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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日晚應夔丞安排朱蔭榛代其往北京一行之后不到兩個小時,正準備北上的宋教仁在滬寧火車站遇刺,而朱蔭榛則已登上原本宋教仁也要乘坐的同一趟火車去了北京。朱出發前并不知宋教仁被刺,直至到達天津,方得到消息,而是誰刺殺了宋教仁,朱也不知,直至25日離開北京回到上海,見應宅已被封閉,朱方明白究竟。4月3日,朱蔭榛在洪錫里86號其住所被巡警局派人拿獲。[268] 在宋被刺數小時后,也就是3月21日凌晨2時10分,應夔丞由上海電報局向洪述祖發電報告: 北京椿樹胡同洪蔭芝君:川密。廿四十分鐘所發急令已達到,請先呈報。夔。號。[269] 廿四十分鐘指3月20日晚10時40分,也就是宋教仁被刺時間。應夔丞發出此電時,宋教仁實際上已經被刺三個半小時,他卻未明告洪述祖,只說急令已經發出,請先呈報,可見應夔丞對殺宋是否為中央命令仍有擔心,希望令出北京。又過了大約七個小時,即3月21日上午9時20分,應夔丞發出最后一封電報: 北京椿樹胡同洪蔭芝君鑒:川密。號電諒悉。匪魁已滅,我軍一無傷亡,堪慰。望轉呈。夔。個。[270] 前引3月14日寒電謂梁山匪魁云云,此電則謂匪魁已滅,前后正相呼應?!睹窳蟆穼Υ穗姷睦斫馐牵簯疖爸蜗壬鷤乇厮?,而武士英已竄匿其家,故有lsquo;匪魁已滅,我軍一無傷亡之言。[271]應該說解釋正確。 值得注意的是,洪述祖3月19日電改用應密發出事速進行指令,應夔丞派武士英刺宋后卻用川密連發兩電,報告刺殺宋教仁消息,并反復要求洪述祖轉呈或呈報,而這恰成了國民黨人手中的把柄,國民黨人據此認定袁、趙就是刺宋幕后主使。如《民立報》稱: 前三月十四日應致洪電中云乞轉呈候示,可知須候總統、總理之命令也;今應知宋已中槍,急電洪犯,仍請先呈報,可知應犯殺宋先生,一舉一動,皆非候中央命令不可,皆非呈報總統、總理候示而行不可。是洪、應二犯僅一器械,武士英更器械之器械,而真正之〈人〉主動(人),乃袁世凱、趙秉鈞也。[272] 從應夔丞角度看,使用川密發出最后兩封關鍵電報,似有如下幾層意思。(1)應密本系應夔丞向趙秉鈞索得,若發應密電向國務院報告刺宋消息,一旦事情敗露,雖然可卸責于中央,但自己無論如何也不能脫罪。(2)川密本系應夔丞從洪述祖處得來,發川密電報告刺宋消息,可以將刺宋事與洪述祖綁定,以防事情一旦敗露,洪述祖矢口否認,罪責由他一人承擔;甚至可以否認自己曾從洪述祖處得到過川密本,從而將自己摘出。(3)按照洪述祖以趙秉鈞名義所轉達的要求,2月22日以后只有屬于巡緝長之公事,應夔丞方能用應密報告國務院,刺宋顯然不屬于此范圍,故應夔丞以川密報告洪述祖,但又反復要求轉呈或呈報,一方面反映出應夔丞主觀上認定殺宋乃中央的意思,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應夔丞有卸罪政府之意圖。 可笑的是,宋教仁被刺次日,應夔丞竟然裝模作樣給虞震寰、蔣瑞森等手下幾名偵探發出緝兇信牌,信牌稿寫道: 密飭探訪事。三月廿日下午十點四十分鐘,宋遯初君在上海滬寧車站被刺一案,特仰該探員等用秘密之手段,設法偵緝,以機變之行藏,假扮同黨,一遇形跡可疑,立即先報本署核辦,勿遽知照軍警,轉致泄漏誤事。如在租界范圍,應遵本署預訂定章辦理。所有緝費,應隨時準核實報領。獲案之后,另給重賞。合行發給信牌。右仰虞震寰、蔣瑞森、陳□□,準此。民國二年叁月廿一日自上海本署給委。應夔丞(?。273] 應夔丞要求手下一遇形跡可疑,立即先報本署核辦,勿遽知照軍警,轉致泄漏誤事,可見其唯恐事情敗露。[274] 至于朱蔭榛,應夔丞于刺宋當晚,遣其攜帶公文赴京投遞總統府,領餉銀6000元,同時讓他帶書信一封給洪述祖。后來在應宅搜獲證據中,也發現了應給朱的命令,內容如下: 令朱蔭榛。特任駐滬巡查長應令委事。照得本署公費,奉中央核定,按月由大總統府撥給洋二千元,以濟公需在案。茲自二年正月至三月,共三個月,計應請領公費洋六千元正。特繕具公文一角,印領一紙,令仰該差遣員朱蔭榛,即日賚赴北京,親投總統府呈遞,領款回南,勿得玩誤。切切,此令。應□□。 令江蘇都督府屬官巡查署差遣員朱蔭榛,準此。二年三月二十日送稿。照令,廿一日。[275] 以上最后照令,廿一日五字,系應夔丞親筆所注,蓋有應夔丞印章。另外,在應宅搜獲文件中,又有特任駐滬巡查長應夔丞請領二年正月至三月計三個月巡署公費銀六千元呈文底稿,可與此命令相印證。應夔丞還寫了一封信,由朱蔭榛轉交北京金臺旅館主人,要該旅館關照朱蔭榛。信云: 金臺大執事照:今有朱蔭榛委員,因公來京,仍寓貴棧,人地不熟,統煩照拂。寄存銅火爐一只,天氣轉熱,請為收拾,安放為托。應夔丞立正。三月二十日亥正。[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