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節
怪者,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致使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乃令內務總長速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選舉監督,分別查取本屆合法之參眾兩院議員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是被政府追繳徽章證書被禁阻到院之議員,其資格為已消滅。不知議員資格之消滅,除死亡及辭職得許可者外,其他除名一端,無論為由于院外判決,為有罪之結果,或由院內之懲戒處分,依《議院法》第七十八條,皆必要經院議決定,議長宣告其候補者之得以遞補到院;依《議院法》第十三條,議員有缺額時,由院通知國務院,依《議員選舉法》以各該候補當選人遞補之。今此項被命令取消之議員,既未經院內除名之手續,法律上決難承認為議員出缺,即政府未得兩院通知傳來之候補當選人,亦決無從如額遞補?!蹲h院法》經大總統公布施行,政府與國會皆應遵守。國會而承認以命令取消之議員為資格消滅為非法,候補議員可以遞補國會為違法,政府不依院議決定,以命令除議員之名,并令候補者如額遞補是否為合法?此需明白答復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議員,而又不明其為有罪無罪,且直認為資格消滅,令候補者遞補,是雖對于議員之問題,然使此令有效,則今后無論議員犯罪與否,政府皆可隨時以命令取消,皆可隨意令候補者遞補,是國會即為不存在,而《約法》、《院法》一齊被破壞矣!今兩院因暴力禁阻議員到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已一月于茲。議案山積,不能整理,憲法草成,不能開議,中俄條約簽押,不得與聞,大政方針宣布,不得過問,議員被取消者,畏暴力不敢到院,候補者不合法,不能加入,機關雖在,開會無日。政府如以為民國猶應有國會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見以法律,否則以為國會掣政府之肘,妨大政方針之實行,則政體如何,無關存亡,盡可任意所為。乃計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議會永無開會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壞國會之名,究竟奚所取義?是何居心?此需明白答復者四也。 議員被選舉而來,幸不在取消之列,欲履行職務而開會不能,欲行辭職又無以報告于國民,《約法》猶在,政體未更,且不欲政府之用意,終不與國人以共聞共見也,故提出質問。惟政府其速答復! 提出者:張其密、藉忠寅、孫乃祥、陳瀛洲、蘇毓芳、高鴻恩、趙學臣、辛漢、解樹強、朱甲昌、王家裹、張嘈、張烈、陳洪道、李兆年、方圣徵、黃樹榮、董昆瀛、劉成禺、彭介石、鄭江灝、唐仰懷、蕭承弼、丁世嶧、李槃、賈濟川、陳銘鑒、岳云韜、鐘允諧、宋梓、馬良弼、馬維麟、梁登瀛、廉炳華、李溶、劉雋佺、何多才、趙時欽、饒應銘、周擇、吳蓮炬、王湘、陳善、李文治、姚華、李耀忠、吳作棻、徐承錦、黃元cao、張金鑒、劉光旭、周學源、陳光燾、鄂博葛臺、劉丕元、車林桑都布、唐古色、劉新桂、龔煥辰、傅諧、廈仲阿旺益喜。 附國務院答復書十二月二十三日。: 徑啟者:接準參議院咨開。查《參議院法》 第九章質問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書,由各院轉咨政府限期答復。根據本院議員張其密等依法提出關于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質問書一件,相應咨達貴院查照,務希于三日內答復。 復準眾議院咨開?!蹲h院法》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由各院轉咨政府,限期答復等語。茲由本院議員鄧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關于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質問書一件,相應咨請大總統查照,即希政府答復各等因到院。 查《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之規定,系根于《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而來。質而言之,議院質問權之行使,應以《約法》暨《國會組織法》為主,《議院法》為從。蓋一則屬于根本法之性質,一則屬于普通法之性質,以普道法之規定,補充根本法之所無則可,以普通法之規定,變更根本法之所有則不可。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權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經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迭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于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于開議日期報告文件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分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茲來咨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則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若謂《議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連署為限,此外均屬自由,則必本條無提出由院轉咨之明文而后可。本條既明明規定提出質問書,應由各院轉咨矣,則《議院法》所稱之各院,應即為《國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暨第三條所稱各議員組織之院。該兩條所稱之院,欲行使《約法》第十九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質問權,其質問書應于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提出。蓋咨稱質問書,系規定提出于各院,非規定提出于各議長也。若不于此時提出,則不能以不足行使議院職權之各院,率行轉咨,此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相互間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開會之少數議員,而可意為出入于其間也。 查兩院議長,業于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議,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后,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系發生于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于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 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于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復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于追繳隸籍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及令內務總長分別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各節,不無所疑,不能不略為說明,以免誤會。 查十一月四日大總統命令,曾聲明此舉系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并將詳細情形布告國民。蓋以議員多數而為構成內亂之舉,系屬變出非常,不特《議院法》未規定處理明文,即各國亦無此先例,大總統于危急存亡之秋,為拯溺救焚之計,是非心跡,昭然天壤,事關國家治亂,何能執常例以相繩。所以令下之日,據東南各省都督、民政長來電,均謂市民歡呼,額手相慶。議員張其密等所稱舉國惶駭,人心sao動,系屬危言聳聽,殊乖情實。且現已由內務總長核定調查候補當選人畫一辦法,令行各省依法辦理。議員鄭毓怡等所稱對于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尤屬因誤滋疑。 總之,前奉大總統命令,業已鄭重聲明,務使我莊嚴神圣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議員果能深體此意,懷疑之點,當然釋然。除函答參議院議長外,相應函請貴議長轉達貴院現有各議員查照可也。 第十一章 洪憲帝制之時期 第一節帝制之先聲 初袁世凱與國會不睦,于民國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派李經羲、張國淦等組織中央政治會議。此執行國會之御用機關成立,袁氏乃隨心所欲。而仰承袁意之各省軍民長官,復電陳所謂“救國大計”,請袁氏解散殘余之議員。三年一月十日,由政治會議議復,認各省長官所請理由正當。于是袁世凱即以命令宣布停止兩院現有議員,國會遂完全解散。 二月三日,又停辦各地方自治會,其令曰: 地方自治,所以輔佐官治,振興公益。東西各國,市政愈昌明者,則其地方亦愈蕃滋。吾國古來,鄉遂州黨之制,嗇夫鄉老之稱,聿啟良規,允臻上理。要皆辨等位以進行,決非離官制而獨立,為社會謀康寧,決非私人攘權利。乃近來迭據甘肅、山東、山西、湖北、河南、直隸、安徽等省民政長電呈,僉以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財政,抵抗稅捐,干預詞訟,妨礙行政,請取消改組等語,業經先后照準在案。茲又續據熱河都統姜桂題電稱:承德縣頭溝鄉議事會私設法庭,非刑考訊。湖南都督湯薌銘電稱:湘省各級自治機關密布,黨徒暗中勾結,當亂黨叛變,各會職員跳蕩濤張,或托偽命,自任中堅;且平時弁髦法令,魚rou鄉民,無所不至,請即行解散,以清亂源。山東民政長田文烈等電稱:棲霞縣鄉民因上下兩級自治會平日私受訴訟,濫用刑罰,集怨釀變,聚眾圍城,業已派隊彈壓。吉林民政長齊耀琳呈稱:長春縣議事會,議長議決不按法定人數,違反省行政長官命令,把持稅務,非法苛捐,冒支兼薪,并對于外交重事,公然侮辱。貴州民政長戴戡電稱:黔省自治機關由多數暴民專制,動稱民權,不知國法,非廓清更始,庶政終無清肅之時。浙江民政長屈映光電稱:浙省自治會侵權違法,屢形自擾,請停止進行,另訂辦法,各等情。 本大總統深惟致治之道,貴在無擾,革命以來,吾民兩丁困厄,滿目瘡痍,每一念及,怒焉如搗。似此藐法亂紀之各自治機關,若再聽其盤踞把持,滋為厲價,吏治何由而飭,民生何由得安?著各省民政長通令各屬,將各地方現設之各級自治會,立予停辦!所有各該會經管財產、文牘及另設事務、捐務公所等項,由各該知事接收保管。會員中如有侵蝕公款公物者,應徹底清查,按律懲辦。其從前由各該會擅行苛派之瑣細雜捐,諸凡不正當之收入,并著各該知事詳細晰查報內務部,酌量核定。至于自治不良,固由流品濫雜,亦由從前立法未善,級數太繁,區域太廣,有以致之。著內務部迅將自治制度重新厘訂,務以養成自治人才,鞏固市政基礎為根本之救治,庶符選賢舉能之古旨,漸進民治大同之盛軌。其自治制未頒定以前,各該地方官尤宜慎選公正士紳,委任助理。自治會員中,亦不乏賢達宿望,并宜虛衷延訪,勤求民隱,不得誤會cao切,致違本大總統懲除豪暴,保佑善良之本意! 二月四日,又交政治會議議決解散省議會案,其令曰: 據各省都督民政長電稱:各省議會成立,瞬及一年,于應議政事,不審事機之得失,不究義理之是非,不權利害之重輕,不顧公家之成敗,惟知懷挾私意,壹以黨見為前提。甚且為湖口肇亂之際,創省會聯合之名,以滬上為中心,作南風之導火,轉相聯絡,胥動浮言,事實彰明,無可為諱。有識者潔身遠去,謹厚者緘默相安。議論紛紜,物情駭詫。而一省之政治,半破壞于冥冥之中。推求其故,蓋緣選舉之初,國民黨勢力實占優勝,他黨與之角逐,一變而演成黨派之競爭。于是博取選民資格者,遂皆出于黨人,而不由于民選。雖其中富于學知,能持大體者固不乏人,而以擴張黨勢,攘奪權利為宗旨,百計運動而成者,則比比皆是。根本既誤,結果不良?,F自國民黨議員奉令取消以來,去者得避害馬敗群之謗,留者仍蒙薰蕕同器之嫌,議會之聲譽一虧,萬眾之信仰全失!微論缺額省分,當選遞補,調查備極繁難;即令本年常會期間,議席均能足額,而推測人民心理,利國福民之希冀,全墮空虛。一般輿論,僉謂地方議會,非根本解決,收效無期,與其敷衍目前,不如暫行解散。所有各省省議會議員,似應一律停止職務;一面迅將組織方法,詳為厘定,以便另行召集。請將所陳各節,發交政治委員會議決等語。該都督等所陳各節,自系實情,應如所請,交政治會議公同議決,呈候核奪施行。 二月二十八日,乃正式下令宣布解散各省省議會。 當二年七月下旬,熊希齡繼段祺瑞組閣,以國會為援,得各派之擁護;首欲劃清總統與國務院之權限,冀造成法治國,是時稱為“人才內閣”。及袁取消國民黨議員、解散國會、各省議會及地方自治,熊頗不滿意。熊主廢省,又遭政治會議之反對,遂于三年二月十二日辭職。梁啟超、汪大燮等皆同去焉。 《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既于一月二十六日頒布,三月十八日,會議遂開幕,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袁氏致頌詞云: 中華民國三年三月十八日,約法會議正式成立,行開會儀式,此實全國政治刷新之機,亦即五大民族人民幸福增進之初步也。查《臨時約法》為南京臨時參議院各省都督指任參議員所議決,無論冠以臨時之名,必不適用于正式政府也;即其內容規定,束縛政府,使對于內政外交及緊急事變,幾無發展伸縮之余地。本大總統證以種種往事之經驗,身受其苦痛,且間接而使四萬萬同胞無不身受其痛苦者,蓋兩載于茲矣!琴瑟不調,改弦更張,屬在今日,斯為急務。前據政治會議一再討論,僉以宜特設造法機關,名曰“約法會議”,經定期選舉,組織告成。諸君富于學識經驗,聲望素著,其于吾國民情國勢,必有灼見真知,而能謀福利以為根本之解決者。況共和國家,所藉以鞏固者惟憲法,方今吾國憲法,既因事實上之障礙,而猝難發生,若長守此不良《約法》以施行,恐根本錯誤,百變橫生,民國前途危險不可名狀。故本大總統對于此次增修《約法》,固信諸君發抒偉論,必有良好之結果;尤愿諸君寶貴時日,能為積極之進行也。謹致頌曰:中華民國萬歲!中華民國國民萬歲! 袁固極反對責任內閣,而主張總統制者,時國民黨“二次革命”失敗,而悉竄海外,國內并和機關,亦已陸續被消滅。于是修改約法,實現總統制,并延長任期,又復訂定《治安警察法》,以鉗制人民言論集會之自由。中央集權,元首獨裁,完全告成,袁益隨心所欲,一呼百諾矣。當約法會議未開幕前,袁時言總統制之利,謂“現制總統、總長、都督為三級制,共有三總,殊多滯隔!”汪榮寶以使比謁辭,臨別乞言,“請勿行總統制,而行總統內閣制,以該制實令總統當沖。今日辦事難滿人意,若行此制,殊多不利”等語。袁謂:“不然!往年本行內閣制,而只聞有討袁,不聞有討陸討段!”約法會議經過四十余日,修正完畢。五月一日,由袁公布,并宣布增修《約法》之經過,其布告如下: 《中華民國約法》業經約法會議議決,咨由本大總統公布。查增修《約法》之議,發端于中華民國二年十月。咨交國會未議,是年十二月間,據前兼領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以救國大計為請,本大總統乃以增修《約法》程序一再咨詢政治會議,迭據開會全體議決,既主張特設造法機關于前,復力請召集約法會議于后,所有組織條例之頒行,議員選舉之籌備,至本年三月十八日,而我國民所引領而望之約法會議遂以告成。計自提議增修,以迄約法會議成立,歷時幾六閱月之久。中央政府竭誠擘畫于上,選舉監督實力奉行于下,其維持約法,不敢輕于改造之苦衷,我國民愛國既有同情,當時計已共諒,顧此猶為約法會議成立時代之情形也。迨約法會議開會后,本大總統依照《臨時約法》原有增修提案之權,惟為尊重造法機關起見,以為事關救國大計,與其徑提草案,恐滋千慮一失之嫌,何若臚舉大綱,冀收廣益集思之效。爰于本年三月二十日,以增修《約法》大綱案咨交約法會議。 原咨內開:約法會議,為中華民國特設之遣法機關,其職權首在議決增修《約法》案。增修《約法》,事關民國建設根本大計,前經一再咨詢政治會議議決,乃克次第施行。本大總統尊重國憲之苦心,純出于與民更始之誠意?,F在約法會議,業已召集開會,改良根本大法,自應急起直追,以慰國人之望。查增修《約法》案,本大總統曾于民國二年十月,咨行國會提議,原咨內稱: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布施行以來,于茲已二十閱月,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事實可憑。本大總統以為《臨時約法》,適用于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于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本大總統無狀尸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現狀之虛名,致吾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特于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并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事關緊急,希速議決見復等因。咨達國會以后,展轉遷延,遲遲不議,懸案以至今日,而時局艱危,又非四五月前之比。本大總統內審吾國之現情,外察世界之趨勢,竊以為民國草創,根本大法,雖不能不取法于共和先進諸國,而事事削足適履,究其實,或將以利吾國者始,而害吾國者終,福吾民者求,而禍吾民者應。治亂興亡,各國憲史,具有前車;民國初基,敢忘殷鑒?故為目前建設國家計,根本法上之關系,宜有兩種時期,蓋增修《約法》為一時期,制定憲法又為一時期。質言之:則施行《約法》為一時期,而施行憲法,當別為一時期也。增修《約法》與施行《約法》,既應別為一時期,則第一要義之所在,當知施行《約法》,為國家開創時代之所有事,即與施行憲法為國家守成時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夫以吾國領土之廣,人民之眾,國家之財政,人民之生計,復日趨于困窮;加以紀綱廢墜,法制凌雜,行政之秩序,既紛若亂絲,地方之情形,尤危若累卵。積以上種種險象,幾于不可終日。而溯厥由來,仍無非《約法》上行政權薄弱之所致。惟事關改造國家根本大法,未便以本大總統一得之愚,拘束眾議。約法會議議員諸君,或深通治術,或學有專長,代表人民,依法膺選,以視南京參議院議員之由少數各省長官倉卒指任者,其慎重茍簡,相去倍蓰,必能外瞻內矚,因民國開創時代之所宜,折衷至當。勒為成規,俾政府與國民共相遵守。相應依照《臨時約法》之規定,將增修大綱匯案提出,咨請約法會議開會討論。如荷贊同此項增修約法案,即由約法會議起草議決,事關緊急,尚希速議見復等因。此本大總統匯提增修約法大綱之情形也。 四月三十日,接準約法會議咨復文開:準大總統咨交增修《約法》大綱案,歷敘《臨時約法》亟須增修之理由,復列舉增修之綱要,并聲明如荷贊同,即由約法會議起草議決等因。本會議當將大總統提出增修《約法》大綱案,列入議事日程,開會討論,決定先付審查,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馬良、那彥圖、嚴復、王揖唐、王劭廉、鄧熔、王丕熙、傅增湘、許世英、李湛陽、陳瀛州、關冕鈞、莊蘊寬、趙惟熙、曾彝進等十五人為審查員。審查會迭次討論結果,對于增修《約法》大綱,一致贊成,具書報告。本會議即經開會討論,審查報告成立后,復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施愚、顧鰲、黎淵、程樹德、鄧熔、王世激、夏壽田等七人為起草員。旋準咨開,擬將優待等條件增入約法,確定效力等因,亦經開會討論,并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寶熙、那彥圖、阿旺根、敦江曲達、結噶拉增、夏壽田、劉心源、賈耕、嚴天駿、王世澄、王祖同、王樹枬、梁士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人為審查員,審查報告到會,決定并案起草。草案提出后,本會議當將《中華民國約法》增修案提交大會討論,大體決定仍付審查。續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嚴復、王揖唐、梁士詒、曾彝進、許世英、陳瀛州、龍建章、朱文劭、張國溶、王印川、李榘、舒禮鑒、汪涵、王學曾、張其鏗等十五人為審查員,迭次詳悉審查,分別修正,具書報告。接開讀會,計議定《中華民國約法》都十章,共六十八條。于中華民國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依照議事規則之規定,開三讀會,即于是日全體議決。 查《約法會議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載約法會議議決事件,咨由大總統公布等語,茲合將本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全文,咨請大總統公布,并撮舉此次本會議全體議員對于增修《約法》之意見,掬誠為我大總統反復言之。夫國法者,社會心理之所胚胎,而社會共同之心理,又純由一國之歷史地理風俗習慣所鑄造而成,制定國法而與一國之歷史地理風俗習慣過相違反,則華雨箕風之未協,勢將南轅北轍而無功。由是之故,所以世界國家,無論國體有何異同,而其根本法絕未有能與他國勉強一致者。君主國家無論矣,即同為共和國,而法之憲法不與葡同,美之憲法不與墨同。何者?其沿革異也。以同處一洲之國,削足適履,尚且不能,而況于遠隔萬里,其歷史地理風俗習慣迥不相侔者乎?我中華民國自《臨時約法》施行以來,障礙環生,未遑枚舉,雖對人關系之說,無實據之可憑,而違反國民共同之心理,則實無可為諱。今于情見勢絀之余,為亡羊補牢之舉,痛定思痛,豈容再誤?故本會議此次增修約法主旨所在,不外力謀國權之統一,以期鞏固國家之基礎。但求于統治組織無所變更,而于統治作用,則必求適合于國情國勢,不敢附和茍同。蓋《中華民國約法》之增修,實應表示國家制度之特性,非可剿襲成文,數典而忘其祖也! 查中國有歷史數千年,治亂興亡之跡,代各不同;然無論何種時期,其國家之能治與不能治,率視政權之能一與不能一以為衡。是以《春秋》著大一統之文,孟子垂定于一之訓,微言大義,深入人心,此與最近世紀憲法學家所揭之統治權惟一不可分之原則,實為先后同符。歷稽史乘,斷未有政權能一,而其國不治,亦未有政權不一,而其國不亂且亡者!方今共和成立,國體變更,而細察政權之轉移,實出于因而不出于創,故雖易帝國為民國,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責望于政府者獨重,而責望于議會者尚輕。使為國之元首而無權,即有權而不能完全無缺,則政權無由集中,群情因之渙散,恐為大亂所由生。此以歷史證之,而知應含有特性者也。 世界各共和國,其幅員皆不及我國之廣大,蓋地狹則治之也易,地廣則治之也難。中國橫亙東亞方二萬萬里,而且五族各異其性,南北各異其宜,若無一強有力之政府為之提挈,全局各自為政,不相統一,勢必內部之破裂,妨及國際之和平。此以地理證之,而知其應含有特性者也。且共和成立,開自古未有之創局,建設未遑,飄搖風雨,綱解紐絕,無可遵循。當此千鈞一發之時,即遇事過為審顧,已有稍縱即逝之虞,若設法牽掣多方,將不免立見危亡之禍。乃《臨時約法》于立法權極力擴張,行政權極力縮減,束縛馳驟,使政策不得遂行,卒之筑室道謀,徒滋紛擾,貽害全國,坐失事機。 夫國家處開創之時,當多難之際,與其以挽救之責,委之于人民,委之于議會,其收效緩而難,不如得一強有力之政府以挽回之,其收效速而易,所謂易則易知,簡則易從也。況人民政治知識尚在幼稚時代,欲其運用議院政治,竊恐轉致亂亡,此以現在時勢及風俗習慣證之,而知其應含有特性者也。 本會議基此理論,勒為成文,以統治權之不可分割也,于是設總攬機關;以議會政治之萬不宜于今日之中國也,于是以總攬統治權,屬之于國家元首;以重大總統之權,而又不能無所限制也,于是有對于全體國民負責之規定;以國勢至今,非由大總統以行政職權急起直追,無以救危亡也,于是凡可以掣行政之肘,如官制官規之須經院議任命,國務員、外交員以及普通締結條約之須得同意等項,皆與刪除。凡可以為行政之助者,如緊急命令、緊急財政處分等,悉與增加。以國權脆弱,亟宜注重軍防也,于是特定陸海軍之統率及編制權,以揚國威而崇兵備;以共和建設,來日方長,非策勵殊勛,不克宏濟艱難也,于是設各項特別榮典,以符優待而勸有功;以大總統之職責既重,必須有審議政務機關,以備咨詢也,于是有參政院之設,以維持共和立憲之精神。至于優待條件,為統治權移轉所關,亦民國國家之所由成立,確定效力,尤屬當然。其余增捐各節,均系普通立法之例,既無特殊之精神,即無論述之必要。 總之,我國改建共和政體,既有種種特別情形,勢必施行特別制度,而后可以圖國家之長治久安,當為國內外有識者所公認。本會議議員等目擊披荊斬棘之艱難,身親火熱水深之痛苦,竊以為改造民國根本大法,首在力求實利,而不在徒飾美觀;首在為多數人謀幸福,而不在與少數人言感情。救國但出于至誠,毀譽實不敢計及。是以此次增修約法之結果,名以隆大總統之權,即實以重大總統之責。 夫民國成立,三載于茲矣,徒以制度不良,以致一籌莫展。民德之墜落,民生之憔悴,實為見不忍見,聞不忍聞。顧我人民猶忍死須臾,而不敢稍涉怨尤者,蓋深諒我大總統恫煉在抱,茍遇可以藉手之時,必有拯溺救焚之計。今者《約法》改訂,障礙已除,政治刷新,正在今日。茍利國家之事計,無不猛進勵行。查民國元年,大總統就職宣言,曾經鄭重聲明,不使帝政復活,皇天后土,實鑒苦心!此后關于政務進行,但能摯總攬之實權,企國家于強盛,應請大總統遠覘國勢,俯察輿情,毋庸自遠嫌疑,稍涉顧忌,此尤本會議于《約法》增修后,馨香禱祝而為我四萬萬同胞請命不遑者也。相應咨請查照施行等因。此約法會議咨復議決約法,暨撮舉增修意見之情形也。 查約法會議對于《中華民國約法》之起草議決,反復討論,歷時四旬,來咨所稱,我國改建共和政體,既有種種特別情形,勢必施行特別制度,而后可以圖國家之長治久安,當為識者所公認等語,遠謀碩畫,敢不拜嘉。本大總統以耋老無能之日月,處民國建設之時期,責任雖有所難寬,職權竊虞其過重。惟事關國家根本大法,究非一人所敢自私,亦非本大總統所敢濫用,茲既議決公布,本大總統謹當率我百職有司,恪守勿渝!誓于施行《約法》期內,使我中華民國之國基愈以鞏固,國權愈以恢張。一俟憲法制定,國會告成,他日者由開創以達守成,積極以企我國家于強盛之域,俾得同享共和之幸福,斯則本大總統所昕夕祈望者也!特此布告。 《約法》乃庶政之本,今既更改,則一切設施,自隨之而變。廢國務院,而于總統府設政事堂,以徐世昌為國務卿,楊士琦為左丞,錢能訓為右丞。未幾,又設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五月二十四日,停止政治、約法兩會議;公布《參政院組織法》,以參政院代行立法。六月,改各省都督為將軍,民政長亦改為巡按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