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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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之初,就是為了保護弱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這種人身權利,僅限于人身,不包括財產權、名譽權等。 也就是說,他人辱罵、侮辱、誹謗等,是不可以執行無限防衛權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個人安全的情況下將小偷打死。 這些都不屬于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保護的…… 僅限于人身安全。 而這個案子里…… 伴娘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點,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來看,這項公民權利由來已久?!?/br> “在古代,無限防衛權最初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而設置的?!?/br> “古羅馬制定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認為是合法的?!?/br> “我國《周禮·秋官·朝士》規定: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在軍、鄉、邑及人家進行盜竊、殺人者,將他殺死不算犯罪?!?/br> “《唐律疏議》也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應該處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將來人殺死者,主人無罪?!?/br> 再接著。 張瑋繼續闡述己方辯護觀點,這些資料都是秦牧準備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則。 自古以來。 便有無限防衛權。 古代的時候,對于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俠仗義,將其擊斃,并且官府將給予相應的獎勵。 最初從財產…… 逐漸演變到了如今對人身安全的保護。 “文明在演變,從財產到人身安全的保護,體現了法律的進步性?!?/br> “但是……” 張瑋昂首挺胸,望著公訴人,沉聲道:“但在如今,無限防衛權卻淪為了一紙空文!” “一項寫在了刑法里,應當有效的法律條文,卻很少用來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實亡!” “回想近二十年來的司法案例,大部分類似的案件,皆被判處為防衛過當?!?/br> “最著名的便是鄧玉嬌案,當時的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br> 張瑋再次深吸了一口氣。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個著名案子。 鄧玉嬌,系某洗浴中心的員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兩人的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后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 結果被檢察院以防衛過當,依法起訴。 針對這個案子,鄧玉嬌的辯護律師同樣圍繞無限防衛權,對其展開積極辯護。 始終認定鄧玉嬌的行為屬于無限防衛,在法律允許的限度之內,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結果…… 當地的法庭,對此案審理之后。 卻依舊做出了防衛過當的宣判。 依舊判處鄧玉嬌有罪,卻加上了各種減刑、從輕判處的情節,判定免予處罰。 這個案子。 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大的影響。 對隨后十幾年的社會風氣,也有著極為惡劣的影響。 導致許多人面對不法侵害…… 不敢還擊。 比如說別人打了張三一個耳光,可張三卻不敢還手。 因為打贏了,屬于打架斗毆,雙方拘留,且需要賠償對方醫藥費。 打輸了,自己還要再挨一頓揍,對方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這就是很明顯的不敢防衛。 面對暴力犯罪的時候…… 更多人選擇的都是忍氣吞聲,生怕一拳把對方打死了,還要反過來跪著求他別死。 鄧玉嬌的案子,就是明顯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處正當行使無限防衛權,判決無罪,卻依舊判處了犯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處罰。 “無限防衛權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為了保護他人人身權利,絕不能流于表面?!?/br> “因此我希望……” 最后。 張瑋花了二十分鐘時間,陳述完了己方觀點。 退回了律師席。 而在旁聽席。 劉梅等婦女們則是滿臉懵逼,仿佛聽天書一般。 剛才張瑋所說的辯護意見…… 她們一個字都沒聽懂。 好像還扯到了另一個案子。 “這個律師是不是跑題了?說了那么多,無限防衛權到底是個啥?” “我不管無限防衛權是啥,我就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對,今天法院一定要判處黃蘭死刑!” “律師果然沒一個好東西,估計是想要用這種胡攪蠻纏的方法把罪名給賴掉!” “……” 劉梅等人交頭接耳,不斷交流。 越想越覺得張瑋非??蓯?。 聲音也越來越大。 引來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聽席的一角,聽著她們的交流,無奈搖了搖頭。 其實。 張瑋的辯護,十分精彩。 全程圍繞無限辯護權,還提出了十幾年前的經典判例,來作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