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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原告因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約500萬元;四、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br> 語畢,原告律師向法官頷首,微微鞠躬示意。 至于舒沅,由一開始的驚怒、沉默回憶,到無盡平靜,到拉過身旁人不住發顫、欲要起身發作般右手手臂,其實也不過十來分鐘的時間。 人性不外乎如此,沒什么可苛責的。 說學校不愿意出面,無外乎是知道校領導最是擔心名譽受損,被冠上個縱容校園暴力的罪名; 說老師避而不談,也不過是知道各科老師避之不及的態度,唯恐惹禍上身的自保本能; 至于說班級同學無人作證就更可笑了。 就算要說,也只能說,抱團的人從始至終都會抱團。 而她這邊,卻因為蔣成是她法律上的前夫,證詞效力低,且礙于輿論,她不愿讓他出庭作證;一開始答應出庭作證的陸堯,后來也考慮到新加坡事件爆發,國內媒體對該案的關注度瞬間陡升,從而婉拒出庭,陷入苦境罷了。 方方面面種種,大家都各有苦衷,他們就是知道,所以才敢這么肆無忌憚。 可是—— 舒沅默默握緊身邊人的手。 十指相扣。 她什么話也沒說,深呼吸過后,轉而看向己方的顧律師。 同時,審判長亦沖被告方擺手示意。 “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br> “——謝謝審判長?!?/br> 聞言,顧益華律師登時起身,向審判長及各審判員方向微微鞠躬。 一紙訴狀鋪開,字字血淚。 * “原告訴稱,自2019年5月15日晚21點左右開始,揭露某電影IP背后現實故事的文章經由豆瓣、百度貼吧、微博等社交軟件披露于公眾面前,被告憑主觀臆斷,虛構事實偽造弱勢,存在惡意誹謗行為,在書中公開發表詆毀原告及其家人名譽的不實言論,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并給相關方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侵權。 據此,原告提出了500萬元的巨額賠償,并要求被告公開發表致歉。但被告認為,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實為建立在無視事實、杜撰事實基礎上,對我當事人——昔日校園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公民權利的進一步踐踏和人格污蔑,對此,我方完全不能接受。 下面,我就將分以下幾點,詳述原告方的行為之惡劣,用心之險惡: 一、主體錯漏,刻意模糊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被告實際不是原告所述侵權后果的直接責任人。當日的發帖者,經向警方求證、向相關電信公司調取IP地址,可知,實為新加坡某地一網絡工作室在背后主導。而我當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情況之前,對此一無所知。經截圖留證,觀察豆瓣高樓內諸多網友發言,可以明顯看出人為cao控的痕跡。 事實上,真正令該匿名帖“風生水起”的,正是原告里諸多同學主動跳出認領身份的行為,其中,直指個人隱私并向被告喊話挑釁的截圖,我們都已經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令人震驚的是,當時毫無畏懼、很樂意與人分享陳年往事的同學們,此刻成了原告席上義憤填膺的受害者。這是我與我當事人都想不明白的,還望對方律師之后為我們解答。 第二、忽略事實,否認真實事件。 即原告剛才在訴狀中所引用的,被告在書中所提及的諸多敘事性文字。原告認為其屬“主觀臆斷,虛構事實”,否認當年校園暴力行為的真實性,然而,從被告所提供的郵箱日記與通信,明顯可知,從2007年9月入學,至2009年6月畢業,三年間,校園暴力的陰影實際上與她如影隨形。原告所主張被告的所謂侵權言論,本質上,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種心理回饋和反芻,她所論述的,也正是當年所發生的事實。 我們雖無法倒流時間,但,無論是現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學吧發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說說你們在學校里最看不慣哪類人”、“年級第一什么時候能換個人?文科班沒美女了嗎”等等發言,包括被告提供當年錯題集本、課本,上面凌亂惡意的涂鴉,其實不難發現,當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這個“度”,顯然已經超出了同齡學生平常小打小鬧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夠將這一情況考慮在內。 三、污蔑惡意,跳脫客觀條件。 原告主張被告在撰寫其書時,存在刻意引導對號入座的惡意心態,并在影視化改編中縱容該傾向的出現和持續發酵。這明顯是原告對被告的先入為主認定。被告并無造成原告名譽及經濟損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原著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傳記文學性質,這一點是文學體裁上不可忽視的重中之重。畢竟,所謂傳記,不寫經歷寫什么呢?若以原告的邏輯推論,是否老舍,巴金,諸多著名文學家在傳記中披露的人性之惡都為主觀故意“帶節奏”?在客觀事實存在的基礎上,我當事人所寫到的一切經歷并無不妥。所謂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面所說,帖子曝光、尤其是諸位同學認領身份后才顯得異常突出。至于原著本身,無論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標,都做了藝術化的處理,足見,她本人其實并無惡意披露昔日同學隱私的惡意。 其次,還有一點需要納入考慮,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權問題——在簽約WR出版集團旗下的版權經紀公司之后,她作為一獨立自然人,已不能隨意決定其歸屬,而是必須考慮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簽訂,改編方向等,實際上都受公司制約。據了解,所謂的“縱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級領導制造噱頭的引導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對的一方,并質疑該改編方向有可能導致隱私泄露,很顯然,她對問題已有先見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謂的主觀惡意。 由此可見,原告方就其個人及父母名下產業因此事件受影響,名譽受損,企業信譽力下降,便索償500萬元人民幣的行為,與實際情況并無因果聯系,更無法成立。至于所謂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被告認為,無論是在行文篆書,抑或版權改編的過程中,被告行為并無任何違法之處,更無主觀惡意,無臆斷造假,侵權誹謗,相反,內容屬實,客觀正肯,并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各個構成要件。由此,被告認為,其行為實際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更未直接給原告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因此,還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也維護被告作為普通公民,理應享有正當言論自由的權力?!?/br> 作者有話要說: 還有1-2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