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頁
書迷正在閱讀:穿成守寡的惡毒男配、會啵啵的鴨舌帽、鄉下千金要逆襲、錯誤綁定紅娘系統后[快穿]、覃小姐和覃太太那些事 完結+番外、我在末世養多rou、再嫁東宮、情敵要給我生崽[穿書]、穿成渣攻的哥哥、假乖巧
秦董事:“?。?!” 如果他沒有理解錯誤的話,楊少的意思是,林殊墨是他的藝人,而他是……林殊墨的經紀人兼助理?!經紀人兼助理?認真的?這樣的工作竟然還來了一個兼職? 楊家太子跑來當一個藝人的經紀人兼助理,楊家這是要破產了嗎! 秦董事只覺得內心被一萬個臥槽進行了暴擊。 林殊墨,他是有印象的,當初楊總就是通過他知會了錢導,讓他除去林殊墨的名字,角色就落在了宋希的腦袋上。但不知怎么一回事,才過了沒幾天,又是楊總發話,將這個角色又歸了林殊墨。 這里面具體的彎彎繞繞,秦董事并不清楚,但他也猜得出來,無怪乎就是林殊墨找了個金主靠山,楊總被說動了,林殊墨這才拿回了角色。 整個試鏡過程,秦董事都在錢導身邊,錢導屬意誰,秦董事一清二楚。男三角色落在林殊墨的頭上,其實也算是個皆大歡喜。 至于他自己曾出面拿走林殊墨的角色,且不管秦董事也是奉命行事,便是他自己動的手腳,他的身份地位擺在這里,林殊墨背后的金主還能為一個小情人跟他撕破臉嗎? 秦董事曾經自信滿滿,但現在,他不確定了。 楊家太子爺是出了名的桀驁不馴隨心所欲,即使是楊總,大多數時候也是捧著他。他一個小小董事要跟楊少起了沖突……即使是手握公司股份的董事,也有被董事會雪藏的危險。比起做只拿錢不管事的董事,秦董事更喜歡現在手握權力的感覺。 他難道要變成楊總和楊少表現叔侄情的炮灰嗎?! 秦董事僵立在原地,表情變了又變。 相較于秦董事,錢導這邊的態度就自然許多了。楊家的內部問題波及不到他,他又沒少處理過帶資進組的情況,更別說他選的這個男三本就是他屬意的,他完全不需要考慮太多。 唔,最多……要是楊少能再拉來一些資金,他可以看情況給男三號加加戲份。 錢導心中的算盤打得響。 “扣扣扣?!?/br> 后臺的門被敲響,工作人員通知眾人,開機發布會即將開始,請他們入座。 楊毓忻給林徽末整了整衣領,捋了捋袖口,順手扒拉一下他自然亂翹的頭發。林徽末任楊毓忻檢查了一通,然后將喝了一半的奶茶交給楊毓忻保管。 周圍有意無意瞟過來的目光不免帶上了幾分詭異的色彩。 難道,楊少之前經紀人兼助理的話,不是情趣不是在開玩笑?他是真當了林殊墨的助理?那種端茶倒水跑前跑后的助理?! 眾人發現,自從這位楊少,哦不,是自從那位不走尋常路的某林姓男藝人走進后臺里,他們心中的問號和感嘆號就沒有停止過,腦袋都快過載了。 尤其是主動挑起兩次沖突的燕曉曉,同樣聽過楊少威名的她臉色煞白,十分擔心林徽末告她的黑狀。她覺得林徽末肯定記恨她剛才使的小性子,換位處之,她就會跟楊少告狀。 事實上…… 林徽末壓根沒將燕曉曉的挑釁放在心上,提都不會提,但這并不意味著燕曉曉安全了,因為林徽末還有一個積極主動給楊毓忻報告了事件原委的系統369411。 楊毓忻給燕曉曉記了兩筆,若有第三次,合起來一起算。 *** 開機發布會進行得很順利,直到進入媒體提問環節。 正如林徽末預料,即使知名導演外加娛樂圈內一線男星女星齊聚一堂,媒體記者的注意力還是被林徽末引走了大半。原因無他,實在是最近網上跟他相關的瓜太有料了。 無論是那一夜殺出來懟天懟地懟網友的水軍團體,還是事件發酵一整晚林殊墨微博更新的內容卻平淡冷靜將等瓜的人噎得無言以對,亦或是林殊墨搶角色的流言,樁樁件件,都值得一個頭條,更別說昨天一些網友爆出來的那件事。 一眾記者憋了近一個小時,總算是輪到他們提問了。 第一個站起來的記者果然略過了導演編劇和男女主角,直接向林徽末提問了。 “林老師你好,我是××報的記者,據我所知,昨天下午網上有多名網友曬出法院傳票,聲稱自己被林老師起訴,這件事是否屬實?你是懷著怎樣的想法起訴那些網友的?” 雖然想問的問題太多了,但昨天下午爆出來的驚天大瓜,必須問個清楚。 林徽末眉頭一挑,哦,起訴那件事啊。他伸手扶住桌上的話筒,淡定地開口道:“是有這么回事。想法嘛……嗯,華國公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遇到危害自身的情況,絕不能姑息加害人的違法行徑,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br> 說完,林徽末直起身體,表示這兩個問題已經答完,不接受追問。 記者:“………………” 作者有話要說: #818辣個林懟懟# 林徽末:該懟就懟,人生才叫美滿~ 系統:林公子說得對!啪啪啪,小海豹鼓掌.jpg 第38章 影帝男主有話要說07 緊接著又有一位記者起身提問,比起之前記者的彬彬有禮, 他就顯得不客氣許多, 直接問道:“現在國家提倡言論自由, 林老師,你就這樣將那些不明真相的網友告上法庭,真的合適嗎?” “言論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論,行使自己權力的時候請不要侵害他人權益?!绷只漳舛ㄉ耖e,“就像是貴報社。如果是據實報道,說得再難聽, 旁人也說不出不是來。若是虛假報道, 編得再天花亂墜, 也是誹謗造假。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該付諸法律的時候就該付諸法律?!?/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