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節
規模狹小和強烈的民族壓迫,使得元代的科舉制度無法進一步發展,更無法對元代的政治發生影響。對于元代來說,科舉制度實際上只是一種可有可無的點綴。 元朝實行了什么戶籍制度?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同時為適應長年征戰的需要創立了與千戶制度緊密結合的戶籍制度,即將百姓按十、百、千、萬分編,嚴格地限定在九十五個千戶之內,隨時聽命于貴族的征發調遣。這種戶籍制度在某些地方直到元朝滅亡始終存在著。 蒙古統治者在向南不斷的征服擴張中,經過幾次大規模的對所征服地區(中原和江南)的人口清查,到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終于最終形成了元朝在漢族地區的戶籍制度。 元人戶籍制度最大的特點是實行諸色戶計的劃分。所謂諸色戶計,就是將從事不同職業的人按其從業的不同在戶籍上區分開來,并由此固定其所應承擔的義務。這些戶籍種類有很多,主要的幾種有:一、民戶,這是元代最基本、數量最多的一種戶籍,承擔國家一般的賦役。二、軍戶,承擔國家的兵役。三、匠戶,從事官辦手工業的勞作。四、站戶,承擔國家所設驛站的建造、維護和運行。五、灶戶,從事官辦鹽業生產。不同戶計的人不得擅自改籍,一般來說,戶籍是世代相承的。 元代又行戶等制,即將各戶按其貧富狀況分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等,一共九等,以此為攤派賦稅和征發徭役的依據。 元朝的賦稅差役制度有什么特點? 元朝賦稅差役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北方和南方不同,元朝統治者根據南北方的不同實際情況,定下了北方以戶口為準、南方以土地為準的賦役征收原則。 在北方,賦稅分為稅糧和科差兩類。稅糧又分丁稅和地稅兩種。元統治者規定:每丁每歲納糧稅粟二石,每畝地每歲納糧稅粟三升。不過,按元廷的規定,丁、地稅是不需重復交納的??撇罘譃榻z料和包銀兩類。絲料由投下人戶和普通人戶交納,投下人戶每二戶出絲一斤給國家,每五戶出絲一斤給領主;普通人戶出絲的數目沒有記載,但應與投下人戶相當。包銀主要由普通人戶交納,每年每戶交銀四兩。 在南方,征收夏、秋兩稅,這兩稅都是土地稅,而以秋稅為主。南方秋稅按土地肥瘠不同,分成若干等級,從最低的每畝一升到每畝三升不等,大體上是依循宋代舊制。夏稅則有的地區征,有的地區不征;有的時候征,有的時候不征;征時以秋稅為準,往往折成其他物品或幣鈔。南方亦有科差,分江南戶鈔和包銀兩類。江南戶鈔是北方五戶絲戶的變形,即江南的投下戶向領主交納鈔幣,世祖時定為每戶五錢。包銀只在江南一度實行,由于廣泛的反對而很快中止了。 此外,元廷還在全國范圍內征收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稅等數十種稅收,稱為“諸色課程”。 元代的差役分力役和職役兩類,其承擔者主要是廣大的民戶。力役包括建造工程、運輸貨物、開挖河渠等體力工作。職役主要是充當政府基層管理人員。元代的差役是壓在人民身上的極沉重的負擔,往往使得百姓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這種沉重差役制度激化了社會矛盾,最終導致了元代的滅亡。 元朝實行了什么貨幣政策? 元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紙幣的朝代,元朝的紙幣叫做“鈔”。 元朝政府統一發行紙幣是從元世祖忽必烈開始的。世祖中統元年(1260)十月,元廷發行“中統元寶交鈔”,以銀為本,比價為中統鈔兩貫(兩千文)合銀一兩,并規定該鈔不限年月、諸路流通。次年正月,元廷正式下詔,中統鈔在中國北方開始流通。至元十二年(1275),元滅南宋,中統鈔又開始在江南地區通行。這樣,中統鈔就成了全國統一的貨幣。 中統鈔流通的初期,由于實行了“子母相權”(鈔本充足)、“限額發行”等措施,幣值比較穩定,流通狀態比較良好。但大約從至元十三年開始,為了彌補日益增大的財政開支,元政府開始大量取用作為中統鈔鈔本的白銀,這樣就破壞了“子母相權”之法;同時,又放開了對中統鈔發行額度的限制,大量印行中統鈔。到了至元二十三年,物價已比中統元年上漲了十倍。 為了平抑物價、整頓日益混亂的鈔法,至元二十四年,元政府發行了一種新的紙幣:“至元寶鈔”。至元鈔一貫值中統鈔五貫,二者同時流通。但不久,同樣是由于鈔本被大量挪用,至元鈔也如同廢幣了。 武宗至大二年(1309),元廷發行“至大銀鈔”,廢止中統鈔,銀鈔與至元鈔并行。仁宗時,盡廢武宗所為,仍以中統鈔、至元鈔并行。 順帝至正十年(1350),元廷進一步更改鈔法,在中統鈔、至元鈔并行流通的同時,又發行“至正交鈔”,并鑄“至正通寶”銅錢。這樣,各種鈔幣的混合使用,各有輕重,人民所取莫衷一是,鈔法陷入極度的混亂之中。不久,大規模的戰事爆發,軍費暴漲,歲入暴減,元廷只有多印紙鈔以應供給,結果就造成了鈔幣散滿人間,而紙鈔十錠(一錠為五十貫)也買不到一斗粟。就這樣,元朝的鈔法徹底崩潰了。 元朝的軍事制度有什么特點? 元朝的軍事制度最終是由忽必烈確立的,他整頓了原來混亂的兵制,把全國的軍隊歸入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 在宿衛軍隊方面,忽必烈繼承了怯薛制度,以怯薛(怯薛即護衛之意)防衛宮廷和皇帝本人,同時,忽必烈還創建了侍衛親軍。這是一支類似于禁衛軍的軍隊,負責防守“兩都”(大都和上都)及“腹里”之地,戰時也派出作戰。忽必烈于中統元年(1260)即開始建立侍衛親軍,從此以后,它的規模不斷擴大,到了元朝后期,人數已達三十萬。組建侍衛親軍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從地方軍隊抽調精銳、從已建的侍衛親軍中分出、授權某個大臣召集同族組成等。 鎮戍軍隊是指在全國各地駐守的軍隊,它們可以分為三類:蒙古軍、探馬赤軍和新附軍。 蒙古軍一般都駐守在草原地區,遵循著成吉思汗時就已建立了的千戶制度,平時居家生產,戰時集合參戰,在鎮壓東北、西北的宗王叛亂時,蒙古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探馬赤軍組建于木華黎經略中原之時,它是從幾個蒙古部落中抽調出來,派到遠地征伐、戍守的軍隊。南宋滅亡后,探馬赤軍被集中,戍守于山東、河南、陜西、四川等地,并在這些地方建立蒙古軍都萬戶府以管理、指揮該地的探馬赤軍。 新附軍是指南宋降元的軍隊,這種軍隊平時屯田,戰時往往打前鋒;同時,其精銳又被調至京師編成侍衛親軍。到了元朝后期,新附軍已基本上不存在了。 關于元朝的兵役制度,軍戶的存在是一個很顯著的特點。元代把從事不同職業的人列入不同的戶籍,世代以從軍為業的人就被歸入軍戶。根據軍隊名目的不同,軍戶也分成蒙古軍戶、探馬赤軍戶、漢軍軍戶和新附軍戶。軍戶有出丁從軍的義務,也可以享受免征賦稅的優待。 與軍戶制度并行的還有奧魯制度。所謂“奧魯”,本指安置軍隊家屬、輜重的營盤,成吉思汗時即已存在。忽必烈時,奧魯進一步制度化,萬戶、千戶都設有奧魯官,以管理軍士家屬;而在軍士的家鄉,亦設有奧魯官,以州縣長官兼之。奧魯官的職責是簽發軍戶中應從軍之人,捕捉逃跑的現役軍士,還負責征集所簽發從軍者的給養供應。 元朝的軍事制度具有蒙族與漢族相結合的特點。 古代扇面為什么說元代的交通非常發達? 元代的交通非常發達,這主要體現在其極完備的驛站制度上。 驛站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元太宗窩闊臺。他即位之初即設置了幾條主要的驛道,如從和林(當時的都城)到中原漢地的驛道、從和林到察合臺封國的驛道等。這些驛道大都是七十里左右置一個驛站,每個驛站置一個千戶進行守衛。到了乙未(1235)籍民時,站戶已成為單獨的一類戶籍。 世祖時,驛站制度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和完善。至元二年(1265),元廷頒布《立站赤條例》,把驛站的建立完全制度化。又下令在全國各地大修馳道,廣置驛站。南宋滅亡后,又在江南地區設置驛站。最終,元朝形成了一個以大都為中心,東至高麗、北至吉利吉思、西至伊利汗國、南至安南的龐大的驛道網絡,全國共設驛站一千五百多處。通過這些驛道和驛站,商旅行人可以在闊大的疆域中通行無阻。 元代的驛站是由站戶來負擔的,他們的戶籍是世代相承的,負責提供驛站的馬匹、車輛,還負責供給使臣飲食住宿。對于站戶來講,盡管享有免除賦稅差役的特權,但維持驛站還是一份很沉重的負擔。 元代中央設有總領全國驛站的機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它是獨立的,稱“通政院”。具體到地方上,大的驛站設有驛令,小的則有提領,沿途則有脫脫禾孫,隨時盤問檢查。以上這些職位都由政府委派,形成了一種對驛站和驛道的嚴格管理和嚴密控制。 元朝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點?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點是它始終沒有頒行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形式完備的法典,在整個元朝時代,它的司法斷案基本上是以從前的舊例為準的,遇有新的問題,也只是針對個別事進行具體的解決。但是,元代的統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頒行一部完備的法典,元朝幾代皇帝頒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條格》就是這種努力的結果。 元朝司法的另一大特點是它的二重性,即蒙古法與漢法的并存并行。元朝政府設置了不同的機構來處理不同民族的法律問題。元代設有札魯忽赤(斷事官)一職,并設有大宗正府,都是用來主掌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獄的,而隸屬于中書省的刑部則主掌漢人和南人的刑名事務。元代司法制度的這一特點是與其奉行的民族壓迫政策相結合的。犯了同樣的罪,蒙古人和漢人所受的懲處是完全不同的。如元法規定,蒙古人打死漢人,杖五十七下,征燒埋銀;而漢人打死蒙古人,則要被處死,并且還要賠上全部家產。 元朝司法制度的這兩大特點說明元朝的司法一直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之中,這對元朝在全國的統治是非常不利的。 元朝編制了哪些主要法典?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命何榮祖主持編定《至元新格》,頒行全國。這是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分公規、治民、御盜、理財、賦役、課程、倉庫、造作、防盜、察獄十事。該書已佚,詳情不得而知,但世祖命何榮祖編新律時,曾要他“簡除苛繁”,根據這一點可以推知,“簡”是這部法典的特征。 正是由于《至元新格》的簡略,不能很好地適合統治所需,經成宗、仁宗兩朝的努力到英宗時終于修成了新的法典,這就是至治三年(1323)頒布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完整、最系統的一部法典。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詔制、條格、斷例。詔制相當于敕或敕條,即皇帝的命令;條格相當于令,即法令;斷例相當于律,即律刑?!洞笤ㄖ啤芳瘸幸u了中國傳統法典的精神,也體現了蒙古民族的風俗習慣,是適合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的。 順帝至正六年(1346),元廷又頒行了《至正條格》,條文較《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修訂和補充而已,沒有超出《大元通制》的框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元朝實行了什么宗教政策? 元代的統治者大都采取了十分寬容的宗教政策。這主要是因為蒙古族本來信奉的是薩滿教,而薩滿教是一種原始巫教,尚未形成嚴格的教義和教規,因而對其他宗教沒有很強的排斥性。 蒙古統治者在長期的對外征服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宗教,對這些宗教,他們都采取了寬容的態度,只要這些宗教不反對蒙古的統治,就讓它們自由發展。成吉思汗對宗教的態度就是如此,他甚至對很多宗教領袖十分禮遇,要求他們為自己祈禱。 成吉思汗以后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們大都繼承了這一傳統:信奉薩滿教,對其他宗教采取寬容態度。只有忽必烈稍有例外,他本人信奉了喇嘛教,在某種程度上表現了推崇佛教的傾向,但他對其他宗教的態度基本上還是寬容的,他曾說過這樣的話:“全世界崇奉的預言人有四:基督教徒說的是耶穌基督,回教徒說的是摩訶末,猶太教徒說有摩西,佛教徒說有釋迦牟尼。我對這四人,都致敬禮?!保ā恶R可·波羅游記》)這段話最能代表忽必烈乃至所有元代皇帝對宗教的態度。 基于這種態度,元代統治者施行了十分優裕的政策,規定各宗教的僧侶們只納商、地稅,不用充當任何差役;他們的財產(包括寺院、土地等)都受到嚴格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奪;朝廷還向他們供應口糧;而各宗教僧侶們所要做的,就是為元廷皇帝祈福。 在這樣一種優厚的條件之下,各種宗教在元代極大地發展起來。在元代宗教中心大都,幾乎什么樣的宗教都可以看到,佛寺、道觀、教堂、清真寺等比比皆是。宗教的繁盛成為元代統治的一種特色。 元朝政府是如何利用儒學的? 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統治者是十分輕視儒學的,時人所謂“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之說基本上是可以反映當時的真實情況的??墒?,隨著蒙古統治者在中原漢地的統治日益穩固,尤其是到了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政府對儒學的態度開始由鄙視、排斥轉向扶持、利用。 忽必烈是憑借中原漢地雄厚的力量擊敗爭位的阿里不哥的,他十分重視對漢地的控制。要有效地控制漢地,就必須大力推行漢法,而漢法的精髓正在儒學。所以,忽必烈一即位,便廣召天下名儒,開設國子學,命貴族子弟入學,學習儒家經典;又征召許多儒士入朝做官,參贊軍國事務。 由于儒家教育的逐漸普及,到了元朝中期,元統治者對儒學已是十分推崇。武宗封孔子為“大成至圣文宣王”;仁宗更說過“修身治國,儒道為切”這樣盛譽儒教的話。正是在這樣一種狀況之下,仁宗皇慶二年(1313),元廷恢復了中斷已八十余年的科舉考試,專以程、朱所注儒家經典為考試內容。至此,儒學以程朱理學的形式在元代取得了思想上的統治地位。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元代統治者對儒學的推崇是為了鞏固自己在漢地的統治。 元朝的手工業發展情況如何? 元代的手工業非常發達,其規模遠遠超過前代。元代的手工業分為官辦和私人兩大系統。 官辦手工業是指由政府直接控制的手工業制造部門,大概包括工部、將作院、大都留守司、武備寺等幾個部門。工部掌全國的工程營造,將作院掌珍寶器玩的制造,大都留守司掌皇室宮殿、貴戚宅邸的營建修葺,武備寺掌武器、軍需的制造。另外,太子、后妃、貴戚們往往都有自己的官辦手工制作機構。各級地方政府也辦有種類不同、規模不一的手工業制造機構。元代的官辦手工業由于有政府的特權,集中了大量的優秀工匠,資金雄厚,原料物美價廉,所以生產出來的手工業產品不僅數量巨大,而且質量上乘,著名的行業有瓷器、毛毯、絲織、兵器、礦冶、制鹽等。 元代的私人手工業也在前代的基礎上空前發展起來。這些私人手工業普遍采用家庭作坊的形式,所生產的產品多集中在用以納稅的絲織品和生活中所必需的棉織品、麻織品等產品上。隨著商品經濟的初步發展,在元代的手工作坊中出現了雇傭勞動,而且這種現象還相當普遍。這說明了元代私人手工業是十分發達的。元代私人手工業較著名的行業有棉紡織、絲紡織、瓷器制造和礦冶等。 元朝農業發展情況如何? 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在蒙金戰爭中遭到了極大的破壞,戰爭造成了人口的銳減和大片土地的荒蕪,加之蒙古貴族又把大片的良田放荒將之變成牧場,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幾乎陷入停頓。這種局面到了忽必烈即位后方才得到改變。忽必烈出于鞏固自己統治的需要,頒行了一系列促進農業生產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一、設立勸農司,管理、推動各地的農業生產。二、禁止強占民田、逼農為奴。三、招集流民,鼓勵開荒。四、興修水利,灌溉農田等。 經過忽必烈的一番努力,元朝的農業生產得到了恢復和發展。這表現在:一、農業人口的大量增加。至元三十年,元代的戶數達到了最高峰,有一千四百萬兩千七百六十戶,如果按每戶五口人計,人口數達到了七千多萬。 二、各地區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首先是破壞嚴重的黃河流域,農業連年增產,王磐在《農桑輯要·序》中談到黃河流域農業的發展時說:“民間墾辟種藝之業,增前數倍?!鄙轿?、陜西、河南、河北、山東等地大片荒地被開墾,多處水利設施被修建,農業生產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江南地區的農業也保持了上升的勢頭,在連年豐收的基礎上又開辟了大面積的荒地,成為向北方供糧的最主要地區。另外,湖廣、江西、四川等地區的農業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三、新作物的傳入和推廣。棉花是宋代開始種植的,但其推廣卻是在元代。世祖忽必烈設木棉提舉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棉花的種植,結果到了元代的中后期,棉花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種植。另外,西瓜、紅花等外來新作物在全國也得到了廣泛的種植。 元代農業的衰退始于元朝中后期,主要原因是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政府對農民的殘酷剝削,據記載,崇安縣六分之五的土地掌握在當地五十余家手中,其他五百余戶人家只占有六分之一的土地,而元政府日益繁重的賦稅徭役卻壓在這些正在失去土地的農民身上,在這樣一種狀況之下,農業生產怎能不衰退呢? 元朝商業發展情況如何? 元代的商業十分發達,這主要得益于農業、手工業的巨大發展,四通八達的水、陸交通和在全國范圍內流通的紙幣。 古代瓷器以從商的主體看,元代的商業大體有三種類型:一、官辦商業。元朝政府對多種商品進行壟斷,如礦產品和生活必需的鹽、茶、酒、醋等產品。官辦商業有幾種不同的形式:政府直接經營、政府賣給商人后由商人銷售、由商人經營而政府抽取利潤。有時,對于同一種商品,幾種形式可以同時進行。 二、私人大商業。除了政府以外,一些官僚、貴族也利用手中的特權進行商業活動,獲取巨額利潤。寺院僧人經商是元代商業的一個特色,由于統治者推崇佛教,對寺院的財產采取保護的態度,又頻頻向它們頒賜大量財物和土地,一些寺院積聚了大量的財富,高層僧侶以此為資本從事商業活動,獲得了巨大的利潤。色目商人的發跡也是元代商業的一個特色,色目人本身極善于經商,又有民族上的優越地位,他們遍布全國各地,巧取豪奪,富甲一方者比比皆是。另外,元代還有少數漢族民間大商人,他們行業不同,但都通過經商而獲巨萬家資。 三、民間小販。這些小販資本單薄,又受到官府和大商人的欺壓和盤剝,處境十分艱難。 元朝的海外貿易情況如何? 元朝的海外貿易十分發達,這和元朝統治者積極支持有關。元代管理海外貿易的機構叫市舶司。1277年,元廷在泉州、慶元(今寧波)、上海、澉浦(今浙江海鹽)設立市舶司,后又在廣州、溫州、杭州增設市舶司。1297年,經過整合,保留了廣州、泉州、慶元三個市舶司。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對進出港的中外貨船進行管理,并根據所運貨物收稅,精貨收十分之一,粗貨收十五分之一,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稅。同時,市舶司自己也備船備貨,雇用商人經營,所得利潤七三分成。 元代中國商船的活動范圍十分廣大,東到日本,西抵波斯灣,甚至到達了非洲東海岸的一些地方。中國的船只航行得如此遠,是因為當時的中國人已掌握了十分先進的航海、造船技術。 從中國運出的商品主要是瓷器和絲織品,另外還有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輸入中國的貨物主要有象牙、珍珠、香料、布匹等。 泉州是元代中國最大的港口,所謂“番貨、遠物、異寶、奇玩之所淵藪,殊方別域富商巨賈之所窟宅,號為天下最”(吳澄《送姜曼卿赴泉州路錄事序》),可見當時泉州的繁榮。除泉州外,慶元、廣州均是當時的大港,慶元主要集中進出口高麗、日本的貨物,廣州則以其巨大的陶瓷市場名聞世界。 元代的寺院經濟為什么比較發達? 由于統治者的保護和利用,宗教在元代的勢力很盛,寺院和從事宗教活動人員的數量十分龐大,為了維持人員的生活和宗教活動的正常進行,各種宗教組織都得有一定規模的經濟收入,因此,元代的各種宗教組織都占有或多或少的資產以從事一些經營活動,這其中,以佛教的寺院經濟最具代表性。 佛教最受元代統治者的推崇,因而寺院和僧侶的數量也最大,其從事的經濟活動無論是從種類上還是從數量上來說都是各種宗教中規模最大的。 寺院占有許多土地,因而主要從事農業經營活動。很多寺院占有大片的田地,雇用佃戶勞作,實際上就是一個個的地主莊園。如大都城西玉泉山下的大承天護圣寺在山東擁有土地十六萬二千余頃。這些土地都采取租佃制進行生產,派莊主監管和收取田租。 許多寺院在經營農業的同時,還經營手工業和商業。它們占有銀、鐵、銅等礦,占有酒店、浴堂等產業,有的寺院還放高利貸,有的則從事海外貿易。 元代高層的僧侶其生活就像世俗的地主一樣,他們經營產業,蓄積財物,甚至建造外宅,娶妻納妾。 元代統治者對寺院經濟是積極保護的,他們不但直接賜予一些大寺院大量的土地財物,還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侵奪寺院的財產。對于寺院的經營活動,元代統治者也基本上是鼓勵的,只征收很少的一些賦稅。 總的來說,統治者的大力支持是元代寺院經濟比較發達的根本原因。 第四十一章 元代的婚姻狀態有什么特點? 元代的婚姻狀態呈現出一種錯綜復雜的局面,因為元朝是以一個少數民族(蒙古族)統治漢族及其他眾多的少數民族,每個民族都有著自己獨特的婚姻風俗,蒙古統治者既要堅持本民族的婚俗,又要兼顧其他民族的婚俗。同時,在民間,由于長期的雜居,各民族之間的婚俗又存在著相互影響的情況。 至元八年(1271)元廷頒布了一條關于婚姻的法律:“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各從本俗法;遞相婚姻者,以男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边@段話的意思是說:同一民族的人相互結婚,應遵從本民族的婚俗;不同民族的人相互結婚,所從婚俗以男方為主;蒙古人不受上一條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蒙古女子與別族男子結婚,則婚俗不必以男方為主。 這條法律體現了元代婚姻的基本準則:以蒙古族為主,兼顧其他各民族。 蒙古族有兩個很有特色的婚俗:一個是一夫多妻,《黑韃事略》中說:“成吉思汗立法,只要其種類子孫繁衍,不許有妒忌者?!背鲇谘杆僭黾尤丝诘脑竿?,再加上長年征戰導致的青壯年男子缺少,一夫多妻便成了自然而然的一種結果。當然,一個男子妻子的多少還取決于他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一般來說,地位越高、越富有的男子,他的妻妾就越多。比如,文宗時期的權臣燕鐵木兒,他的妻妾竟多達五百多位。另一個是收繼婚,即父親死后,可以娶從母;兄弟死后,可以收其妻。成吉思汗死后,其三子窩闊臺就娶走了他的寵妃木哥哈敦。這種婚俗在許多北方民族中都曾流行,是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廣闊的文化背景的。 由于各民族的廣泛雜居,其婚俗也在相互影響中有了一些改變。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脫脫尼,其夫死后,前妻所生的二子都想娶她,她誓死不從,二子也只好作罷。這是一個典型的蒙古族婚俗受到漢族婚俗影響的例子。 總之,元代的婚姻狀態就在這種多民族雜居的狀況下呈現出一種復雜的局面,但由于存在著居于統治地位的民族,婚俗的主導性也是相當清晰的。 元朝與高麗的關系如何? 中國和高麗(今朝鮮)的關系一直是比較友好的,經濟、文化上的聯系很緊密,但是這種關系在蒙古族入侵高麗時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壞。起初,蒙古軍以追擊契丹軍為名,進兵高麗,高麗王也想與蒙古保持友好關系,但蒙古統治者表面上說得好,實際上卻只把高麗當做索取財富、任意榨取的附庸、奴仆一樣看待。因此,激起了高麗人民的堅決反對與抵抗。蒙古經常入侵高麗,高麗也屢屢頑強抵抗。特別是在1247至1259年間,蒙古四次入侵高麗。最殘酷的一次是在1254年,蒙古軍擄俘高麗男女幾十萬人,殺戮者不可勝數,蒙古大軍所過,燒殺掠搶,然后蒙古將領將所掠之人進行買賣。盡管蒙古給高麗帶來了不少苦難,但始終沒有達到滅亡高麗的目的。這可以看做元與高麗關系的第一個階段。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后,比較注重與高麗的關系,元與高麗的友好關系漸漸恢復起來,并有一定的發展。 元世祖送王植(高麗王)回國,下詔“完復舊疆,安爾田疇,保爾室家”,也不再追究以前高麗的反抗者。后來,元世祖又將自己的女兒嫁給王植之子愖,后來愖之子又娶元公主為妃。這樣,高麗王族與元皇室結成了甥舅之好。高麗統治者樂意借助元的強大來保護自己,以達到統治高麗的目的;元統治者也想利用高麗作為攻打日本的根據地。但終元一代,高麗是獨立的一個國家,元雖曾設征東行省于高麗,那也只是為了征日方便,基本上不怎么管高麗內部事務。因此,元世祖之后,到中國的高麗人相當多,他們中的不少人就在中國做官、僑居。許多精通漢文的高麗學者與僧人,有的是奉命出使,有的是私人游學,在中國,他們交結廣泛,尤其是與中國文人關系密切。比如高麗著名詩人李齊賢,長期居住在中國,師從姚遂、元明善,趙孟頫等詩人,還奉命出使四川等地,他的《益齋亂稿》就有許多有關與元人交往,歌詠中國山水、歷史、民俗風情的作品。他的作品被認為是朝鮮文字史上的優秀古典作品。 耽羅是什么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