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頁
五 構陷陰謀未果洪唆使應對宋乘機下手 在2月2日應夔丞向國務院發出冬電后,構陷孫黃宋計劃即進入行動階段。2月4日,洪述祖寫信給應夔丞,向其講述了袁世凱看到計劃后的反應: 夔弟足下:冬電到趙處即交兄手,面呈總統,閱后色頗喜,說弟頗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進行云云。兄又略提款事,渠說將宋騙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來以為征信,用此飛函馳布。望弟以后用川密與兄,不必再用應密,緣(經)程君之手,即多一人也,且智老處手續不甚機密。此信到后,望來簡電,函到二字足矣,或加件照寄三字,以杜郵局遲誤之弊(連郵局亦須防)。手此,即頌臺安。名心啟。二月四日。[112] 對此函,《民立報》附加按語分析道:按lsquo;冬電即應夔丞故為大言,以傾陷國民黨重要人物之電。趙付洪,洪呈袁,袁閱后喜悅,可見袁忌嫉之念,蓄之至深,聞有傾陷之謀,即深嘆為頗有本領。又可見洪、趙朋比為jian,無所忌憚。民賊之手段,其辣如此。然應所云lsquo;騙案及lsquo;提票,實皆子虛烏有之談,傾陷不成,而暗殺之謀亟矣。[113]此種分析大體可以成立,不過此時談殺宋為時尚早。又,國民黨人徐血兒云:洪致應電有lsquo;面呈總統,閱后色頗喜及lsquo;面呈總統、總理閱過等語,而所謂lsquo;既有把握,即望進行云云,即袁囑洪轉應之言,是則大暗殺案非特經袁世凱預聞,而且由袁世凱嘉許,令應進行也。此袁世凱與趙秉鈞為大暗殺案之元兇正犯之確證也。[114]這顯然是過度解讀,與原函意思并不相符。另一國民黨人宗良則視此函為袁謀殺宋先生間接之鐵證之一,雖百喙而不能辯。[115]這一表述稍微嚴謹一些,但顯然也理解有誤。袁閱過冬電以后色頗喜,說弟頗有本事,證實了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計劃的確主要由應夔丞提出。既有把握,即望進行,與東電中之似已cao有把握,和冬電中之其一已有把握,隱相呼應,尤可指實袁世凱確實看到了該構陷計劃,并指示進行。但袁世凱并未完全相信應夔丞可以做到,故在洪述祖略提款事后,袁表示需要應夔丞將宋騙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來,以為征信。于是,洪飛函告應。這是洪述祖第一次催促應夔丞提供構陷宋教仁的材料。因為即將進入實施階段,而且事屬不可告人,故洪述祖為防泄密,叮囑應夔丞以后改用川密發電,以防用應密時于程經世或趙秉鈞處泄露消息。這說明趙秉鈞、程經世雖與聞其事,但洪述祖因與趙、程關系并不密切,故對二人又有所提防。為防郵件泄密,洪述祖又要求應夔丞回電時只要簡單寫函到二字,或加件照寄三字即可,由此亦可見洪述祖確信應夔丞可以購到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為此,他屢次函電促其進行,催取此件。[116]洪述祖此時既謀求獲取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則其無殺宋之意可知,否則直殺之可耳,何必多此一舉。 對2月4日函,洪述祖1913年5月在青島接受德國膠澳審判廳訊問時,曾試圖推翻。其供詞云: 二月初四日余致應書于上海,稱余已將此事報告大總統,大總統面有喜色云云。而實則余并未如此辦過。余如此寫信,不過欲激動應耳。余又稱大總統曾言須將該案詳情查明,并須覓得拘票照片作據等語。[117] 洪、應合謀構陷孫黃宋,主要目的之一是借機向政府索款30萬元,在當時財政極度困窘的情況下,這個數目可以說是一筆巨款。倘若真如洪述祖所言,他并沒有將構陷計劃報告袁世凱,則沒有袁世凱之批準,30萬元從何而來?洪、應謀利之目的又如何能夠達到?因此,其說法根本經不起推敲。洪在青島德國法庭接受訊問之時,正值各方強烈要求政府將其引渡歸案,洪述祖極力否認他與應夔丞構陷國民黨領袖的計劃得到袁世凱支持,不過是為了自己不被引渡歸案而與袁、趙討價還價的結果,本書第六章將專門論述這一問題。 繼2月4日函后,洪述祖又于2月5日給應夔丞發出一電: 冬電中央,即此進行。迅即寄宋騙案由、提票影片,藉可請款,仍舊折三分一。應將實在情形先電覆。初五日。蔭。[118] 由此電看,洪述祖相信應夔丞很快就可以搞到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因此要他迅即寄來,藉可請款。應將實在情形先電覆,則可見洪述祖迫不待之心情。這是洪述祖第二次催促應夔丞提供構陷宋教仁的材料。仍舊折三分一為二人約定的瓜分所得款比例,洪得三分之一。仍舊二字說明二人此前已有合作謀利之事,此次同樣以謀利為主要目的。在洪、應往來函電中,有好幾封內容是關于二人合謀以低折扣購買政府公債票之事,說明謀利確為洪、應合作的主要目的。不過,關于低折扣購買公債票的函電都是在2月5日電之后才出現的,因此,此電所透露的二人此前合作謀利,應當就是指上年末本年初以解散共進會為名在京騙取政府5萬元經費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