語》,lsquo;毀字有兩個意思,第一即lsquo;敗壞他人名聲,比如lsquo;我們能捧人,也能毀人。第二為lsquo;使人受精神、經濟損失,并沒有殺害的意思。由此,他認為洪述祖的這個自辯是可以成立的。[175]網文作者蘆笛則說:我已經在《毀宋酬勛考》中指出,其實那lsquo;毀宋的lsquo;毀字在文言中是lsquo;毀謗之意,指的是毀了宋的名聲,并非lsquo;殺宋。殺宋的建議是應而不是洪反復提出的,洪在接到應的建議前許愿lsquo;毀宋酬勛,其實是以此催要應某答應提供卻遲遲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證據,好在袁面前交差。[176]思公對此予以應和,認為言之有理。[177] 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電所用乃燬字,而非毀字。張永和蘆笛用毀字解釋燬字,完全不具有說服力。洪述祖試圖將燬毀二字混為一談,也是狡辯。查《辭源》,燬有二意,一謂烈火,一謂燃燒。[178]再查《漢語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燒,焚毀;同lsquo;毀,毀壞。[179]由此可知,燬字并無毀謗或損毀名譽之意。退一步講,就算燬字可解釋為毀人名譽,也不能否認該字還有焚毀毀壞之意,究竟應做何解,還應看其語境。洪述祖在3月13日電說出燬宋酬勛位之前,已經于3月6日函中以除鄧并登其死耗為例,向應夔丞明白指出對宋乘機下手可以作為一種選擇,因此,此處燬宋指殺宋已毫無疑義。倘若燬宋是指損毀宋之名譽,則此處便不需要講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因為自2月2日應夔丞向國務院發出冬電以來,洪、應二人早就在謀劃購買所謂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以毀宋名譽了。所謂相度機宜,其實是與3月6日函中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相呼應。因此,燬宋酬勛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其實是洪述祖更明確地向應夔丞下達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舉,就可乘機下手,條件是酬應以勛位。這樣一來,宋教仁的命運就主要掌握在了應夔丞手中,因為,何為激烈之舉,何時乘機下手,就看應夔丞如何判斷了。當然,京師高等審判廳也沒有采納洪述祖的詭辯,二審判決書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