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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云峰穿上狼人裝之后的視覺中,所有在他平時看來的一切質疑、責怪、嘲笑、怒視等等等…… 在這一刻里都演變成為對自己的畏懼,他在那一刻感受到的是自己的強大…… 其二是因為被暫扣了有效證件且沒錢住宿,被西京警方遣送可節省返鄉路費。 因為劉文武的身份證被火車西站安檢部門暫扣,其目的也是為了限定其隨意出行,相對而言,劉文武身具的未經證實的邪惡能量對于西京市而言不啻于巨大的安全隱患。 從律師口中獲悉,劉文武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首當其沖的兩項罪名的指控是板上釘釘了——擾亂公共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 這兩條罪狀里都有客觀事實的界定,細究起來卻又都不具備法規中嚴懲的格兒甚至想從重都難,就好像劉文武熟知法律條文似的。 而事實上劉文武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是個地地道道的西域籍糧農,名下無任何資產且常年孤身一人。 擾亂公共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罪與非罪的區分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汪云涵看著律師羅列出的法規條文,結合劉文武的行徑逐一核對,發現都夠點兒邊卻又都不是主責,好在這起事件中并未造成人員傷亡,驚擾游客和毀壞公公設施是必然的,緣于劉文武和汪云峰是在人前換的狼人裝,受到驚嚇的都是外圍不明所以的人群。因此,驚恐的局面并不是突發性而是層遞性的。 最讓汪云涵不解的是二人何以要在楓葉嶺中上段區域換狼人裝,如果只是為了治療汪云峰的「社交恐懼癥」而培養信心的話,完全可以在入口不遠處或是山嶺的底部進行,干嘛非要費力地爬到中間去完成,且是向下的行進態勢。 正當汪云涵百思不得其解,前往仿山分局的路途中,陳曉傳遞來不樂觀的信息,十五分鐘前劉文武被仿山分局治安大隊執行了行政拘留,自即時起,非嫌疑人直系親屬外的任何人不得接見,也包括非法律援助途徑的所有律師。 ——10.25.22:24.。 還有一點也讓汪云涵頗覺不解,那就是章淑雅對劉文武身陷囹圄的現狀熟視無睹,甚至包括陳曉在內,看得出陳曉跟劉文武的關系匪淺,從在景區里劉文武將自己的手機事先讓陳曉轉交給自己這點上就能看得出,劉文武這么做的目的顯然已經預料到自己會被抓,可能是手機內容不想被警方瀏覽。 陳曉作為軍報社的編輯,本地人又是媒介知名人士,怎么可能在西京市沒有社會關系。 而事實上,除了陳曉在向自己第一時間提供著劉文武的現狀信息外,似乎并沒有直接干預施救的跡象。 再就是章淑雅,猜得出她在劉文武被抓的點上,依托自身專業和西京大學三醫院的資源引領著這起案件的主體向「行為藝術」治療「社交恐懼癥」的層面上聚集,這與自己思緒想借助互聯網的想法不謀而合,同時她也需要在傳播平臺方面干預,盡可能地消除影響,但事實上她只打通了一個電話,就得知已經有人先她一步了。 第22章 :00整開播的西京晚間新聞播報已經接近尾聲,只是提了一下這起事故,以正在調查為名一語帶過。 這讓汪云涵頗覺詫異,按理來說,這起事件發生在旅游景點,有著眾多的現場目擊者,新聞播報上的畫面遮擋了兩人的上半身,網絡上也不過是呈現出若干張私人賬號打著馬賽克的模糊照片而已,雖然也有視頻,但都播放不了,隨后不久又都撤消了,使得這一事件只有新聞通稿式的簡單介紹。 從表面上看,就整個案件而言似乎并沒有太大的波及,也不存在更深層次的擴展延伸,雖然影響惡劣也有了連帶的后果,但就案件本身而言又屬于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范疇,當下的社會人人都是自媒體,從這起事件被封閉的如此嚴謹的程度上來看,想必是有媒體干預才做得到。 從兩人換裝到被阻止也就只有十一分鐘的時間,兩人自起點到終點的步行距離是39米。 景區發現狼人的警報以楓葉嶺中段震波的形式向四周擴散的很快,處于極度驚慌的人群由中段迅速向上下兩端退卻,事實上絕大多數人并未眼見為實,只是聽說山里發現了恐怖的狼人就一潰千里了。 ——10.26.18:33.。 沈小岑回到家里時柳梧桐已經在了,這在以往并不鮮見,但凡能在這個時間段回家的柳梧桐基本上都是會在當晚或第二天就出差的節奏,這個規律是沈小岑二十年的婚姻生活中總結出來的,她很氣憤卻也很無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