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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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一人未入流留守司 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都指揮使司 經歷一人正六品都指揮使司經歷司 都事一人正七品都指揮使司 斷事一人正六品都指揮使司斷事司 副斷事一人正七品都指揮使司斷事司 吏目一人未入流都指揮使司 司獄一人從九品都指揮使司司獄司 衛指揮使司 指揮使一人正三品衛指揮使司 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衛指揮使司 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衛指揮使司 鎮撫二人從五品衛指揮使司鎮撫司 經歷一人從七品衛指揮使司經歷司 知事一人正八品衛指揮使司 吏目一人從九品衛指揮使司 倉大使一人未入流衛指揮使司 副使一人未入流衛指揮使司 所 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千戶所 副千戶二人從五品千戶所 鎮撫二人從六品千戶所 百戶十人正六品千戶所 土官 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宣慰使司 同知一人正四品宣慰使司 副使一人從四品宣慰使司 僉事一人正五品宣慰使司 經歷一人從七品宣慰使司經歷司 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慰使司 宣撫司 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宣撫司 同知一人正五品宣撫司 副使一人從五品宣撫司 僉事一人正六品宣撫司 經歷一人從八品宣撫司經歷司 知事一人正九品宣撫司 照磨一人從九品宣撫司 安撫司 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安撫司 同知一人正六品安撫司 副使一人從六品安撫司 僉事一人正七品安撫司 吏目一人從九品安撫司 招討司 招討使一人從五品招討司 副招討一人正六品招討司 吏目一人從九品招討司 長官司 長官一人正六品長官司 副長官一人從七品長官司 吏目一人未入流長官司 皇子 親王 郡王 鎮國將軍 輔國將軍 奉國將軍 鎮國中尉 輔國中尉 奉國中尉 皇女 大長公主 長公主 公主 郡主 縣主 郡君 縣君 ************** 一、清代中央政權及官員設置 清代中央政權機構多仿明制(清承明制),但又有自己的特點。 1、三院——清改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宏文院)為內閣,作為中央最高行政機關。清代內閣設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學士滿六人、漢四人。清代內閣名義上是最高行政機關,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權力中心。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后來的軍機處,才是真正的最高權力機構。內閣的實際權力比明代小。 2、議政王大臣會議——清初,凡軍國大政,皆交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議政王大臣會議亦稱“國議”,權力很大。其成員概由滿族貴族組成,漢人不得參預。這種滿族貴族專制的形式,不僅和皇帝獨攬大權相抵觸,而且也不利于清朝進一步爭取各族特別是漢族上層的支持。所以康熙皇帝時又在宮內設南書房,簡擇詞臣才品兼優者充任。南書房設立后,皇帝諭旨多命南書房翰林撰擬,從而削弱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 3、軍機處——雍正在位期間,又于1729年(雍正七年)設立軍機房,并于1732年(雍正十年)正式改稱軍機處,承旨辦理機務,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剝奪了諸王預政的權力。參加軍機處的軍機大臣,由皇帝在滿、漢大學士及各部尚書、侍郎中選定。其名稱有“軍機大臣”、“軍機大臣上行走”等。為首者稱為“領班”,亦稱“首樞”。凡被選入軍機處者,都是皇帝的親信,完全聽命于皇帝?;实弁ㄟ^軍機處將機密諭旨直接寄給地方督撫,稱為“廷寄”;各地督撫也將重大問題徑寄軍機處交皇帝審批,稱為“奏折”。中間既不再經過內閣這道手續(“明發上諭”仍通過內閣下達),對邦國大政的處理更無需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議決。 軍機大臣以下設章京等官,從六部員司和內閣中書里選用。章京的任務是繕寫諭旨、記載檔案、查核奏議,作軍機大臣的輔助人員。章京也是滿、漢人員各兩班,每班八人,各設一領班。章京參與機要,草擬圣旨,俗稱“小軍機”。 清代的軍機處機構精簡,行政效率高。人少精干,遇事不推諉,能迅速處理軍國大事。軍機處的設立,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制制度?;实弁ㄟ^軍機處,集大權于一身,軍機大臣“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于其間”。標志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 4、六部——清中央的執行機關是六部。各部職責和明朝基本相同。 吏部:負責官吏的管理,考核,升遷等 戶部:有十三個司,分別管理各地的收支與報銷 禮部:主管國家兇吉大典,教育與考試,招待外賓,宴勞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軍政(軍令由五軍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5、理藩院——這是清代創設的一個專門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初設時僅管理蒙古,以后擴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少數民族地區。還兼管對俄交涉等外交事務。其編制與六部基本相同,但官員全由滿族、蒙古族人擔任,漢人不得參與。理藩院的設置,說明清廷十分注意對蒙、藏、維等少數民族的政策,在加強和鞏固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上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6、內務府——清朝特設專管宮廷事務的機構。長官稱總管大臣,由滿族王公大臣擔任。清朝設內務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監竊權亂政。 7、其他——除上述各中央機構外,還有許多府、院、寺、監機構。 大理寺:相當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國最高上訴機關。與督察院、刑部構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祿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馬 鴻臚寺:管招待外賓 二、清代地方政權和官員設置 地方機構清代地方行政機構分為省、道、府、縣四級。此外,還有與省大體平行的邊疆特別行政區。 1、省——鴉片戰爭前,清朝共設置十八個行省。省級最高官員是總督和巡撫,每一省或二三省設總督,各省均設巡撫,握一省或數省的軍政大權。他們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此外,每省還設有提督學政一人,會同督撫主管一省的教育、科舉考試等事務,不論本人官階高低,在充任學政期間,其地位與督撫平行,素有學臺之稱。督撫之下,各省均設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設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稱藩臺,主管一省的民政、財政和人事大權。按察使又稱臬臺,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獄、糾察。 2、道——道設道員,為省藩、臬二司與府、廳中間一級的地方長官。各省無定員。道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分守道專掌錢谷,分巡道專掌刑名。此外,還有專職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的事務的,如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河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