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32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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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喬等人在院中搞自助燒烤,玩的不亦樂乎。 與此同時,南方,某別墅區內,林婉寧收到了一條信息,是云喬發來的。 “振國,云喬發信兒過來了,還有照片呢?!绷滞駥幮τ目觳较驎績鹊脑普駠呷?。 “什么情況?”云振國放下手中的線裝書,疑惑的看向林婉寧。 “云喬竄了個局,今天他們在梅梅的茶社內吃燒烤,她見到了方軼的家人,據她說方家人對梅梅挺好的,雙方挺融洽的,這是他們吃燒烤的照片?!绷滞駥幷f道。 “呵呵,這小丫頭,有圖有真相,可以??!”云振國看著愛人手機中的照片,微笑道。 …… 縣法院,第八法庭,早上九點,杜文定故意殺人案開庭了……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睂徟虚L一臉嚴肅的說道。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文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杜文定雖有將被害人送至附近診所求治,并按醫囑送被害人去縣醫院搶救,但實際上被告人并未將被害人送至縣醫院,而是中途拋棄在田地內,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本案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處罰……”女檢察員底氣十足的宣讀著起訴書。 “被告人杜文定,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被告席上的杜文定。 “聽清了,我對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均有異議。我沒有拋棄被害人,我沒有殺人的故意,我的案子也不符合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杜文定表現的非常冷靜。 他從初中畢業就開始在地面上混,后來靠著膽大、頭腦靈活,攢了些家底,屬于社會上的老油條,被關進來后,該吃吃該喝喝,要說沒有心理壓力那是胡說八道,但心態確實比其他人要好很多。 在開庭前,方軼曾經去看過他,跟他說了辯護方案,也將其中的關鍵點給他解釋了一遍。所以他心里有些底兒。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睂徟虚L看向公訴席。 “被告人杜文定,案發當日,你去了哪?”檢察員盯著他問道。 “當天我回老家辦事,不少親戚和朋友來我家聚了聚,當時我們喝了不少酒?!倍盼亩ㄕf道。 “之后發生了什么?”檢察員繼續問道。 第693章 死亡時間是個迷 “我要回縣里處理些事,所以當天下午我開車往縣里走,在半路上突然有一輛車從對面開過來,要超車,我為了躲避對面的車,就打了一把方向盤,結果撞到了路邊的行人?!倍盼亩ㄕZ氣沉悶的說道。 “發現撞到人后,你是怎么做的?”檢察員追問道。 “當時我見他還活著,就把他抱到車上,送去了附近的衛生室。但是醫生說他傷的挺重,需要送縣醫院搶救,我又在醫生的幫助下,把他放到車后座上,開車去縣醫院。 結果半路上我發現他沒了反應,就停車喊他,一開始他還能動,后來我幾次停車喊他,他的反應越來越小,只剩下了呼吸,而且呼吸很微弱,我拍了拍他的臉,讓他堅持下。 后來當我再次停車喊他時,發現他完全沒了呼吸,人一動不動的躺在車后座上。 我發現他已經死了,當時我心里特別害怕,想著人都死了拉去醫院也救不活,于是就把他拖到了路邊的田地里?!倍盼亩p眼有些發直,一邊回憶,一邊敘述著案發經過。 “你是否受過專業的醫護訓練?”檢察員問道。 “沒有?!倍盼亩ɑ貜偷?。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睓z察員看向坐在上面的審判長。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辯護人需要發問?!狈捷W說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在你將被害人拖到田里前,你是怎么知道被害人已經死亡的?” “我試了下他的呼吸,沒有進氣也沒有出氣。后來在將他拖到田里后,我又觀察了半天,他一點反應都沒有,動都不動一下。所以我認為他已經死了?!倍盼亩鏌o表情的說道。 “也就是說,你是在發現被害人死亡后,才將他拖出車的,是這樣嗎?”方軼問道。 “是的,我本想將他送到縣醫院,但是人都沒了,也就沒必要再送醫院了,我當時特別害怕,不知道該怎么辦,所以我就把他拖到了田里,開車跑了?!倍盼亩ń忉尩?。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狈捷W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提交?”審判長看向三方。 “沒有?!比骄?。 …… “第三份證據,現場勘察筆錄,經現場勘察,從車禍現場到衛生室,再到發現被害人死亡的田地,車程不過十多分鐘,加上在衛生室的接診時間,總時長不超過三十分鐘。 尸檢報告證明被害人是因為外傷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 根據尸檢報告顯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結合兩個地點之間的距離,被害人被拖出被告人的車時,應該仍然存在生命體征,被害人不可能在三十分鐘內死亡?!睓z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杜文定對該證據有什么異議?”審判長看向被告席。 “公訴人說的時間是車輛行駛不停的情況下的時間。但是在這過程中,我停過四次車,每次觀察被害人的情況都需要時間,所以我開車到達拋尸地點的距離應該不止三十分鐘,最少要五十鐘左右?!倍盼亩樦鴻z察員的思路說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證據有什么意見?”審判長問道。 “辯護人對現場勘察記錄認可,但是對于公訴人關于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推斷不認可,而且尸檢報告顯示的內容只是被害人的死因,但是未給出推定的死亡時間,現場勘察記錄無法直接證實被害人的死亡時間。 辯護人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從被害人被撞,到被告人將被害人送至衛生室診療,再從衛生室到拋尸地點,再加上被告人將被害人拖出奔馳車后,放到田里觀察的時間,總時長應在一個小時左右,并不是公訴人所說的三十分鐘。 另外,對于一個脾破裂的傷者來說,如果出現大出血或者患有心臟疾病,僅僅一二十分鐘就可能走到生命的盡頭。根據衛生室醫生的證言,證明被害人被送去診治時,情況已經惡化,已經無法說話,可見被害人的傷情惡化的非???。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在未被拖出被告人的奔馳車時,應該就已經死亡了。完畢?!狈捷W質證道。 審判長皺著眉頭看著鑒定報告,大腦飛快的轉著。鑒于被害人的死亡時間關系到本案的定性,審判長不得不謹慎。 “公訴人,針對尸檢報告,你們有什么補充的嗎?”審判長抬起頭看向公訴人。 “我們提請審判長傳喚市某三甲醫院的普外專家劉邑教授,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就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時間進行專業的解釋說明?!睓z察員說道。 其實檢察員心里也明白,這個案子定性的關鍵點就在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所以檢察院之前跟法醫進行了溝通,但是法醫也無法給出準確的死亡時間,于是檢察院便聯系了市里某三甲醫院的一位普外專家出庭,當然專家證人出庭不是免費的。專家的時間還是很值錢的。 滿頭華發的專家證人,走進法庭后,審判長先核實了他的身份,以及他與本案的關系,隨后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接下來由提請證人出庭的一方(公訴人)對專家證人進行發問。 “劉教授,本案的尸檢報告中只寫了死因,未注明死亡時間,所以請您解釋說明下,在本案被害人脾破裂的情況下,被害人的生命體征一般會多久全部消失?”檢察員問道。 “如果只是單純的脾破裂,一般傷者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死亡?!眲⒔淌谝荒槆烂C的說道。 “您說的短時間是多久?”檢察員追問道。 “一般在一個小時左右?!眲⒔淌诨卮鸬?。 …… 方軼默默的聽著,劉教授所說與之前他在人民醫院見過的陳主任所說基本上一致,可見劉教授沒有撒謊。 第694章 這嘴……誰都不得罪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睂徟虚L說道。 “劉教授,如果被害人本身存在心臟疾病,或者被撞后存在脾臟前部損傷程度較深,累及脾門,并大血管損傷的話,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是否會發生變化,與您之前所說不同?”方軼問道。 劉教授愣了下,顯然他沒想到辯護人會提出這么專業性的問題,對于一個搞法律的律師來說,如果不是學外科出身半路改行當律師,恐怕是不會說出“脾門”這個醫學專業詞匯的。 而且對方說的這么專業,一聽這話就知道不是純粹的法律人士能說的出來的,問題直擊關鍵點,一句廢話沒有。除非辯護人之前咨詢過相關方面的專家,想到此處劉教授的態度又認真了幾分。 “如果脾臟前部損傷程度較深,累及脾門,并大血管損傷,或者傷者患有心臟疾病的話,傷者是會出現短時間死亡的情況的?!眲⒔淌谙肓讼抡f道。 “您說的短時間一般是多久?”方軼繼續問道。 “一個小時以內,但是根據患者傷情的不同,以及個體差異,時間有可能還會更短。不可一概而論?!眲⒔淌诮忉尩?。 俗話說,醫學的盡頭是玄學,人體本身就是一個精密的儀器,以目前的醫術水平根本無法探知人體的全部奧秘,針對本案出現的問題,即便是國外醫學專家恐怕也無法給出準確的死亡時間。 審判長聽后,眉頭不由得皺了起來,這特么也太難了,都打太極,這是要把鍋甩給我??!我一個法律人士非得讓我干醫生的活兒,我太難了! 坐在方軼身旁的云喬聽了專家的話不由得暗自撇了撇嘴:這專家可真是專家,好話壞話全讓他說了,誰都不得罪。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睂徟虚L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杜文定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去縣醫院的路上將其拋棄在路邊田里,導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救治死亡。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應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杜文定處以有期徒刑十年。完畢?!睓z察員發言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睂徟虚L看向方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杜文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杜文定的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解釋第六條,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予以隱藏或者遺棄。 這里面包括兩個動作,第一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第二為了逃避法律的處罰,將被害人隱藏或者遺棄。 2、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于其目的能否得逞不影響定罪。 但是如果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是為了搶救被害人或者是因為懼怕被害人親屬的報復等其他目的,不是為了隱藏或者遺棄被害人,則不符合該條件。 3、行為人對被害人的隱藏或者遺棄,導致被害人最終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 由此可知,如果被害人在沒有被行為人帶離現場前發生死亡,或者不是由于被隱藏或遺棄而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又或者被害人因傷勢嚴重,被隱藏或者遺棄前不可避免地要發生死亡的,則不能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死亡的準確時間,及其死亡后果是否系因被告人遺棄而無法得到救助所致。究其原因有三: 首先,本案中,被害人在被遺棄時是死亡還是活著,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前提因素之一。但在案證據及專家證人意見均無法證實,被害人在被遺棄時尚未死亡。 根據杜文定供述,其在送被害人去縣醫院搶救途中,曾四次停車喊被害人,而被害人均無反應,故其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沒有再救治的必要,由此被告人才產生拋尸的想法。 即便如此,為了確認被害人是否死亡,杜文定還在現場觀察了一會兒,但仍沒有看到被害人有任何反應,由此被告人更加確信被害人確已死亡,之后才離開現場。 根據被害人在衛生室被醫生被接治時的表現、死因鑒定結論,以及專家的分析,被害人在被遺棄前應該已經死亡。 其次,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害人被撞外傷性脾破裂、左肱骨骨折,但已無法查明被害人脾破裂是否傷及脾門,是否伴有脾門大血管破裂。換句話說,被害人的死亡在正常情況下是否必然能夠避免,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