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5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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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軼送走趙蘭蘭后,將簽約的情況告知了歐陽杰,并開始著手準備二審庭審文件。 案子是歐陽杰介紹過來的,按照行規要給人家百分之二十的介紹費,這樣算下來,趙蘭蘭一共給了兩筆費用,共計十五萬元,律所扣百分之三十,再給歐陽杰百分之二十,實際上方軼只能拿到百分之五十的律師費,他還得繳納個稅??粗杖氩簧?,東扣西扣的,其實也剩不下太多。 下午快下班的時候,萬可法將方軼叫進了辦公室。 “我把酒給您拿過來了?!闭f著,方軼將兩個黑色的垃圾袋放在了茶幾上。 “今天真是好懸??!差點把庫存都搜走?!比f可法看著桌上黑色垃圾袋內的茅臺酒,說道。 “萬律師,其實我覺得您老伴也是為了您好,實在不行,就妥協了吧,這么躲來躲去的,不太好!”方軼真心不想參與老板的家庭游戲,太累! “哎!其實我也不想這樣,但就是戒不了?!比f可法說著,坐在了沙發上,眼神有些發直:“我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有輕度的酒精依賴,讓我控制飲酒,最好戒掉。我老了,沒有什么愛好,唯獨喜歡喝兩口…… 但是總這么喝下去,我怕那一天自己突然就變糊涂了,不認識大家,就像是個傻子,坐在輪椅上,流著哈喇子……” 方軼突然發現眼前的胖老頭看起來挺風光,其實挺可憐的,此時的他的表情像個犯了錯誤的孩子,可能老小孩就是這樣吧! 方軼不知道該怎么勸慰他,這段時間他跟萬可法沒少對飲,兩人已經成了酒友,如果一開始他就知道老板有酒精依賴的毛病,肯定會拒絕跟萬主任喝酒。 方軼突然發現自己好像處于一個尷尬的地步,不喝酒吧,看著胖老頭饞酒的樣子,于心不忍;繼續喝吧,不定那天老板娘就會找上門來,沒有不透風的墻。萬一胖老頭真有個三場兩度,良心上過不去! “酒精依賴……有辦法治療嗎?”方軼問道。他可不想在不久的將來換老板。 “醫生建議戒酒?!比f可法抬頭看向方軼道。 這玩意誰能控制得住,嘴長在老板的身上,他自制力又那么差,當面不喝,背后喝誰能看的到??!方軼撓撓頭,實在想不出好辦法。 幾日后,方軼剛要下班,主任助理馮天竹走到他身邊:“有空嗎?聊聊?” 方軼一愣,不知道他找自己什么事:“好??!” “下班后,我請你喝咖啡,順便介紹個人給你認識?!瘪T天竹嚴肅道。 律所不遠處的一家咖啡館內,方軼對面坐著一老一少,正是老板娘和老板小女兒,馮天竹坐在一旁陪著。 “方律師,您剛進入團隊可能不認識我,我是萬可法的愛人,這位是我女兒。我們想跟您談談?!崩咸攘丝诳Х?,輕描淡寫的說著,語氣中帶著一絲傲慢。 “嗯,您說?!狈捷W顯得很誠懇。 “我聽說您經常跟我家老萬一起喝酒,當然下班后喝兩口,是您的私事,可這事牽扯到我們家老萬,我不得不找您談談?!崩咸f的很客氣。 老板的小女兒想要開口,被老太太攔住了。 “嗯,是不是萬主任戒酒的事?”方軼道。 “你已經知道了?”老太太一挑眉毛道。 “不好意思,我才知道,上次您去辦公室,走后萬主任跟我說的?!狈捷W認真道。 “嗯,老萬有三高,不能總飲酒,請您體諒?!崩咸琅f很客氣。但方軼從她的眼神中看到了一絲不快。 “請您放心,以后我會拒絕跟主任喝酒。 另外,我覺得有個事得告訴您,萬主任存在酒精依賴!我建議您帶他去醫院檢查下。我也是才知道?!狈捷W道。 人家都這么說了,方軼總不能裝聾作啞吧,表明態度是必須的。 “酒精依賴?”萬可法的小女兒驚訝道。 第341章 扯淡的互毆 “你是怎么知道的?”老太太依然很沉穩,但眼神卻有很大的波動,充滿了疑惑。 “是萬主任親口告訴我的,他其實也想戒酒,但是忍不住……”方軼道。 “謝謝!”老太太點了點頭道。 話已經說到了這個份上,方軼覺得沒必要再繼續談下去了,于是他起身離開了咖啡館。 呂晨故意傷害的案子二審終于開庭了。旁聽席上坐著不少人,大部分都是呂晨的朋友,呂晨的父母也在其中。 省高院派出三名男法官組成合議庭,負責審理呂晨故意傷害案的二審。前面的程序走完后,審判長開始法庭調查。 “下面由上訴人呂晨先陳述上訴理由?!睂徟虚L道。 “我和朋友在去飯館吃飯的路上,突然遭到一伙人的毆打,我們完全是為了自保,才實施的反擊。我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一審法院對我量刑過重,請求法院對我從輕處罰?!眳纬壳榫w有些低落,說話時聲音不高。 在開庭前,方軼又去了一趟看守所,把辯護方案告訴了呂晨。呂晨想讓方軼為他做無罪辯護,但是方軼不同意,只同意做罪輕辯護。 呂晨雖然不想坐牢,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之前一審法院判了他十五年,他也明白,二審無罪釋放的可能性不大,思來想去最后他同意了方軼的辯護意見。 “下面由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睂徟虚L道。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呂晨是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傷害被害人鄒明龍的身體,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依法應予減輕處罰……”方軼道。 “上訴人呂晨,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罪名無異議,但是對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我的行為是防衛過當,但是一審法院認定我們雙方是互毆,不符合實際情況?!眳纬康?。 “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睂徟虚L道。 男檢察員看向呂晨:“上訴人呂晨,你是用什么將別害人鄒明龍刺傷的?” “彈簧刀?!眳纬康?。 “你平時有帶彈簧刀的習慣嗎?”男檢察員冷冷的問道。 “沒有?!眳纬看鸬?。 “既然你沒有帶彈簧刀的習慣,為什么案發當晚身上會帶著彈簧刀?”男檢察員追問道。 “我是為了防萬一?!眳纬康?。 “防萬一?防誰?”男檢察員問道。 “是為了防洪方舟,之前我跟他在酒吧有些矛盾。我怕他報復我?!眳纬康?。 “審判長,我問完了!”男檢察員道。 “上訴人呂晨的辯護人發問?!睂徟虚L道。 “上訴人呂晨,你認識被害人鄒明龍嗎?”方軼問道。 “不認識?!眳纬康?。 “你知道鄒明龍為什么帶人毆打你們嗎?”方軼問道。 “之前不知道,后來一審時才知道,鄒明龍是受洪方舟的指使對我進行報復?!眳纬康?。 “案發當時是什么情況?”方軼問道。 “當時大約凌晨兩點多,我和幾個朋友從酒吧出來,去飯館吃夜宵。結果剛下車就有一幫人揮舞著棍棒打我們。當時我身邊的一個朋友被對方一棍子打倒在地,我們都蒙了,后來我們雙方就打在了一起……”呂晨將當時的情況簡單的說了一遍。 “也就是說是被害人鄒明龍帶人先動的手,你們的目的是去吃夜宵,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么,突然你的同伴就被打倒了,對嗎?” “是的?!眳纬康?。 “審判長,我問完了?!狈捷W道。 方軼的提問很明確,就是在告訴審判人員,上訴人呂晨是在唱著歌,聊著天去吃夜宵的路上,被一幫不認識的人突然襲擊后,實施的自衛反擊,從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這本質上就是防衛過當,根本就不是什么扯淡的互毆。 “下面進行法庭舉證和質證,控辯雙方和上訴人有新證據要提交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比交卮?。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發言?!睂徟虚L道。 “我的行為是防衛過當,一審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過重,請求法院依法改判……”呂晨道。 “上訴人呂晨的辯護人發言?!睂徟虚L道。 “審判長、審判員:請允許我對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畢竟死者為大,又是公開審理,必要的表面工作還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據一審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上訴人在去飯館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員的攻擊,為了自保,不得不反擊,從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慘劇。 但就事論事,上訴人的行為確實是為了自保,不是有意與對方發生沖突。所以上訴人的行為應屬于防衛過當,而不是有預謀的互毆。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呂晨判處緩刑。完畢?!狈捷W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睂徟虚L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正當防衛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衛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繼續實施防衛行為。 而上訴人呂晨持刀連續刺扎被害人胸部數刀,在被害人逃走后還對其進行追打,故呂晨具有明顯傷害他人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蹦袡z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睂徟虚L道。 “我們認為,呂晨在酒吧與洪方舟發生矛盾后,返回車內取彈簧刀帶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為有明顯的傷害他人的意圖。其后,呂晨等人與受洪方舟指使的鄒明龍等人發生沖突,呂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鄒明龍,其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應為互毆。所以呂晨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蹦袡z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睂徟虚L道。 第342章 大腦處于斷線狀態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上訴人呂晨預先攜帶刀具,是在察覺到洪方舟可能對其侵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防衛準備。上訴人呂晨只有防衛的意圖,而無傷害他人的故意,其預先攜帶防范性工具,在遭遇不法侵害時使用該工具展開防衛的行為,仍成立正當防衛。具體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呂晨攜帶刀具,其目的也是為了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br> 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在于抵制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本案上訴人呂晨在酒吧與他人發生摩擦后,為防對方報復,返回車內攜帶刀具防身,這是一種預防措施,是行為人為了防范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在侵害發生之前作防范的準備,預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目的也是為了防衛。 但這種預防措施并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與刑法所規定的正當防衛的產生條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其目的依然是為了防衛。 在案發時,上訴人使用彈簧刀反擊不法侵害,其行為及結果均表明他攜帶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針對某一特定人。因此,不能因為上訴人違法攜帶管制刀具,就否定其行為的防衛性質。 所以,本案上訴人呂晨為預防不法侵害的發生攜帶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卻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時運用該刀具實施的防衛行為成立正當防衛。 只要其行為對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損害與其保護的合法權益的價值之間不明顯失衡,且防衛的效果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上訴人呂晨與被害人鄒明龍之間不構成互毆。 辯護人認為,正當防衛和互毆的關鍵在于有無防衛意圖。防衛意圖又稱‘防衛目的’,也就是防衛人主觀上實施防衛的目的。正當防衛中防衛意圖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在互相斗毆中,斗毆雙方都具有傷害對方的故意,雙方都以侵害對方為目的的,并在此意圖支配下積極實施侵害對方的行為,根本不存在正當防衛所要求的防衛意圖。