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節
朱凌薇點了點頭。 姜海藍起身,將手中的《房屋中介合同》的原件拿給了朱凌薇。 她先前立案的時候,向法庭提交的是復印件。 有原告蓋公章、被告簽字按手印的原件,開庭時帶過來當庭出示。 ——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沒有掉過,原件掉了可就麻煩了。 朱凌薇接過《房屋中介合同》,大致翻看了一下雙方簽訂的條款,又看了看最后雙方的落款和時間。 她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說:“我看看?!?/br> 朱凌薇將紙張往他那邊一遞,廖宗虹起身,往前走了幾步,接過合同。 廖宗虹看了一會兒。 朱凌薇問,“被告對合同有什么意見?” 廖宗虹看著最后的簽字,“這個是我簽的,但是我買房子并不是因為他們公司的介紹?!?/br> —— 曹丕雙手抱臂望著天幕,臉上掛著奇怪的笑容。 “哦,原來這就是舉證質證!” 原告方起訴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費,那么就要由原告方來“舉證”證明“為什么”。 你和被告之間有什么關系,你為什么要求被告付你這筆錢。 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認知不同。 法庭和法官,居中做裁判,還真的只是“居中”嗎? 他們不負責查案? 或者說,他們是根據原告方自己的舉證來查案? 他若有所思,莫非,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區別? 刑事案件里有警方調查案件,然后將查好的證據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在開庭時出具。但民事案件里舉證就得由原告方自己來。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法官會判原告方輸嗎? 蔣琬則在思考“公司”。 “看起來,公司就是店鋪,不過是專門從事買主和賣主的房屋中間介紹的店鋪。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意思吧?”他捏著下巴,不大能理解,“為什么要把店鋪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還有姜海藍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蔣琬跳過自己不理解的“復印件”,琢磨這個營業執照。 ……他琢磨不能。 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蔣琬眸色漸深,“姜海藍說證明原告是適格當事人,那么……” 莫非這一套證據就是原告這家公司的“戶籍證明”? —— 姜海藍繼續念第三組證據,“我們的第三組證據是兩份vx聊天記錄。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陳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22頁,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員馮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記錄159頁?!?/br> “證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后帶被告看過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后購買的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第三,陳小瑜為被告和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房主溝通的房價是780000萬元?!?/br> 朱凌薇問廖宗虹,“你要看看嗎?”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br> 姜海藍抱起兩大疊vx聊天記錄的截圖,往廖宗虹那邊一遞。 廖宗虹起身走過來接過,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鐘。 朱凌薇問,“這個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嗎?” vx聊天記錄沒什么好否認的,廖宗虹點頭,“是?!?/br> 他又立即反駁,“但是他們并沒有幫我談成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沒能買到房子。后來我也不是780000元買下來的?!?/br> 朱凌薇順便問了一句,“你是多少錢買的?” 廖宗虹說:“735000元?!?/br> 書記員那邊“啪啪啪”敲鍵盤。 姜海藍也在庭審筆錄上寫下“735000”。 姜海藍出示的第四組證據是陳小瑜和廖宗虹的電話錄音。 “證明廖宗虹最后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并拒絕向原告支付中介費的事實?!?/br> 錄音資料是以光盤的形式的提交的,畢竟律師們總不能把有錄音的手機提交給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凌薇問姜海藍,“你手機里有嗎,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藍點點頭,她有。 姜海藍拿出自己的手機,點開同原告工作人員陳小瑜的vx對話框,播放了對方發給她的錄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錄音。 廖宗虹承認自己購買了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但他認為自己并不是通過陳小瑜和馮宇浩的介紹買到了這套房子,拒絕向陳小瑜支付中介費。 是通話錄音,廖宗虹也沒什么好否認的,那就是他自己的聲音,是他自己說的話。 “錄音是真的,但是我認為我并不是通過他們中介公司的幫助買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該付錢?!?/br> 第五組證據是一張vx朋友圈截圖。 姜海藍說:“這是被告發的朋友圈,被告喬遷新居,決定于2023年1月1日舉行喬遷宴。這上面寫的新房就是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br> 被告拿過去看了一眼,依然對這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認為自己不應當支付中介費。 —— “有趣有趣!”龐統笑道,“原本我還想原告和被告已經簽了合同,有這份合同在,哪里還需要別的證據證明?” 但事實上,如果原、被告簽了合同,原告卻并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為被告做事呢? 比如這個案子里,被告承認合同,但被告不承認原告為他提供了中介服務,所以拒絕支付中介費。 原告若不能證明被告最后購買的那套房屋,是原告介紹給他的,原告為他購買房屋提供了幫主,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費? 龐統思考著姜海藍提供的這一套證明,vx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朋友圈截圖,也算是環環相扣了。 證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員給被告介紹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帶被告去看過房子,為被告和房主溝通過房款…… 以及最后被告買下了一套原告為被告介紹的房屋。 這樣的一系列證據出示下來,姜海藍想要證明的事實已經得到了證明。 龐統皺了皺眉,但被告堅持他不是通過原告店員的介紹買下的這套房屋……被告那邊,是不是也要舉證證明這件事呢? 孫權沒有想什么證據和證明的問題,他想的是vx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 那個手機對他們這些古人的誘惑實在是太大了! 它可以和遠在外地的人“發消息”,它還能保存這些消息,并“截圖”“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拿給其他人看。 它可以和千里之外的人“打電話”,它還能把打電話時的聊天內容“錄”下來,并播放給其他人聽。 ……看姜海藍的樣子,他們不僅能把聊天內容保存在手機里,還能保存在那個……那個薄薄的什么玩意兒里? “如果我也能有一個手機!” 孫權暗自咬牙。 每當他們以為這個手機已經夠神奇的時候,它總還能展示出更多厲害的功能! 這又如何不是神器呢? 這真的是人能夠造出來的東西嗎? 姜海藍先前說“工業化”,總不能手機這種神器也是“工業化”能造出來的吧! 人力…… 孫權望著天幕的眼神愈發灼熱。 這個姜海藍,什么時候能告訴我們,怎么造出這個神器??! —— 姜海藍拿著證據目錄,“我們的第六組證據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陳小瑜和馮宇浩出庭作證,證明:1、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間,陳小瑜和馮宇浩向被告介紹了多套待售房屋的信息;2、陳小瑜和馮宇浩先后帶被告到案涉四套房屋去看過房子,并為被告和房主們溝通過購房款;3、陳小瑜為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房主和被告溝通之后,該房屋房主表示房價最少780000萬元?!?/br> 姜海藍放下證據目錄,向朱凌薇說道,“出庭申請書我庭前已經提交了?!?/br> 事實上,證據目錄的電子檔她也在庭前發給了書記員。 朱凌薇點頭,“證人在哪兒?” 姜海藍說:“在外面?!?/br> 朱凌薇說:“先叫陳小瑜進來?!?/br> 姜海藍起身去法庭外面叫陳小瑜。 ——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荀彧他們已經習慣了的事情。 他們現在,以及過去,官府審案也是需要向看見、了解案件劇情的人詢問的,也是要叫證人在審案時站上公堂陳述事實的。 只是姜海藍叫證人出庭作證,得先提交一份“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荀彧幾乎沒怎么動腦子就想明白了,天幕上的民事案件庭審,是由原告舉證。 原告要主張被告支付款項,原告自己就得盡可能地提供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那么要求證人為自己作證,發表對自己有利的言論,得原告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 先前姜海藍和她的親戚談那個欠款的證據時,也提到過證人,姜海藍說親戚朋友也可以作證。 荀彧低眉深思。 天幕上,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由親屬來作證,發表對原告有利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