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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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在…… 想要追究她們的責任,實在是太難了。 按照刑法規定。 不滿12周歲的人,處于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階段,不對任何刑事罪行負責。 年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處于相對刑事行為能力階段,只對自己實施的一些嚴重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 年滿16周歲的人,處于完全刑事行為能力階段,對自己實施的一切故意或過失危害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 只要滿了16周歲。 所凡罪行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卻只需要對八大罪承擔刑事責任。 八大罪指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罪。 只要犯了其中任意一條。 都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而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唯有犯故意殺人,情節極其惡劣,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說殺人拋尸,連殺數人,故意切割他人器官示眾等等。 一般的故意殺人還不算。 要求十分苛刻。 對孫洛靈施暴的五個女學生…… 都屬于12周歲到14周歲這個區間。 且她們并未造成重傷行為,孫洛靈身上的傷勢雖然看起來嚴重,但僅僅構成了輕傷。 所以。 要追究她們的責任,更是難上加難。 “肯定有辦法的……” 秦牧深吸了一口氣。 腦海中。 繼續“翻閱”自己用【過目不忘】技能背下來的各個法條。 從各個不同的法條中,尋找可以伸張正義,追究對方責任的一點。 時間緩緩推移。 一個小時后。 《刑法》中的所有內容,被秦牧里里外外翻了個遍。 隨后。 又調動了腦海中的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瘋狂查閱了起來。 司法解釋…… 是最高院出臺的,對刑法的擴充條文解釋。 在刑法沒有規定的領域,則以司法解釋為準,相當于額外法條。 因此。 許多法律專業的人,精通《刑法》《民法》還不行,還得了解最高院出臺的浩瀚繁雜的司法解釋。 每個司法解釋…… 都針對了相關具體案件,可以被當作未來該類似案件審理時的準則。 就有點類似于…… 西方的判例法體系。 以司法解釋來當作判罰依據。 “咦?找到了?!?/br> 兩個小時后。 秦牧翻閱了大量司法解釋,終于在八年前,最高院出臺的一起相關案件的司法解釋中找到了一條依據。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r> 看著這條法律解釋。 秦牧的目光閃爍了幾下,總算露出了一絲喜色。 第三百二十六章 啥時候實習律師這么猛了? 這條司法解釋…… 針對的是未成年人出臺的,可以在破例的情況下予以追責。 但要求同樣十分苛刻。 需要滿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殘疾這三類情況。 并且情節十分惡劣。 還要經過最高院的核準,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顯然。 這個案件中的五個女生,完全不滿足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對于未成年人來說…… 輕傷是無法構成立案的,唯有重傷才行。 而孫洛靈經過了相關機構鑒定驗傷,確定只有輕傷,所以警方才不會予以立案介入。 但…… “還有第三種情況,致人殘疾的?!?/br> 秦牧深吸了一口氣。 目光凝聚在了“致人殘疾”這四個字上。 實際上。 殘疾并非大眾認知上的身體殘疾。 殘疾在法律意義上,包含面極廣,包括病損和殘障。 若是按照殘疾的性質、程度和影響,殘疾還分為分為病損、殘疾和殘障。 殘損指各種原因所導致的身體結構、外形、器官或系統生理功能以及心理功能的異常,干擾了個人正常生活活動,對日常生活、工作的速度、效率、質量產生一定影響,但實際cao作能獨立完成。 是器官或系統水平的功能障礙。 殘疾指按正常方式進行的日常獨立生活活動和工作能力受限或喪失,是個體或整體水平的障礙。 殘障指殘疾者社會活動、交往、適應能力的障礙,包括工作、學習、社交等,個人在社會上不能獨立,是社會水平的障礙。 通常我們認知中的殘疾,大部分指的是殘損。 比如說瞎子、聾子、啞巴之類的。 而殘疾按照類別劃分,可以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孫洛靈的情況…… 并不符合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但卻有可能和精神殘疾掛鉤! 因為…… 秦牧從青嵐的口中,得知了孫洛靈的精神狀態有些不對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