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25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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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綁架罪?!倍∪?。 “你家庭條件不錯,為什么要這樣做?”方軼不解的問道。 凡是犯罪皆有動機,有的是一時沖動,有的是長期被迫害,有的是為了報仇,總之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愛,也不會有無緣無故的犯罪。而犯罪的動機對于辯護律師來說很重要。 丁全抬頭看向方軼:“這次被抓都是我一時沖動……” 他是一個有理想有追求的小企業家,一心想把自己經營的汽修廠做大做強。 今年年初的時候,隔壁縣里有家叫宏業的廠子要轉讓。丁全得到消息后去看了下,他覺得那廠房地理位置不錯,交通便利,土地證和房產證都全,手續也合法。 最主要是宏業廠跟他的廠子是同行業,都是搞汽修的,很多設備都能用上,宏業廠的老板周旺很有經營頭腦,經營汽修廠多年賺了不少錢,現在年紀大了,想急流勇退,所以想出售廠子的股權。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丁全與周旺簽訂了汽修廠的股權轉讓合同。按合同約定,周旺將汽修廠的全部股權作價一百六十八萬元轉讓給丁全,定金十萬元,一個月內付清全部款項,然后雙方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丁全當即交了定金十萬元。結果,就在付款后不久,丁全的廠子發生了事故,兩名員工一死一傷,因為是工傷,他沒給員工繳納社保,死亡賠償金和住院治療的費用全部都要他支付。他手里的資金一下緊張起來。 本來他想跟小姨金燕借些錢周轉下,不巧的是正趕上金燕去了國外看項目。 眼看著一個月快到了,丁全找到周旺約定將交易再往后推遲半個月,為表示誠意,他又給周旺支付了十萬元,并口頭保證,如到期無法支付全部款項,這二十萬元他不要了。 因金燕在國外仍未回來,到期后,丁全未能籌集到全部股權轉讓款。周旺遂將廠子的股權賣給了其他人。 此后丁全越想越窩囊,便找到周旺商量退款的事,周旺自然不同意。后來丁全找來中間人趙寶出面說情,周旺只同意退還一半,十萬元。但丁全不同意。 此后周旺將十萬元轉給了中間人趙寶,讓其轉交丁全,當時趙寶的公司正好需要流動資金,便自作主張將十萬元留作自用,并未將此事告知丁全。丁全對此事也不知情。 丁全在多次追要款項無望的情況下,便盯上了周旺二歲的孫子。幾日后的中午,他開車到了周家門口,見周旺的孫子正在門前玩耍,便將其抱上車,開車離去。 隨后,丁全給周旺打電話,索要二十萬元,拿錢換人,報警就撕票。周旺告訴他已經退還了十萬元,并把銀行轉款記錄發給了他,直到此時丁全才知道原來中間人趙寶拿了十萬元,未告訴他。 隨后,丁全將索要的款項由二十萬,變為十萬元,周旺為了盡快救回孫子,便通過銀行賬戶給丁全轉了十萬元,然后到指定地點將孫子接了回來。之后,周旺報警,警察很快將丁全抓捕歸案。 “你有沒有想過綁架的法律后果?”方軼問道。 “想過,可是我當時急需用錢,借錢又借不到?!倍∪f著低下了頭。 “你為什么不向你小姨夫借錢?”方軼問道。 “我小姨夫一直瞧不起我家,而且跟我小姨的關系不是太好。所以……”丁全道。 “你被抓了,你的汽修廠誰在管理?”方軼問道。 “我已經跟廠里的師傅們都說清楚了,把錢都給大家結了,不欠他們的工資。另外我讓廠里的老高師父,幫我媳婦把廠子處理了,換些錢給他們娘倆過日子。即便我被判個十幾年,她們娘倆也不至于為吃飯發愁。 我實在是沒辦法了,兩個員工一死一傷,我已經花了不少錢,廠子要運營沒有流動資金根本就活不下去。我也是沒有辦法?!倍∪荒樀募m結,雙手用力撓著頭皮道。 “你有沒有傷害周旺的孫子?”方軼問道。 “沒有,我把那小孩放在賓館,一頓三餐沒有虧待過他?!倍∪?。 出了看守所后,周穎發動車子,突然問道:“方律師,我記得之前您辦過一個案子,跟這個類似,但是那個案子當事人要的是合法債務,最后法院認定的是非法拘禁罪,沒有認定綁架罪。 這個案子當事人向對方索要十萬元定金,按照法律規定,丁全違約在先,定金對方不退給他是合法的,后期支付的那十萬元,丁全口頭保證如違約也不要了。 這樣的話,丁全索要的二十萬就不是合法債務了,嚴格的說不算債務。這樣的話,是不是就得按照綁架罪處理了?” 方軼一笑:“不錯,還記得之前咱們辦的案子。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 但是本案中,丁全和周旺之間的糾紛尚未通過法院,所以糾紛并未解決,在此情況下,本案并非沒有一點機會,你回頭查下司法解釋。下午咱們去檢察院閱完卷再說?!?/br> 接下來的幾天,方軼和周穎一直忙于丁全的案子,為開庭做準備。 第534章 索要非法債務構成什么罪? 在十月一放假的前一周的周三,中院對丁全綁架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丁全的小姨金燕和他媳婦小娟坐在旁聽席上,緊張的聽著檢察員宣讀起訴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全在購買被害人周旺的汽修廠股權過程中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所付定金應歸周旺所有。 被告人丁全綁架他人,索要此款,屬于綁架勒索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審判會長,起訴書宣讀完畢?!弊诠V人席首位的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丁全,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有何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我確實搶了周旺的孫子,但他欠我二十萬,我是為了要那二十萬元才把小孩弄走的,不是綁架,所以我對指控的罪名不認可?!倍∪?。 他已經豁出去了,反正家里該安排的都安排好了。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睂徟虚L道。 “好的,審判長?!睓z察員看向丁全道:“被告人丁全,你之前認識被害人周旺嗎?” “不認識?!倍∪?。 “你怎么知道被害人出售汽修廠股權的?”檢察員問道。 “我是聽別人說的,后來我去找他談買股權的事,我們雙方簽了買賣合同?!倍∪?。 “簽訂股權買賣合同后,你有付過錢嗎?”檢察員問道。 “付過,我先支付了十萬元定金。后來我去找他商量延期付款的事,又給了他十萬元股權轉讓款?!倍∪?。 “后來你們雙方是否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檢察員問道。 “沒有。我沒錢支付剩下的股權轉讓款,他后來把股權賣給別人了?!倍∪?。 “后來你是怎么處理的?關于之前支付的那二十萬元?!睓z察員問道。 “我去找周旺協商,想把錢要回來,但是他不給我?!倍∪?。 “他不給你錢的理由是什么?”檢察員問道。 “他說我違約了,定金不退。后來我找了中間人趙寶從中說和,他同意退我十萬元?!倍∪?。 “被害人周旺把十萬元退給你了嗎?”檢察員問道。 “沒退給我,周旺把錢退給了中間人趙寶。我是在綁走周旺孫子后才知道的?!倍∪?。 “你為什么要綁走被害人周旺的孫子?”檢察員問道。 “因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萬元,周旺不給我?!倍∪?。 “后來周旺給你錢了嗎?在你綁了他孫子后?!睓z察員問道。 “給了,因為有十萬元他支付給了趙寶,所以后來我只要了十萬元就把他孫子放了?!倍∪?。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睓z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被告人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訴被害人,索要之前已經支付給被害人的二十萬元?”方軼問道。 “沒有起訴?!倍∪?。 “你綁了被害人的孫子,為什么要二十萬元?為什么不要三十萬或者五十萬?”方軼之所以這么問,是想讓法官加深對“綁架”索要款項的數額與之前丁全支付給被害人款項數額之間的關系。 “因為我只給了周旺二十萬,其中十萬是定金,剩下的十萬是股權轉讓款?!倍∪?。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狈捷W看向審判長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睂徟虚L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丁全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丁全在履行股權買賣合同中,違約在先,無權索回定金,被告人索要的二十萬元中部分款項并非合法債權,帶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二、被告人綁架的人質并非股權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人,而是沒有任何過錯的相對人的孫子。 綜上,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綁架他人,索要非法債權,屬于綁架勒索行為,應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睓z察員道。 “被告人丁全進行自行辯護?!睂徟虚L道。 “我沒有綁架周旺的孫子,我只想要回我的錢,我不是綁架……”丁全極力辯解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睂徟虚L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本質上是索取債務,而非勒索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索債型的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是勒索型的綁架罪。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勒索型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則是以索要債權為目的。 換句話說,在綁架罪中,綁架人與被害人之間一般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在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與被拘禁人之間則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應當以非法拘禁論處,而不能定性為綁架罪。 由此可知,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債權’可以是合法債權,也有可以是非法債權(比如賭債、高利貸等),但應以債務額為限。 換句話說,即便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行為人索要的贖金數額遠遠超出了債權債務的數額,那么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就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債務了,同時又具備了勒索財物的目的,應按照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的法律適用原則來處理,即擇一重罪論處,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 結合上訴法律規定和解釋,從本案事實來看,被告人丁全的目的是為了索取債務而非勒索財物,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具體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丁全實際上并沒有得到周旺汽修廠的股權,在被告人丁全未明確表示放棄購買股權的情況下,周旺將汽修廠的股權轉讓給了他人,從而導致被告人堅持要求被害人返還已給付的二十萬元,這是一般人的正常心理反應。在此情況下,要求未系統學習過法律的被告人準確預見自己的要求可能不會被法律所支持,是不適宜的。 第二,在雙方之間存在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在該糾紛未經法院審理前,雙方所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尚未確定。在此情況下判定被告人不能主張返還二十萬元款項,同樣也是不適宜的。 第三,一般來說,民事行為是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自治的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即可,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在此情況下,確定本案被告人不能要求被害人返還二十萬元,也是不妥的。 本案被告人丁全非法拘禁被害人孫子的行為,本質上的確是出于索取二十萬‘債務’的目的,雖然上述債務可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被告人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心里上確實認為這種‘債務’是客觀、理所應當存在的,且事實上也一直在主張上述債權,索要的款項沒有超出二十萬元的范圍。 另外,本案被告人一開始提出退還二十萬元的要求,但在得知被害人已將其中的十萬元交給中間人趙寶后,立刻將索要的款項變為了剩余的十萬元。由此可見,被告人丁全從始至終都沒有超出二十萬元的債務范圍,沒有勒索財物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丁全雖以綁架、扣押他人的方式索取財物,但其行為是在索要‘債務’的目的支配之下實施的,除要求被害人退還二十萬債務外,并未勒索其他錢財,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綁架罪,而應定非法拘禁罪。完畢?!狈捷W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睂徟虚L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公訴人認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即被告人只能拘禁與之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本人,而不能任意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人,包括當事人親屬等,并借此向與之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本人索取債務,否則就侵犯了無過錯的他人人身自由,應以勒索型綁架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拘禁了被害人的孫子,被拘禁者超出了特定人(周旺)的范圍,因為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完畢?!睓z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睂徟虚L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