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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言江推了推眼鏡,眼底的光芒晦澀不明。 經彩公司法務輕蔑一笑,看你還有什么招。 在審判長組織下,雙方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經彩公司認為其不構成侵權,其所作所為皆是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為維護當時旗下藝人解蕓的名譽而作,具有正義性。 律言江則認為被告經彩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嫣若的名譽權,影響過大,在社會上引起一系列負面反響,損害了嫣若名譽。 雙方各執一詞,就看證據說話。 調查事實環節,審判長問經彩公司,其稱基于證據維護解蕓,這證據是什么。 法務恭恭敬敬地將證據呈遞給法庭,全場大吃一驚。 居然是陳少和嫣若的開房證明,地點在一家比較偏僻的小酒店,時間在陳少和解蕓登記結婚后。 全場震驚。如果這是真的,官司還打什么打,陳少就是跟嫣若有染,嫣若就是第三者,還談什么侵犯名譽權,第三者插足就該被罵。 解蕓不敢置信地看向嫣若,不知該信,還是不該信。 這是我們通過公安查詢到的住房信息,如果原告抗辯稱兩個人只是開房進去聊天喝茶,那我也沒什么好說的。法務得意洋洋,讓你嫣若囂張,今天就讓你吃個癟,讓你見識見識什么叫權勢滔天,白的都能給你說成黑的。 原告這邊怎么解釋?審判長問。 律言江面無懼色,將自己帶來的筆記本電腦轉向法庭:根據我在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中查詢的信息,這家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都是一位名叫張科的人,而他正是解蕓工作室的主要負責人,我們這里有解蕓工作室的人員組成名單,如果對方辯稱兩人同名同姓卻非同一人的話,請出具證據證明。根據上述信息,我方可以合理懷疑,這份開房證明,是通過內部關系偽造的。況且,如果我方真有去開房的話,酒店信息庫應當存有我方的身份證掃描件以及人臉頭像,對方堅持認為該證據是真實的,應當一并將其提交給法庭。 全場怒目圓睜,酒店老板和工作室負責人居然是同一人,那很有可能就是偽造的,為了勝訴,經彩公司竟連這種下作的手段都使出來,卑鄙無恥! 被告是否有相關的證據佐證?審判長沉下臉問。 法務頓時變臉:我庭后去查。天煞的,這群吃白飯的人,就不會把酒店老板變個名再偽造開房證明?一群廢物!但提醒法庭一點,原告沒有證據猜測,理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言江尊重法庭,法庭不讓他說話,他絕不多說幾個字,只拿哂笑的表情看法務。 原告是否有相反的證據反駁? 我方出示證據前,提醒法庭注意,本案并非審理嫣若是否為第三者的案件?,F我方基于被告提交的證據,當庭提交一套反駁證據,證據有嫣若的護照、通話記錄、電子郵件截屏,證明嫣若當時在國外,且跟陳少沒有聯系過,在法律意義上不屬于第三者。律言江說。 原主是個又可憐又蠢的人,陳少在她出國前,告訴她多花點時間提升自我,不要聯系她,她就信了,還真的沒聯系過。 法庭將證據展示出來,全場震怒。 護照足以證明嫣若當時在國外,開房證明就是子虛烏有!而沒有聯系過陳少的通話記錄和電子郵件,也可以證明嫣若不存在在精神上當小三的情況! 護照的證明力遠蓋過開房證明,這說明開房證明就是偽造的! 誰知道是不是換號碼、換郵箱聯系的。法務粗紅了脖子,死不認輸。 我方已經盡到舉證責任,被告認為是換號碼和換郵箱的話,請提供證據證明。律言江單指推起眼鏡,金色邊框泛起明光,另外,提醒法庭注意一點,本案審理的是名譽權侵權之訴,被告多次將爭議焦點轉移至嫣若是否是第三者的問題上,有避重就輕轉移話題之嫌。 這才是專業水平的律師,懂得抓重點、擺證據、說事實。相比之下,經彩公司的法務是什么玩意,捏造證據,還亂扯其他是非,真是業界之恥。 到證據質證環節,律言江提交的證據詳細到嚇人,每個參與造謠的評論的ip地址都被一一列明,更可怕的是,這大部分的評論ip地址都與經彩公司官博的地址相似,明顯就是出自同個局域網絡。 這些評論惡意扭曲事實,將嫣若塑造成刁蠻無理的第三者形象,捏造她跟陳少有染的事實,對嫣若進行無理的口誅筆伐,真正構成了造謠。評論還被很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者還在各轉發下煽風點火,無論事實上還是證據上都構成了侵犯嫣若的名譽權。 鐵證如山。 我方申請法院調查上述評論的ip地址是否屬于經彩公司的工作人員所有。律言江遞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姿態悠然。 法務呆若木雞,這可怕的數據怎么搜集的誰會想到他們有本事去查ip!只要法院去細查,分分鐘定死經彩公司帶頭造謠生事的罪名,他到底是在跟什么人斗??! 庭審在法務啞口無言的狀態下結束。 嫣若收起筆記本電腦,走到渾渾噩噩的法務旁邊說:回去告訴你們的上級,不是有權有勢和做偽證就能打贏官司,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雖然是個小人物,但我絕不會向你們這些無恥之徒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